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婚姻制度的公共性與孕育人類後代的關係

招雋寧(特約撰稿員

女同志MK與女伴因未能在港結婚而申請司法覆核。實質而言,MK正在挑戰香港婚姻制度(下稱婚制)對性別組合的規限。高等法院在2019年10月裁定MK敗訴。

法庭集中處理婚姻的法律問題,鮮有探究婚制的輪廓和意義。本文嘗試略談。

《MK案》肯定了婚姻關係的公共特質

香港人要結交朋友、挑選戀人,都不用向政府申請,亦即不受政府的規管。事實上,亦無人希望政府監控這些私人親密關係。

可是,結婚卻有向政府申請的一環,在私人親密關係上另外獲得了一個屬於公共層面的法律地位。《MK案》明確肯定了婚姻關係必須獲得公共制度的認可,不單是普遍人所以為的那種只是私人和親密的戀愛關係。

雖然不少人認為「相愛是兩個人的事」,但審理《MK案》的周家明法官清楚指出結婚不單是純粹由個人定奪的私人關係。判詞提到,法律所認可的婚姻地位「不單由該伴侶去定奪」,肯定了婚姻是公共政策的課題,因為「這種地位不單由一個人安放在自己身上,也得受到社會的認可。」

已婚地位帶來公共影響 至少有23方面

一段關係獲得制度的認可,有何獨特之處呢?最直接的答案就是獲得「不獲認可者」所沒有的權利。

這很廢話嗎?不。這顯然自明的邏輯,在《梁鎮罡案》的終審判決上受到法官所踐踏(法官認為把已婚福利給予在港未婚的伴侶,並無影響已婚地位)。可幸的是,審理《MK案》的法官仍然願意保持理性,用了「未婚者所沒有的權利和義務」來界定夫妻的法律地位。

法官形容,「在香港,婚姻的地位為丈夫和妻子帶來了廣闊的個人、社會、經濟和法律的影響」,並借代表MK的律師所列出的23個法律影響作出演繹:

「……領養、重婚、配偶在刑事訴訟中的作證資格、人身傷害賠償、夫妻間關於財產擁有權或佔有權的爭議、離婚、致命事故、遺產、保險受益,贍養、醫療決定、不承認外國的同性婚姻、器官移植、侍產假、遺孀及子女撫恤金、私人骨灰安置、公共骨灰安置、公屋申請、生殖技術程序、對已婚人士的性別歧視、公務員配偶福利、稅務福利和在職家庭補貼計劃……」

婚制的輪廓:促進孕育後代與事務安排

香港沒有一條完整的法律描繪整個婚制。但從上述已婚者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大致觸摸到婚制的輪廓。

一是關乎人身事務安排。諸如骨灰安置、醫療決定、賠償爭議等,均是在公共行政的操作上運用了最方便的假設——婚姻關係帶有終身、彼此忠信、愛和照顧等特性——而作出的規定。這些安排,即使是婚姻以外的其他緊密關係,例如是親屬、摯友等,都可以處理。另一面向與促進孕育人類後代有關,諸如生殖技術程序、男士侍產假、贍養、領養等,還有上述有意無意未被提及的非婚生推定,載於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

然而,香港把婚姻定義為「自願終身且排斥他人的結合」,那為何「終身性」和「排斥性」是婚姻的重要規範呢?這也與一男一女的婚姻原則上會導致親生子女這事實息息相關,一個子女只有一位親生爸爸和一位親生媽媽,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而不是其他人)結合成一家庭單位是自然不過的。再者,孩童的依賴期(對比其他物種)特別長,他們的健康成長和幸福也建基於父母之間的良好、穩定且長期的關係。不少經驗告訴我們,當父母之間的良好、穩定且長期的關係受破壞時,受苦的就是孩子。這也能解釋為什麼政府需要干涉這種人際關係,不論結合或分開都有一定法律程序,因為只有這種人際關係原則上會導致親生子女,政府需要為仍未有能力為自己發聲的人類作出最大的保障。因此,婚姻是保障社會最弱勢的公義制度。

婚制與孕育後代的關係在於保障

因此,婚制與生育有關,但這不是說結婚「必定」生育,婚制與生育的關係在於「保障弱勢」。無可置疑,剛出生的嬰孩和成長的幼童都是極需保障的弱勢群體。

事實上,婚制促進孕育人類後代,這是反對廢除婚制「性別組合限制」的人最為關注的事情。

就人類自然而言,新生命來自一男和一女的結合,這種結合(過往一直稱作「婚姻」)與其他私人的人際關係有著極大的差別,在於原則上潛藏了涉及第三方人類——幼兒——的權利和福祉。審理《MK案》的法官形容婚姻被認為「是最重要和敏感的人際關係」,其意義可見一斑。

在婚制的辯論中,兒童的權利經常被成人的欲望所掩蓋。男女婚制是公義的制度,最為清晰的就是捍衛那即將出生的兒童與他們的原生父母連結的人權。在《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指出政府有責任確保如此連繫。

婚制對成人重要 對幼童亦然

婚姻關係之所以不單是私人關係,是因為這種關係本身蘊藏了第三方弱勢的權益,不得不由他者所介入。婚制中的生殖技術程序、男士侍產假、贍養、領養等等法律影響,顯示出婚姻裡公共特質的緣由。

法官認為「獲得此(婚姻)地位對任何一個香港人都是至關重要的」,筆者不得不在此補上一句,「對任何一個幼童亦然。」因此,不少人把婚制(整體而言)視作完全是成年人的事情,實在是一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