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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Monogamy)的優點

 

  1. 方法論
    1. 就基督徒而言,能用較絕對或普遍的角度肯定一夫一妻制作為一種道德理想,主要是基於信仰:上帝的創造秩序有普遍性。
    2. 然而對沒信仰的人來說,我們要提供一般性的論點支持一夫一妻制,主要有兩方面:一、一夫一妻制的效益良好(甚或比其他制度都好);二、一夫一妻制與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價值(最)吻合。(我們可觀察,一夫一妻制似乎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主流,很多原本不是實施一夫一妻制的社會,在轉向這制度時都沒有很大困難。)
    3. 這種論證一夫一妻制的方法有限制:
      • 訴諸效益所得的結論很多時都沒有絕對的普遍性,有例外的情況出現。
      • 社會的道德價值也沒有完全的共識,若有些人執著單一的價值(如性自由)並把其絕對化,不惜任何後果,那也很難說服他。
    4. 但這種論證一夫一妻制的方法也有需要和用處:
      • 它至少為信徒與大部份非信徒開拓對話的空間, 讓他們明白贊成傳統性觀念的人不一定是盲目和封閉的「衛道之士」。
      • 絕對化單一價值的人其實不是很多,大部分人都較溫和,是可以游說的。
      • 其實很多社會制度都不是絕對的,但在權衡利害之後我們可能發現:有制度比完全混亂好,太複雜的制度不能運作,某制度是在眾選擇中最好的;那在這情況下可合理地實施那制度。例子:十八歲以上才可投票;車輛要靠左駛;九年強逼教育;強積金等等。
    5. 現時的一夫一妻制有一些特點,以致我們不需要絕對證立它,能提供實質的支持即可:
      • 一夫一妻制只是社會認可和鼓勵的制度,沒有強制性。組成家庭後有一些社會認可的益處(但其實不是太多),但不結婚不會被懲罰。另類結合的方法實質上是可以存在的,所欠的只是社會的認可。例如兩個男子(或一女兩男)可以終生廝守,沒有人禁止。
      • 一夫一妻制在香港已實施,而且有甚強的民意基礎,Time (March 19, 2001) 刊登了一個亞洲青少年性觀念調查的結果(pp. 33-47) ,香港青少年認為一夫一妻制是重要的,男的有88%,女的有98%。
      • 假若現存一持之有效並有共識的社會制度,那任何改變都會有社會代價,證明的責任在革命分子一方,他應證明他提出的新制度明顯比舊的好。
  2. 婚姻與家庭制度有多種重要社會功能:
    1. 婚姻有助個人的成長:「婚姻乃是個人生理、心靈、情緒、精神及其成熟素養的社會性表現。婚姻是使一個男孩成為丈夫及父親,使一個女孩成為妻子及母親的重大轉變,而且,連帶改變了他(她)們的社會地位、特殊權益和責任。」(索羅金,頁4-5)家庭能令夫婦在道德上和性格上成長,這對社會的穩定也極為重要。作父母的經驗很獨特,沒有東西可以相比,雖然有些人會失敗,但不少人成功地學習到怎樣作負責任和有愛心的父母,甚至他們的道德和靈性都會因而復甦。這對男性特別重要,若不是婚姻把男性的能量導引向兒女的養育和終生的委身,那這些能量或許會以反社會的方式表達。
    2. 婚姻使男和女緊密地連結在一起:「對大多數的男女而言,婚姻是肉體、心靈與精神最需要、最親密、最完全的融合,融合成一個被社會容許,而無法分割的『我們』。一個美好的婚姻,使兩個自我合成一體。某一方的歡樂和悲愁,變成對方的歡樂和悲愁。他們的一切價值、期待及生活經驗,彼此完全分享。彼此無條件向對方保證忠誠,直到死亡拆開他們。婚姻的連繫力是絕對神聖,不可解除的。… 像這樣無所不包的結合,是克服孤寂最有力的解藥。」(索羅金,頁5) 所以家庭使夫婦的道德情操高尚,是發展愛情,表達愛情的最佳及最尊貴的方式。
    3. 家庭也是孩子獲得社會化的最佳地方:「家庭是使新生嬰兒獲得知識,讓嬰兒養成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人格的最重要場所。」(索羅金,頁5)孩童有擁有完整家庭的權利,只有當家庭制度受到尊重時,這種權利才會得到保障。婚姻制度保證子女有一對有清楚身分和責任的父母,他們住在一起用兩雙手維護兒女的幸福。沒有婚姻制度就沒有父親(或母親),只有無名字、無身分和無責任的捐精(或卵)者,他們並不會把精力和資源投資在孩子上。透過婚姻,性愛被轉化為生育的愛,激情變為利他主義。友誼可因為十萬個理由告終,但婚姻應是持久的,在一切都不穩定的世界裡為生命提供穩定的錨。
    4. 婚姻和家庭生活也能激發人的潛能:「互愛的培養,以及教育子女的工作,都會激發夫婦最佳的創造力。」(索羅金,頁5)「婚姻是發展每個人的創造潛能的最普遍,最平等的途徑。創造力可能是人類最特出的標誌,而實現此創造力,乃是人類幸福的絕對必要條件。」(索羅金,頁6)
    5. 家庭制度確保社會和文化的承傳:「做雙親的人,足以完成許多崇高的工作。……透過婚姻,他們使自己、祖先們及他們的社群,得到一種社會性的不朽。他們將自己的姓氏,價值、傳統及生活方式傳給他們的後代。」(索羅金,頁6)
    6. 家庭制度既有重要的社會功能,在我們還未找到可發揮同樣功能的另一種制度前,貿然把它摧毀(或讓它崩潰),實屬不智,對社會也有災難性結果。

