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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禁止反對同性戀

歐洲議會在今年一月十八日以四百六十九票贊成,一百二十九票反對,四十一票棄權大比數通過一決議案,促請所有歐盟成員國立法禁止「恐同症」。

 

事源由於去年不同時間,幾個前東歐國家,其中包括波蘭、立陶宛及拉脫維亞,禁止有關鼓吹同性戀的遊行,並在憲法層面規定只容許一男一女結婚,間接禁止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及在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之後,長久以來沒有就性傾向歧視立法。

雖然有關決議定義「恐同症」為對同性性行為及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變性人(即所謂的LGBT)有非理性的恐懼及厭惡,但是,有關決議卻明言此種恐懼往往基於是宗教自由、良心自由及公共秩序的理由,令人不得不懷疑歐洲議會是否要禁止歐盟成員國的人民基於良心及宗教自由而反對同性戀,以達到保障所謂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權利」。

此外,有關決議要求所有歐盟成員國於教育、行政、司法及立法方面採取有效手段消滅對上述各種人士的「歧視」,包括:

  • 禁上所謂「恐同症的仇恨言論」;
  • 在各個層面禁止對性傾向歧視;
  • 將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刑事化;
  • 取消所有禁止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的法例;

歐洲議會的決議,清楚的給我們知道,同性戀社會運動是一籃子的配套,性傾向歧視立法、煽動仇恨條例、同性伴侶以及同性婚姻合法化等,以「維護人權」及「反歧視」的藉口,逐步以立法方式強迫市民認同同性戀等行為,並且對任何反對同性戀的意見扣上「恐同症」的帽子。

   特區政府現階段暫緩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程序,並不代表同性戀社運會在本港就此罷休。從歐洲及加拿大的經驗,若教會不好好預備回應,只會在此浪潮下手足無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