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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民主運動不應與同性戀運動綑綁在一起?

 
 
全球同性戀運動(簡種同運)的一個策略,就是把民主運動與同運綑綁在一起,所以他們愛把自己的運動稱為「平權運動」,並不斷強調若要支持民主、人權和平等的理念,也必然要支持同運的議程(如性傾向歧視法和同性婚姻)。[1]這策略在外國非常成功,在香港也開始奏效,但我們不得不對它背後的理念作出反思。
 
當然,某些支持民主運動的人當然有權利去支持同運,本文的目的也不在於論證同運的訴求一定是不值得支持的(我在其他地方已多處提出反對論據),但我們認為支持民主運動與支持同運沒有必然關係,而且把民主運動與同運綑綁在一起,會產生不少弊病和不合理之處。
 
首先,我們要釐清民主運動的目標,是一種廣義的自由主義,以憲政民主、真普選、自由、基本人權的平等保護等為主要目標,然而去到民主社會的具體運作,卻可有不同的方案,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自由與平等之間就存在張力,怎麼平衡這些考慮也有不同方案。例如自由至上主義認為自由先於平等,但現代自由主義大多強調平等先於自由。雙方陣營有激烈爭辯,但都是支持民主社會。
 
縱使實現了一個廣義的民主社會,如何理解平等和人權,與及以何等措施保障,不同的民主支持者也有分歧。不單理念有分歧,不同社會的歷史和現實狀況也導致對不同措施的評價。例如平等人權是否需要有affirmative action,在學者、法官和社會當中就有極大的爭議。有些人認為這是必須,另一些人原則上反對,又有一些人認為在黑人還是面對極大不平等時,affirmative action是需要的,但到了今天,社會現實情況已有很大改變,所以affirmative action就不一定需要了,特別是因為它牽涉逆向歧視的問題。
 
這些都是很複雜的問題,存在一種合理的多元論(reasonable pluralism) ,可能一群同樣支持廣義民主理念的人當中,不同人會有不同立場,因此學理上不應把某種立場等同「民主」的立場。不可忘記,民主社會的一個特點就是肯定社會中存在多元觀點和意見,不能都歸於一,不然就是走專制主義的回頭路了。
 
假若同性戀平權指的是同性戀者在基本人權上(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與其他市民一樣,我也支持。一些非洲國家的苛刻法律可能會侵犯同志平權,但香港並非如此,同性戀者擁有所有市民都擁有的基本自由和人權,所以同性戀平權基本上已實現了。然而同運卻把「性傾向歧視法」和「同性婚姻」都放在「平權」的議程上,這卻有很大爭議性,我看不到為何廣義民主的支持者一定要支持這些改造社會的議程。
 
雖然性傾向歧視法不等同affirmative action[2]但也不是單單讓同性戀者有平等人權,而是為同性戀者提供特殊保護,並且會懲罰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的人,因此會剝奪這些人的人權,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最少這裡存在不同權利平衡的問題,所以也存在合理的多元立場:有些人強調有這些法律,同性戀者的平等才能真正受到保障,另一些人認為同性戀者的權利不能凌駕其他人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因為這些被懲罰的「歧視」行為往往都沒有多大的傷害性。有些人又提議第三條路
 
至於同性婚姻,則並非國際人權標準所承認的基本人權(最近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再次肯定這點),而婚姻制度是嘉許性的制度,因著同性性行為與異性性行為的客觀差異(如安全度、能否產生新生命),社會整體嘉許後者,其實是大多數人都接受的,但強逼社會整體嘉許前者,則有點勉強。說到底,不能說甚麼婚姻形式都嘉許的制度,才算「平權」,同運支持者很少清楚解釋他們的界線,「婚姻平權」是指所有婚姻形式都制度化嗎?包括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童婚、近親婚、人獸婚、人與死物結婚嗎?還是有些也要排斥呢?「婚姻平權」的概念本就非常模糊,有些人沒有想清楚就肯定是基本人權,不單欠缺清晰原則,更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而在實踐上,把民主社會內部可能存在的多元觀點之一與民主等同,對其他民主支持者並不公平,也會削弱民主運動的合一和力量。如有一年七一遊行,主辦單位要同運帶隊,結果導致公開爭議,也減弱了市民的支持,那年的七一遊行的人數就驟降。把同運等同民運,只會加深不少觀望市民的疑慮,而那些支持民運卻不支持同運的人,則往往被標籤為反民主和反人權的惡棍,並受到極大攻擊。
 
總結而論,無論在學理和實踐上,民運和同運都不應綑綁在一起。
 
[1] 本文所指的同運議程不包括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因為在本港的處境,這已經實現多年,也並不存在甚麼挑戰。
[2] 在這點上很多人經常誤解或曲解我們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