 

  1. 家庭制度被破壞的不良後果:
    1. 歷史例證

溫敏(J. D. Unwin) 曾比較文化與社會組織較進步與較不進步的初民社會,及比較歷史上出現過的社會,在其成長時期與衰落時期的差異。[1]索羅金根據這些人類學研究,指出「較進步或較富創造力的初民社會,比起較原始或較缺乏創造力的團體,更會克制、更會調和其性生活。……在她們文化與社會成長的時期,該國度的性生活差不多都是處於一個非常調和的狀態下,而當她們衰落時,性混亂的情況便很顯著。」(索羅金,頁111)婚前的貞潔與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至少對女人是如此要求,最能大幅減少性自由的現象。那些長期維持嚴格性生活規律的文明社會,都達到高度的文化層次。

 

「巴比倫人、埃及人、雅典人、羅馬人、早期的阿拉伯人,以及盎格魯撒克遜人,在他們社會擴展,文化成長的初期,都有一套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度。父親對其家庭成員的權威,丈夫對妻子的權威是無限的。只有結婚的人才能有性生活,社會風俗呈現一片貞潔與節制。……限制性行為,使得這樣的社會聚積了無數的活力,而將之投入創新、成長的工作行列 - 這類工作,包括了思想、美學、宗教與社會各方面。因此,這樣的社會能夠有力地擴展,並以驚人的能力抵禦外侮。」(索羅金,頁116) 「一旦統治集團與整個社會都放鬆它的規律,則在三代之內,文化便會沒落下去,例如:巴比倫、波斯、馬其頓、蒙古、希臘和羅馬文明的後期,以及埃及古王朝、中王朝、新帝國的末期和托勒密王(Ptolemaic)時代。」(索羅金,頁115)

 

概略而言,「在二百五十個未開化或低度開化的社會中,有百分之七十允許相當程度的婚前性行為自由。……這些自由可能是這些社會仍停留在原始狀況,而無法創造偉大文化的原因。」(索羅金,頁171)「半原始種族,在這向上的路途中,通常都是禁止婚前或婚外性關係的。」(索羅金,頁172)

 

