同性婚姻的挑戰:華人教會應如何回應?

(本文寫於加拿大,於真理報加東版2003年8月刊登)

我五月底在香港結了婚,在六月底到多倫多渡假,原意是「嘆世界」,過一個悠長的蜜月假期,但事與願違,適逢加拿大政府一意孤行,要推行同性婚姻,因為我在香港一直有關心性文化的發展,也和同志運動多次交手,並且為了抗衡墮落的性文化,在近年成立了一個新機構:香港性文化學會,所以也有感動在這問題上參與(如在兩間華人教會的專題講座和一些訪問),我在這裡分享我的一得之見,只是拋磚引玊,到最後只有加拿大的教會領袖和信徒集思廣益、齊心合力,才能作出最好的回應。

 

同性婚姻對教會的衝擊不容忽視

其實我與很多多倫多的信徒交談,很多人都感到同志運動來勢洶洶,不容忽視。我很認同這種感覺,因為只要回想同志運動的歷史,就知道同性戀者的訴求是不會輕易滿足的,同志運動一直視基督教會為頭號大敵,他們的目的不僅是自己的自由—事實上這目標己達到了,而是社會對同性戀的全面認同。一天教會仍然持守對同性戀行為的批判立場,同志運動就仍然會對教會施加壓力。

 

我們也不可輕信政府或同志運動的領袖的承諾,為了戰略性目的,過往的同志運動也多次作出妥協的姿態,但一旦時移勢易,他們就會提出新的要求,不達成不罷休。就以現在的同性婚姻法為例,好像同志運動和政府都願意承認教會有權不祝福同性婚姻,但我們若因此鬆懈下來,將來可能後悔莫及。就算加拿大最高法院現在承認教會有這種權利,不代表這種立場將來不會改變。再者,同志組織總可以找到事故向教會興訴訟,就算教會最終會勝訴,也不一定承受得到時間、心力和財政的壓力。

 

無論如何,同性婚姻制度化意味著同志運動的巨大勝利,它的意識形態將在文化中更佔主導的地位,縱使教會可以豁免,仍然會被很多人視作歧視同性戀者的罪魁禍首,教會愈來愈邊緣化,愈來愈少人願意在教會舉行婚禮,這一來,教會與文化的一個重要接觸點也會失去。在這種社會氣氛下,同志運動很可能會進一步爭取更嚴峻的反性傾向歧視法(如現在的所謂hate crime法例),或把性傾向的範圍逐步擴大(如包括變性者、孌童辟者) 。總而言之,無論在言論上得罪同性戀者、不租屋給同性戀者、寫學術論文指出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不健康、在私人機構不給員工的同性伴侶福利、在學校不提倡同性戀等等,都可能構成有刑事責任的歧視行為。你可能認為我在危言聳聽,但在幾十年前初把同性戀非刑事化之際,誰又會想到今天同志運動會如此成功?

 

我們不應把同性戀者視作敵人,但在同志運動的步步進逼之下,我們不作回應,只是舉起雙手投降。若積極回應,或許仍可守住一定空間。

 

思想戰線不可不守

應如何作回應呢?其實同志運動的成功,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它的意識形態席捲主流傳媒,所以教會的思想戰線其實已經失守了,例如我到教會講座時,經常聽到信徒也接受同性戀是先天的講法。然而只要真正研究過這問題,都知道這講法是沒充分科學根據的。為何這麼多人接受呢?是因為同志運動不斷宣揚這訊息,而傳媒則有意無意散播這講法,而不加批判。久而久之,在一般人心中就形成同性戀者是先天的印象。教會若要有效抗衡同志運動,就必須多作研究(在這裡基督徒知識分子有很大的責任),並用各樣方法把正確的訊息傳揚開去。這方面的資料很多,我在下面談一些重點,詳細的論據請參考最後的書目。

 

