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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忘不了「理」──再請教周一嶽主席

  首先我們很多謝周一嶽主席撥冗蒞臨出席我們於2015年3月10日主辦的「忘不了理」交流對話公開講座,理性探討同性戀議題。是晚反應熱烈,接近二百人出席。發問環節踴躍,最後逾時40分鐘講座才結束,周主席始終耐心應對,盡顯誠意。會後我們收到不少意見,大多認為未能盡釋疑問,期望我們可以進一步跟進。鑑於周主席認同要理性對話,我們冒昧再一次請周主席賜教。

「性小眾」:定義是甚麼?哪些需要法律保障?

  請讓我們再一次澄清,將「同性戀」與「亂倫」、「孌童」並置,稱為「性小眾」的是同運人士,譬如香港的小曹和台灣的何春蕤、張宏誠等,關啟文教授在會上是引用他們的說法。[1]

  周主席回應時表示,「社會希望保障性小眾,性小眾包括了甚麼呢?就是LGBTI……而性傾向方面則有3大類,就是LGB(女同性戀、男同性戀和雙性戀)」。(PR,1:04:50)[2]然而,雖經與會者多次追問,他卻沒有解釋為何不保障同運人士提出的其他性傾向。撇開犯法的不提,[3]有人喜歡多方關係,根據同運這也屬性小眾,亦不為社會普遍接受,既然周主席認為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為何周主席不將多元關係性傾向也納入保障範圍呢?究竟標準何在呢?為甚麼兩個同性之間的戀愛要保障,三人或更多卻又不用保障呢?這是否「不平等」呢?套用周主席的說法:「理據在哪裡?理論是甚麼,我們都應該講清楚。」(QA,15:30)

性傾向天生,不能改變?

  台下有聽眾問周主席根據哪些科學證據宣稱性傾向不可改變。[4]周主席回應:「我們根據世界權威性的精神科學會,他們都很清晰地表達他們的立場,包括了英國[精神科]學會、美國精神科學會,甚至香港的精神科學會。」(QA,31:30)

  然而,英國皇家精神病醫學院於2014年4月發表立場聲明,當中提到「性傾向並非不可改變,於一生之中也可能出現不同程度的變化。」[5]此外,我們已提出一些反面的例子,譬如前美國心理學會主席Dr. Nicholas Cummings向美國新澤西州的最高法院宣誓作證,指出他和其同事在任職的南加州凱薩醫院,治療超過一萬八千名同性戀者,有三分之二獲得正面結果。在這些求助者之中,包括那些尋求改變性傾向的,Dr. Cummings和其同事有份見證著數百名人士能成功改變性傾向。還有Joseph Nicolosi和Stanton Jones的研究。[6]

  我們認同改變性傾向不容易,求助者亦未必能發展出異性戀傾向。然而,改變卻非不可能,有很多「後同」群體的親身經驗不容輕率否定。而且,相信最重要的原則是尊重受困擾者的自決權利。無論是斷然否定改變性傾向的可能,或稱之為「拗直」,均是不尊重他們。周主席多次強調「尊重」,但奈何他的尊重似乎是有高度選擇性的,而選擇標準基本上是以同運論述為依歸。

  另一爭論點是性傾向是否天生。周主席同意「性傾向不一定是遺傳」,但仍強調是「與生俱來」的,這說法令與會者感到困惑:假若一種特質是與生俱來,但又不是在遺傳因子裡,那究竟是在哪裡呢?這不是不可能,但也不能隨便假設是真理。周主席實在需要進一步解釋究竟他在說甚麼?其理據又何在?

  此外,周主席聲稱曾與某些專家討論,他們表示同性戀形成的先天因素多於後天因素。(QA,36:06)台下有精神科醫生對此表示質疑,他留意到現時研究顯示後天因素更重要,並指出研究結論是更重要的參考證據,因此要求周主席提供進一步證據。我們也希望周主席能為自己的公開言論提供堅實的根據,而不只是道聽塗說。

同性戀者被剝奪了哪些基本權利?

  周主席經常宣稱同性戀者的某些基本權利被剝奪,因此需要立法保障。有與會者認同關教授所言,國際人權宣言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每一位香港市民均擁有的,包括同性戀者,並問周主席,究竟同性戀者被剝奪了哪些基本權利。(QA,19:50)

  也許是周主席未有了解問題,他以為問題是問同性戀者在哪一方面受到歧視:「至於現時同性戀者他們受到哪一方面的歧視,我希望到七月的時候我可以答你,因為現正進行研究……」(QA,20:25)

  發問者再追問:「剛才我說的,不是面對歧視,而是他們缺少了哪些基本的權利,即是剛才關教授所說的,在國際人權公約下面提及的基本人權。」(QA,21:45)周主席則又是分享聽到的歧視經歷作回答(QA,22:10),其實關教授在發言時已表明,「有否在社會受歧視」不能與「有否法律的權利」混為一談,現在也有肥胖人士或同性戀異見分子受歧視,那為何周主席沒有提出肥胖人士或同性戀異見分子是「二等公民」和欠缺某些基本的法律權利呢?他的關注又似乎是選擇性的。

  最後周主席也說不上同性戀者有甚麼基本人權被剝奪。假若「制訂歧視法以保障某類別人士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便應該立一條「全包」歧視法,而非挑選個別群組立法保護。若周主席說不出個所以然來,恐怕會讓人覺得周主席只是搶佔道德高地,在概念不清不楚的情況下將他要爭取的項目定義為「基本人權」,而把對手標籤為「剝奪別人基本人權的惡棍」?