  1. 當代例證:俄國的經驗

「在革命初期,共黨領袖蓄意破壞婚姻與家庭制度。自由做愛(Free Love)受到官方『一杯水』(Glass of Water)理論的推崇:如果某人口渴……他用什麼杯子取水解渴都沒什要緊;同樣的,他如何滿足其性飢渴,也沒什麼要緊。……共產黨的法律,另提到男、女雙方為了滿足其慾望而『訂盟』(Contracts);至於維持『盟約』的時間,可以是永遠,亦可以是某一段時間 – 一年、一個月、一週,甚至只有一夜。一個人可以任意結婚、離婚多次。丈夫或妻子毋需通知對方便能離婚。『結婚』甚至不必去登記。重婚或多婚在新訂定的條款裏是被認可的。公立醫院施行墮胎手術。婚前性關係受到讚揚,婚外的性關係被認為是正常的。」(索羅金,頁115-116)

 

「幾年之內,一大群野孩子變成了蘇俄的真正威脅。成千上萬的人,尤其是少女,被毀了;離婚和墮胎急劇增加。多婚制度下的夫妻,彼此間的怨恨與衝突迅速增高,心理失常的人數也快速增加。國營工廠的工作情況怠惰不堪。… 整個結果是那麼駭人,迫使政府不得不改變政策。宣佈『一杯水』理論是反革命的,不得再加以宣傳,官方重新推崇婚前的貞潔與婚姻的神聖。一九四五年以後,除非母親的健康情況有問題,或是類似的情況發生,否則,禁止墮胎。離婚的自由驟減;一九四四年七月十四日頒布的法令,使得大部分公民不可能率爾離婚。現在,惡性循環的現象已告終止。」(索羅金,頁118-119)

 

回顧整個過程:「從一九一八到一九二六,當性自由受到鼓勵時,蘇維埃政府簡直就是顢頇無能,俄國無法在積極的重建工作上獲得太多的成就,也無法推動文化的成長。」(索羅金,頁119)「一九三O年以後,當遏制性自由的工作大致完成時,政府無能的情況開始了轉機,建設工作獲得動力。工業化與經濟的成長、建軍、學校、醫院、研究機構的迅速發展,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的興起。」(索羅金,頁119-120)

 

  1. 經驗數據:離婚的影響

很多研究指出,離婚的壞影響是嚴重和持久的。如Judith S. Wallerstein自1970年代早期開始做縱向研究達15年之久,她指出以前我們往往假設夫妻的衝突和不和諧會比離婚使兒女更痛苦,所以離婚很多時是不得已的惡,但這假設與她的研究結果不符:

  • 離婚後只有10%的子女感到更好。
  • 五年後,超過三分之一有憂鬱症(clinical depression) 。
  • 十年後,很大比率在學業上不成功。
  • 十五年後,很大比率仍然缺乏安全感,難以維持穩定的人際關係。

 

Paul R. Amato和Alan Booth的研究也印證以上的結果,他們也是作縱向研究,用四方面的指標(心理健康、自我形象、社化過程和教育成就)衡量離婚的影響。他們研究了全國數目相當大的樣本,發現只有25-33%的離婚令子女更好。按他們的分析,因為過高的個人期望使人們對本來不太壞的婚姻不滿意,所以只有小量衝突的婚姻也經常以離婚告終。他們的結論是:既然是父母把兒女帶進世界,那要求他們為了子女的幸福忍受一個不十全十美的婚姻,並非過分的要求。

 