  1. 沒充分科學根據同性戀是先天的:有關的科學研究都不能重覆,也有一些同志組織承認同性戀不是天生的(如美國的Parents, Family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 (PFLAG))。值得一提的是Robert Spitzer教授近年的改變,他一直是同志運動的支持者,就是在他的帶領之下,美國精神病學協會在1973年把同性戀從精神病的分類中除名。然而幾年前他深入研究了二百個宣稱改變了同性戀傾向的人,最後承認他們很多人的改變是真實的。美國有一個專門研究和治療同性戀者的組織: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 (NARTH) (可參看它網頁) ,此外有Exodus International致力關心和幫助同性戀者,有很多成功藉信仰得改戀的見證 (參Leadership University網頁, http://www.leaderu.com) 。
  2. 十分之一的神話:同志運動經常宣揚有十分之一的人是同性戀者的說法。這數字來自金賽(Alfred Kinsey)在1940年做的研究,但是他的研究方法漏洞眾多。根據最新的調查,不同的地方大概有1%-4%的人是同性戀者。
  3. 同性戀生活方式是不健康的:這方面的調查很多,數字大概吻合,特別是男同性戀者傾向濫交,他們的性伴侶數目動轍成千上百。所謂忠實的同性伴侶其實很多時都容許對方在外面攪關係。例如一個近期調查顯示,在156對同性伴侶中,只有7對是完全對對方忠誠的(他們在一起都少於五年) 。他們當中大部分人都不認同忠誠的理念,且認為一夫一妻制是有壓逼性的。此外,由於同性戀者者其中一個主要性交方式是肛交,而肛門可不是設計給性交的場所,所以同性戀者很易感染多種性病、肛門癌和直腸癌等疾病。
  4. 以上的資料有雙重意義。第一,同性戀生活方式是不健康的,社會是沒有理由提倡這種生活方式的,但同性婚姻法正正是對同性戀的肯定和提倡。第二,支持同性婚姻的一個理據就是應平等看待同性戀與異性戀,但這論點已假設了同性戀與異性戀甚本上是有同等價值的生活方式。若資料顯示前者比後者在健全性和穩定性方面都大為遜色,那就是說並不應平等看待兩種生活方式。
  5. 同性婚姻是人權的講法,在法理和倫理方面都大有問題。若同志結婚是基本人權,為何「包二奶」不是?又為何二男三女一起成立家庭不是人權?
  6. 性傾向歧視的講法更大問題,因為性傾向除同性戀外,也應包括亂倫、孌童、獸交等。假若不應歧視性傾向,為何人不能跟狗結婚?這不是對有獸交性傾向者的歧視嗎?同樣邏輯,若不許父女、父子、母女、母子結婚,和不許成人與兒童結婚,則是對有近親戀(這是性解放人士對亂倫的新稱謂) 和孌童性傾向者的歧視!
  7. 同性婚姻會動搖傳統家庭制度,然而健全的家庭制度又是穩定和健康的社會的必備條件。(以上三點請參下面洪子雲和我在2003年8月的《號角》的文章。)
  8. 同性戀者並非弱勢群體,不需要受法律特別保護。同性戀者的社會和經濟地位在西方高於一般人,根據Simmons Market Research Bureau (with the U.S. Census Bureau)的近期調查,同志的每年家庭收入為55,430美元,而一般家庭的平均收入只有32,144美元。同志中有大學學位的比例較一般人高三倍(59.6%:18%),他們有專業資格或任職管理階層的比例較一般人亦高三倍(49%:15.9%)。
  9. 同性婚姻制度化會危害孩子,例如一個調查顯示,同性父母的孩子有29%受過性侵犯,異性父母的相應數字只是0.6%。同性戀者的健康和情緒問題都使同性伴侶不適宜作父母,但收養子女權是同志運動極力爭取的目標。這樣是否把孩子作政治運動和社會實驗的試驗品呢?

 

參考資料:

Dailey, Timothy J. 2003. Dark Obsession: The Tragedy & Threat of the Homosexual Lifestyle.  Nashville, Tennessee: Broadman & Holman Publishers.

Marco, Anton N. Gay “Marriage”? www.leaderu.com/jhs/marco.html

Nicolosi, Joseph & Linda Ames Nicolosi. 2002. A Parent’s Guide to preventing Homosexuality. Downers Grove, Illinois: InterVarsity Press.

明光社的網頁        http://www.truth-light.org.hk

潘國森著。2000。《解析同性戀:反常現象報告》。香港:次文化堂。

關啟文著,2000。《是非曲直—對人權、同性戀的倫理反思》。香港:宣道。

 

以積極和持久的行動回應

華人教會很多時面對社會問題都是急就章,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然而同志運動則是一個持續不斷且專心一志的運動,一旦這樣比較,則高下立判。要有效回應同志運動,教會必定要成立長期的「特種部隊」,持續地作研究,不斷作教會內外的教育工作,和組織可以行動的群眾。可作的行動包括:

  1. 簽名運動,寫信給議員,約見官員,表達意見。
  2. 草議立場書,透過不同渠道發表。
  3. 在情況緊急時要遊行請願。
  4. 組織家長,向宣揚同性戀者的老師和校方表達抗議。這是家長的權利。

 

這場仗的確是難打的,但我們不打就一定輸。若努力抗爭,靠著神的恩典,我們或許仍能在世上發揮光和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