每一個人都不應該受到歧視?

  關教授指出周主席經常表示「每一個人都不應該受到歧視」,但往往只把這原則應用到性小眾上,卻拒絕應用到其他人身上,所以有與會者詢問周主席如何保障同性戀異見人士所受的歧視(逆向歧視)。周主席回答說:「總括剛才關教授提出的事例來說,首先我認為資料不是很足夠,因為每一個事例也沒有詳盡的描述提供。第二方面,有很多問題都是首先歧視同性戀者之後,因這行為而產生的反應……」(QA,39:30)講座中不能提供詳盡資料應無可厚非,然而我們早在2013年已跟周主席會面,並提交不同而詳盡的「逆向歧視」案例給平機會,也提供了來源資料供查考,似乎周主席從來沒有去跟進這些事例。當然,現在我們仍然歡迎平機會進一步查詢,或邀請我們去向平機會員工詳細解釋這些個案。

  然而周主席對這些逆向歧視的解釋也是非常不公正的,他們都是先歧視人嗎?如會上關教授提出一個簡單的問題(按照Adrian Smith的真實案例)[7]:假設一個人沒有具體行為傷害同性戀者,他只是在facebook評論同性婚姻在教堂行禮是“equality too far”(平等得過分了),就被降職和大幅減薪,對他公平嗎?(QA,40:30)其實他只是評論一個公共政策,的確與同運議程不同,但這就是應受懲罰的「歧視」嗎?他只是行使他的言論和思想自由,根本不能指控他在歧視誰。在這情況下,他受到如此惡意和傷害性的對待,難道也不算是受到歧視嗎?周主席回答:「在公眾媒體作出侮辱性言論會被控告。」(QA,41:00)關教授追問:「只是在facebook評論同性婚姻在教堂行禮“equality too far”是否侮辱性呢?」周主席最後仍以資料不足為由迴避作答,但假若他認為Adrian Smith的簡單和溫和的評論就是要受禁制的「侮辱性」言論,那實在叫人心寒。再者,周主席高調聲稱不被歧視是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何故於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士所遇到的歧視竟猶如視而不見呢?這是平等尊重所有人嗎?

結語

  我們重申,我們認同平機會一些提倡男女平等和種族平等、關懷弱勢社群的工作。然而,同性戀議題涉及廣泛爭議,性傾向歧視條例影響深遠,我們希望周主席能正面回應我們的憂慮,特別是當這倡議牽涉花費公帑,以及要從平機會現有資源抽調部分來推動立法。我們不是要證明周主席的同性戀論述必然錯誤,甚至認為周主席可以不認同我們的看法,但作為平機會主席及動用平機會資源,他是否應該正視合理的爭議,而非偏向某種有合理疑點的立場呢?縱使周主席聲稱他沒有偏袒同運人士,然而,同運一方的說辭和資料,他毫不質疑地全盤接納,相反,不管反對方提交多少研究數字、逆向歧視案例,他都輕輕一句「資料不足」而閉門不納,著實令人失望。期盼平機會不要在一個有巨大爭議性的社會議題上,偏向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真正「建設一個沒有歧視、崇尚多元、包容共濟的社會,人人共享平等機會」。

  總結今次的對話交流,周主席的回應似乎只是重覆之前的論調;對於與會者的提問,他也未能提供令人滿意的數據或答案,令人感覺他在迴避問題。然而,我們期望,今次的對話是一個開始,開啟雙方真誠溝通之門,也懇請周主席和平機會繼續跟進和回應我們的問題。

 

 

[1] 詳情請參關啟文,〈是誰把同性戀與戀童相提並論?回應周一嶽〉,取自: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3/12/blog-post_27.html

[2] 講座錄影片段的時間,下同。錄影片段分開演講與回應和答問環節兩段,可從以下網址觀看:
演講與回應(PR):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STED4dVHyA&feature=youtu.be

答問環節(QA):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LRlyjIMDYU&feature=youtu.be

[3] 其實以前同性成年人之間的肛交也是非法的,當時就是認為這是他們的私隱權,所以要非刑事化。現在一些自由主義者已用同樣理由去質疑對亂倫等行為的禁制,所以周主席不能因為這些行為現在是非法的,就推論它們不應受法律保障。最後他還是要交待他用的是甚麼標準去區分各種性行為。

[4] 其實周主席對這問題的立場也是不清楚,他好像說有一些雙性戀者是可以稍為改變,成為異性戀者的,所以也不是完全不可改變。然而有時他又好像說性傾向是完全不能改變,前後有點矛盾。首先要指出,周主席以上解釋是與研究結果不符的,不少研究首先會把對象分類,然後再紀錄他在輔導後的改變,有不少宣稱有改變的人先前是「純粹同性戀」(exclusively homosexual) 或「差不多純粹同性戀」(nearly exclusively homosexual) 的。

[5] Royal College of Psychiatrists’ statement on sexual orientation, retrieved from http://www.rcpsych.ac.uk/pdf/PS02_2014.pdf.

[6] 詳情請參我們在2014年初出版的《哪種平等?誰的機會?──平機會對同性戀議題的言論考察報告》第五章。本報告備有電子版本可供網上閱讀:http://issuu.com/hkscsboo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