離婚和其他文化因素塑造很多單親家庭,很多時是有母親、沒有父親的家庭。在2000年,美國的孩童有40%是婚外生的,大終其中四分之一是由於女性故意選擇作單親。近30%孩童活在單親家庭裡,他們差不多有一半在窮困和乏人照顧的環境下長大,他們社化程度和紀律性會較低,也會經堂想究竟父親去了那裡。他們比較容易被學校留堂、離家出走、患憂鬱症和自殺。其實離婚為孩子帶來的損失是不難明白的,不是同住的父親難以在經濟上和感情上照顧孩子,在養育孩子的過程,有兩雙手總比一雙手好,只要想想父母日常承受的壓力就不難明白:換尿片、孩子發脾氣、孩子生病、去買奶粉…當男孩缺乏有責任的男性的榜樣,和女孩缺乏了一個有委身與關愛的男性形象時(這可能影響她將來的擇偶),母親就要獨個兒承受身體和情緒的壓力。自1994年,40%孩童沒有和父親同住,其實核心家庭的核已破裂了!青少年暴力相信也和此有關,因為失去父親的孩子缺乏自制力,和心存怨憤。我們不能讓監獄取代父親的角色!

 

有些人會指出離婚後再婚也相當普遍,所以不用過份憂慮離婚的影響。然而不少研究指出,子女在有後父母的家庭(stepfamilies)中的適應甚為困難和複雜。如Martin Daly和Margo Wilson分析了大量數據,得出這樣的結論:

  • 後父母對子女的關懷,比親生父母的低很多。
  • 在stepfamilies裡,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一百倍,不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四十倍。仙履奇緣(Cinderella) 和香港的粵語長片等故事原來也有事實根據的!

 

另外,Sara McLanahan和Gary Sandeur的研究指出,被後父母養育的子女,比完整家庭的子女

  • 有行為與情緒問題的機會大2-3倍
  • 有成長與學習問題的機會大2倍
  • 更大機會不能高中畢業
  • 更大機會成為單身青少年媽媽
  • 更難維持穩定的工作

 

最後,離婚不單對兒女有壞影響,對成人也很不利,離婚始終是高壓事件。如離婚者(特別是男人)比常人更易得精神病,婚姻破裂也使死亡率提高。Judith S. Wallerstein和Joan Berlin Kelley開始研究時,預期成人在離婚後一年便會康復,但她們發覺有些人在十五年後仍很受影響。另外,根據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離婚與身體和精神疾病有最大相關性:

  • 離婚男士的死亡率(包括自殺率)高多了
  • 離婚女士的自殺率高不少
  • 離婚女士有意外和嚴重或長期疾病的比率較高
  • 分開或離婚的男或女酗酒的機會率高4.5倍

由此可見,就算從解決成年人的問題的角度看,離婚也絕不是萬應靈丹。

 

  1. 小結:一樣東西的價值往往當我們失去後才覺察,家庭制度的價值也如是,因為當我們對家庭的存在習以為常,那它的好處我們不會注意,反而它的不完美之處顯得突出。有一些人埋怨家庭制度限制了人的性自由,然而歷史經驗顯示那些有高度性自由的社會就算沒有嚴重的社會問題(如俄國的例子),也停滯不前,事實上性解放分子歌頒的性樂園多是原始部落或封閉的社會。另外,現代社會雖然接受了一夫一妻制,但性解放令這制度大大削弱,後果也是有目共睹的。以上資料從反面帶出穩定的家庭制度的重要性。

 

