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 解毒懶人包

 

  1. 這份報告是甚麼東西?

 

平機會委託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研究就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受到歧視的可行性,以及徵詢不同持份者的意見。研究於2014年4月開始,歷時近兩年,在2016年1月26日發表報告。

 

  1. 這研究報告,跟以往同類研究有不同嗎?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表示:「本研究是香港同類研究中最全面的,同時採用了定質與定量的研究方式,有系統地研究個別性小眾人士遭遇的歧視經驗,以及市民大眾認為可對這類歧視作出補救的意見。這是首次就全球多個有相關反歧視立法經驗的司法管轄區進行分析的研究(包括與香港同受中國文化影響的司法管轄區),從中考慮值得汲取的經驗,和如何適用於香港。」

 

可是事實上,仔細看研究報告,會發現受歧視的案例有很多「水份」、反對意見被漠視和研究中心早有立場等,這似乎跟以往香港同類研究沒有多大分別,只是表面有學術包裝。

 

  1. 不過,研究報告指出「受歧視的經歷範疇甚廣」,而且「嚴重性相當顯著」!因此,社會應討論如何立法,而不是應否立法呢?

 

研究報告用了27頁詳盡報告LGBTI人士受到的歧視經驗,似乎他們普遍正受到廣泛而嚴重的歧視。但事實是,研究中心用了一年時間,廣泛宣傳,透過不同渠道收集LGBTI人士的受歧視經驗,只收集到61個焦點小組意見+19個網上匿名歧視個案。

 

而且,這80個個案中,不乏未必適合用歧視法處理的情況,包括很多未必是不合理的歧視,譬如有參與者投訴不能取得公司的(同性)配偶福利;部分是非歧視法處理的情況,譬如紅十字會禁止曾經有「男男性行為」的人士捐血。此外,全部個案均是提供者的個人主觀經驗,而且大部分異常簡短,當中是否另有別情,根本無從得知。最後,大部分個案沒有註明發生的年份,難以得悉是否在多年前發生的情況。近幾年香港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愈趨寬容,一些歧視情況也許已得到改善,但研究報告「唔理好醜」,全當成今時今日的歧視經驗。

 

連十年前,同運衝擊榆林書店一事,也搖身一變,成為被書店拒絕擺放宣傳單張的歧視經驗。當研究報告基於他們收集到的歧視經驗,聲稱社會已有性小眾在不同範疇中面對歧視的廣泛證據時,原來來源只有80個,且全是未經查證的一面之詞,而受訪者都十分清楚研究的目的,那到底研究的結論還合理可信嗎?

 

研究中心似乎是雙重標準,一方面不會批判或嘗試求證LGBTI人士的主觀歧視經驗,但描述「後同性戀者」講述經歷時,竟用「辯稱」一詞形容他們,彷彿不相信他們的意見,研究中心的立場不言而喻吧?

 

  1. 反對意見常常說「逆向歧視」,都是誤解法律概念吧?!

 

這真令人莫名其妙,反對人士提出的「逆向歧視」例子全都被消失了!根據外國經驗,在實施了一些反性傾向歧視法後,異見聲音不斷受到打壓和邊緣化:教師不可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的立場、小至幼稚園的學生已被迫接受關於同性戀的教育,家長無權反對、堅持孩子需要父母被標籤為「恐同」、天主教背景的志願領養機構因為拒絕接納同性戀伴侶的領養申請而被迫關閉、自願接受改變性傾向輔導被法例禁止、支持一男一女的婚姻家庭價值被攻擊、失去拒絕服務同性婚禮的自由等等。

 

這些法例剝奪了異見人士的言論和表達自由、教育自由、宗教自由、良心自由、經商自由和結社自由等,而這些正正是各大國際人權公約肯定的基本人權。奇怪的是,研究報告僅以「誤解」形容反對人士的憂慮,它沒有提及,更遑論正面回應種種「逆向歧視」例子有何誤解,或有甚麼不合理的前設。

 

  1. 研究報告指出過半(55.7%)受訪市民支持立法反歧視,不是有民意支持立歧視法嗎?

 

已有護家團體指出,研究同十年前的調查比較確是有不少升幅,但對比2012及2013年的調查,卻反有下跌趨勢。再者,抽空歧視法的影響問市民是否贊成立法反歧視,得出正面結果屬意料之內,調查結果似乎更反映出香港社會比十年前更接納LGBTI人士。

 

試想,假如受訪市民得悉立性傾向歧視法之後,中、小學,甚至幼稚園起已要接受同性戀教育;若訂立性別認同歧視法後,日後自認是女性的男士可進女廁、入住女病房,甚至參與女性運動,受訪者還會答贊成嗎?

 

  1. 研究報告說立LGBTI歧視法是國際人權標準,反對者豈不是反人權的惡棍?

 

我們認同公認的基本人權,但也應同時保持批判性:最新的國際人權標準必然正確嗎?它必然適合全球不同的社會文化嗎?香港人可以質疑這個標準嗎?還是因為它是國際標準,便趨之若鶩呢?

 

再者,假如性別研究中心認定國際人權標準就是香港必須跟從的法則,不存在討論空間;既有不能質疑的前設,但仍然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收集市民意見,豈不只是一場戲,一場假諮詢?

 

長期受西方同運壓力影響的「國際人權最新趨勢」不單催促各國立歧視法,它也認為性別混亂是正常的,應尊重每個人的心理性別認同,不用做變性手術也可以改變性別身份,不單做成「男人入女廁」、「男人產子」等影響風俗和造成社會混亂的情況,更影響患有性別焦慮的兒童過早踏上變性之路。

 

「國際最新人權趨勢」也認為孩子由兩名媽媽或爸爸撫養不差於孩子由親生父母撫養,因此應賦予同性伴侶猶如異性伴侶一樣的結婚權利與撫養孩子的權利;但有研究指出,長期大量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均使用不具代表性的樣本,而且絕大部分研究均以女同性戀家庭為對象,絕少男同性戀家庭的數據。當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疑問重重時,難道香港應該為了滿足國際趨勢,「抓住這契機,躍升為亞洲地區LGBTI平權立法的先鋒」,而輕率放棄孩子擁有父母的自然權利?

 

如果您也覺得這些「國際人權最新趨勢」令人吃驚的話,便應小心唯「國際人權標準」馬首是瞻的論述了。

 

  1. 性傾向歧視法已討論了廿年,不是應該立法了麼?

 

一條法例應否訂立,應視乎當地實際處境、需要和文化風俗的考慮,影響社會公眾深遠的法例,必須審慎檢視。廿三條也討論了十多年,難道就應該立法了嗎?

 

  1. 就算你們說的對,但LGBTI人士受歧視,你們又有甚麼建議呢?

 

護家團體明光社提出「第三條路」,支持盡快修訂個別法例,協助不同性小眾在一些沒有爭議的問題得到保障。例如可修例容許所有人,以「持久授權書」,授權本身信任的人,在有需要時代他/她作出重要的醫療決定、不幸過身時有權認領遺體、若雙方同意可以合葬等等。此外,可修訂勞工法例,讓所有覺得自己被不公平解僱,或在求職、升職等問題上遇到不公平對待的僱員可以有申訴的機會。

 

延伸閱讀:

〈偽中立假諮詢 製造社會壁壘──香港性文化學會回應「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https://goo.gl/r1YEy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