  1. 一夫一妻制還是另類家庭?
    1. 歷史上家庭制度有多種形式,有需要堅持一夫一妻制嗎?為甚麼不一夫多妻、多夫一妻或多夫多妻?
    2. 從歷史上看,一夫多妻制常是男性運用權力和暴力的後果,所以一夫一妻制與自由、平等和公義的價值更吻合,它是道德上較進步的制度。一夫多妻制給社會的訊息,就是女人的地位比男人低,她就好像男人的財物一樣,這難以確立和促進女性的平等尊嚴。同樣,一妻多夫制難以確立和促進男性的平等尊嚴。或謂平等只需要夫妻的數目相等,不一定是一夫一妻制,「N夫N妻制」也可(N>1)。這構想邏輯上是可以,但似乎從來沒有人認真提倡,其實它在概念上和實踐上都很困難,不多談了。
    3. 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和單親家庭制都必會使大量成人沒有配偶和作家長的機會。例如有些社會,很多兄弟同聚一妻,為的是使家產不致外流,但因此很多女性不能結婚。當配偶數目不平均時,往往是窮人和社會的邊緣人找不到配偶,因此一夫一妻制對他們有更大保障,也更符合社會平等的精神。
    4. 一夫一妻制更吻合人的心理需要,特別是對女性而言。女性一般不認為性愛可以分開,而且愛有特定單一對象,所以與別人共享一個丈夫難以滿足女人的心理需要。男人在這方面與女性不同,較多男性會接受濫交和愛多於一人,然而這是就他自己而言,不見得男性喜歡與別人分享他的配偶和接受妻子濫交。也要指出很多男性接受一夫一妻制的理念,並不接受自己可以濫交和愛多於一人。
    5. 一夫一妻制是促進穩定而相互的委身的最佳制度,那個丈夫或妻子樂於見到他人分享他/她配偶的愛和忠誠?常見的後果是嫉妒、齟齬和怨憤,而不是配偶應享有的愛與尊重。[2]不忠和多重的親密關係其實是在貶低你的配偶。
    6. 若同時容許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那難以理解為何不容許多夫多妻制。而多夫多妻制似乎只會產生混亂:它並不能有效達成家庭制度的功能,如教養子女。從心理角度看,委身於一個配偶,無條件地愛和支持他/她已不簡單,何況是同時委身幾個配偶?假設現有三男二女的家庭,每一個人要委身於另外四人,而且總共有十種「雙邊關係」,這是否太複雜和困難呢?

 

  1. 同居與結婚有分別嗎?[3]

在美國,最近統計資料顯示,有400萬對男女同居,是1970的數字的8倍。年青的男女中差不多有三分之二會先選擇同居而不是直接結婚,所以曾經同居的男女的數字應超過400萬。現在很多人都認為同居和結婚沒有分別,但事實是否如此呢?

<同居與結婚:一般性問題>

首先我們要明白,為何一對男女會選擇同居而不是結婚嗎?除了少數特殊因素之外,這正正是因為同居沒那麼多正式的限制和責任,所以比結婚「輕鬆」,要分手時也較方便。然而這表示同居主要是吸引那些不願意有太大委身的男女,這種心態也產生不少後果。

  1. 同居的男女比結婚的夫妻更易分手。
  2. 同居的男女通常不會為對方擔負起經濟的責任,他們也不會把各自的資源匯合在一起使用。
  3. 因為同居的男女對關係的穩定性和長期性不確定,所以感到任何投資在關係中的努力都要冒較大風險。由於結了婚的夫妻預期有長遠的關係,他們的功能可以專門化,一方培養某方面技能,另一方發展另一些才能,互相配合及補足。而同居的男女為了確保自己的安全,每樣事都要親力親為。因此一般而言,同居的男女所生產的比結婚的夫妻少。
  4. 同居的男女各自的父母和親屬也感到難以投入精神和心力去支持他們的關係,例如若父母太疼愛孩子的同居者的兒女,那很易受傷害,所以實屬不智。
  5. 同居的關係在困難時期也不能提供很強的支援,因為那對男女通常期望對方「自己攪掂」。若你對同居者有太高期望,會產生很大壓力,可能會直接危害關係。
  6. 同居的關係也不是教養孩童的最佳處境,例如一個人對同居者的孩子有多大的責任和權利呢?實在難以說得清楚。沒孩子的一方通常是男性,他對女方的孩子沒有明文的法律、財務和監護的責任和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對孩子的教導和管教是甚困難的。

<同居與結婚:調查結果>

  1. 同居的男女比結婚的夫妻更易因口角而動手:前者有16%,後者只有8%(以調查之前一年內計算。) 論到較嚴重的「擊打和擲物」的機會,前者是後者的3倍。若嚴格地剔除教育、種族、年齡和性別的可能影響,有暴力性爭執的機會,在同居者中仍是夫妻的1.8倍。
  2. 出現暴力事件的機會:同居是結婚的2倍。似乎對關係的委身可減少暴力。
  3. 差不多所有同居男女都希望雙方的關係是忠貞的,然而同居男女比夫妻更易偷情。Renata Forste與Koray Tanfer在National Survey of Women中發現,有第二位性伴侶的女性的比例在以下情況分別是:已結婚:4%;在同居:20%;在拍拖:18%。可見只有結婚能真正促進忠貞的關係(而這亦是同居男女和戀人的期望) ,同居只和拍拖差不多。
  4. 在有孩子的家庭中,同居男女的平均財富最少(與單親母親家庭差不多) ,完整的雙親家庭最富有,而排第二位的單親父親家庭與此也有一段距離。
  5. 同居男女的心理健康比結婚的夫妻差,例如前者較多說他們感到沮喪和對生命不滿意。似乎同居關係的不穩定性對人的精神有所拖累 。根據社會學家Susan Brown,有孩子並與人同居的婦女,特別會因憂慮關係破裂而感到困擾。她也進一步分析,指出同居男女的心理困擾不是起因於同居前的因素,而很可能是同居的關係所產生的焦慮所致。
  6. 同居後結婚的夫妻比直接結婚的有更大機會離婚。

<小結>

Linda Waite在概覽了各種證據後,這樣作結論:就社會制度而言,結婚比沒有委身的同居優勝。同居中的男人通常對那關係委身程度不大,而同居中的女人(特別是有孩子的) 通常對未來沒有信心。他們關係中出現暴力的機會較高,而孩子在各方面的表現會較差勁。總而言之,同居關係對男性、女性、孩子和社群的益處都是較少的。她同意1950年代及之前的家庭制度的確太死板及有歧視女性,所以對它作出批評或反抗都是可理解的。然而今天美國有把嬰孩與洗澡水一同倒掉的危機,所以她認為為了令更多人可經驗到婚姻制度的好處,我們要重新開始強調婚姻的優先性。

 

  1. 結論

為何婚姻要成為一種制度,而不只是一種私人選擇呢?因為家庭制度的任何重大改變,都包含重大的後果,及影響了社會的未來。此外,若希望婚姻和家庭制度能正常發揮它的社會功能,缺少了社會的支持是不成的。例如家庭的目的是讓兒女得到父母的愛護和照顧,並讓夫婦在忠誠與信任的處境中,在彼此的愛中成長。婚盟只是一旅程的開始,要走完這路程可要很多關心、尊重、自我犧牲、忍耐、仁慈、寬恕和盼望。這些過程都極不容易,只有當家庭與婚姻是社會共同認可的安排(這就是制度的意思),父母和夫妻才能有清晰而獨特的角色和責任,也只有這樣,以上的艱鉅任務才能有效完成。

 

參考書目

索羅金著,邱義仁譯,《美國性革命》,臺北:綠園,1976。

Clapp. Rodney. 1993. Families at the Crossroad: Beyond Traditional & Modern Options..  Downers Grove, Illinois: InterVarsity.

Collins, Gary. 1996. I Believe in the Family. London: Hodder & Stoughton.

Gairdner, William D.1992. The War against the Family: A Parent Speaks Out. Toronto: Canada.

Gallagher, Maggie. 1996. The Abolition of Marriage: How We Destroy Lasting Love. Washington, D.C.: Regnery Publishing.

Post, Stephen G. 2000. More Lasting Unions: Christianity, the Family, & Society. Grand Rapids, Michigan: Eerdmans.

 

[1] J. D. Unwin, Sex and Cultur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4)

[2] 不少非基督徒也同意這點,參石琪,〈也談一夫一妻制〉,《明報》,2001年2月20日。

[3]這部分的資料主要來自以下文章:Linda J. Waite,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Cohabitation,” The Responsive Community, Volume 10, Issue 1, Winter 1999/2000. 可在網上找到: http://www.gwu.edu/~ccps/rcq/wait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