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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妓合法化的謊言與事實

娼妓合法化的謊言與事實

11頁報告的摘要:

1. 謊言:娼妓合法化可以清除它背後的犯罪分子──皮條客和人口販子。
◎ 事實:娼妓合法化對皮條客和人口販子有利,也對嫖客有利。

2. 謊言:男人需要性,因此賣淫必須存在。嫖妓是人類性行為的正常方式。
◎ 事實:對娼妓來說,交易過程的性行為,並非正常的性關係。大部分嫖客有其他性伴侶。

3. 謊言:賣淫是性解放。
◎ 事實:賣淫是性剝削。

4. 謊言:女性自願賣淫。從娼賣淫入息豐厚,好過做低收入的工作,例如某些大型連鎖快餐店。
◎ 事實:聲稱賣淫對那些女性是好工作,這種說法非常不公正。那些女性大部分出身貧窮、大部分是有色人種及少女。賣淫行業本質是剝削,女性從娼仍舊貧窮(雖然有大量金錢收入,但最終流入皮條客、脫衣舞夜總會總理、酒保、的士司機、賭場主管及其他操控者的手中。)

5. 謊言:賣淫是沒有受害者的罪行(victimless crime)。娼妓合法化可以保護娼妓。
◎ 事實:從事賣淫的人士都受到傷害。娼妓合法化並不保護娼妓免受傷害。

6. 謊言:大部分賣淫活動,背後沒有皮條客。
◎ 事實:大部分賣淫活動,背後有皮條客。據衛生服務供應者、收容所工作人員、娼妓倖存者及執法人士估計,65%-85%的賣淫活動,背後由皮條客操控。

7. 謊言:娼妓合法化可以保護受到性剝削的兒童。娼妓一旦合法化,持合法牌照的妓院老闆,就不會僱用未成年少女或人口販賣的婦女。
◎ 事實:娼妓合法化增加兒童賣淫,造成更大的性侵害。

8. 謊言:娼妓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行業。
◎ 事實:奴隸、扯皮條和農業才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職業。

9. 謊言:社會污名化對娼妓是最大的傷害。
◎ 事實:對娼妓最壞的事情,並非來自社會污名化,而是嫖客及皮條客的強姦、勒殺、毆打、言語暴力並其他暴力。

10. 謊言:如果你試圖禁娼,它只會轉入地下經營。
◎ 事實:這種威脅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11. 謊言:賣淫有助減少性罪行。
◎ 事實:研究指出,賣淫與強姦數字增加有關。

12. 謊言:色情和脫衣舞不是賣淫。
◎ 事實:色情、脫衣舞/豔舞/膝上舞基本上都是賣淫。

13. 謊言:娼妓合法化是獨立事情,與人口販賣無關。
◎ 事實:人口販賣最終目的就是賣淫。娼妓合法化加劇人口販賣。

14. 謊言:即使未能做到完美,娼妓合法化至少令娼妓好過一點。
◎ 事實:娼妓合法化增加非法賣淫活動,並不改善娼妓的生活。

15. 謊言:娼妓合法化能規範色情行業。
◎ 事實:娼妓合法化/除罪化,只會擴張賣淫業。

16. 謊言:娼妓合法化帶來巨額稅收,有利資金短缺的地區。美國內華達州的農村受惠於娼妓合法化。
◎ 事實:娼妓合法化的地區,反而對經濟有不良影響。

17. 謊言:如果你反對娼妓合法化,你即是說,娼妓應該被拘捕。
◎ 事實:瑞典的法例,可供參考:對娼妓除罪化,但懲罰相關得益者:嫖客、皮條客和人口販子。

18. 謊言:如果你反對娼妓合法化,你就是個死板的道德打壓分子,企圖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在與你想法不同的人身上。
◎ 事實:人們有權按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表達意見。我們反對賣淫活動,是基於確實證據。調查研究、衛生服務供應者及執法人員皆指出──賣淫有害。

全文:

  1. 謊言:娼妓合法化可以清除它背後的犯罪分子──皮條客和人口販子。
    事實:娼妓合法化對皮條客和人口販子有利,也對嫖客有利。

娼妓合法化是甚麼意思?在荷蘭,合法化就是在社會、法律層面上,全面認可賣淫業:包括娼妓及嫖客,而皮條客則化身成「商人」,成為合法性剝削的「商人」。娼妓合法化,使妓院、色情酒吧、按摩院及其他色情場所,變身成為合法場所,商業的性交易因而蓬勃發展,再沒有法律上的限制。

有些人相信,娼妓合法化會為娼妓帶來尊嚴及專業的形象,但事實上,合法化並沒有改變娼妓的現實情況,也沒有為她們帶來尊嚴。在合法化情況下,她們仍舊遭遇羞辱及種種傷害。

娼妓一旦合法化,皮條客成為合法「商人」,性剝削別人身體的行徑成為合法的商業交易。

娼妓飽受剝削,不應受罰,對她們應該除罪化(decriminalized),正如瑞典法律的處理。不過,政府不應對皮條客、嫖客、淫媒、妓院及其他色情場所除罪化。

  1. 謊言:男人需要性,因此賣淫必須存在。嫖妓是人類性行為的正常方式。
    事實:對娼妓來說,交易過程的性行為,並非正常的性關係。大部分嫖客有其他性伴侶。

這個說法,合理化賣淫業的存在:支持男性不能自控性慾,必須滿足的謊言。賣淫活動,由嫖客的慾望和幻想建構而成,過程完全沒有顧及其中婦女的性感受。

性不是必需品。沒有人需要性,像需要食物、水及空氣一樣。沒有任何人,有權憑藉金錢,利用別人的生殖器官自我發洩。男人無權不受限制地於性方面接觸女人。

在平等的性關係之中,存在被拒絕的可能,容許雙方有不同感受,並要尊重對方。用錢嫖妓及狎玩兒童,與其說要滿足性慾,不如說是滿足權力慾。在美國,85%的嫖客,本身已有固定的性伴侶,當中60%已婚。

  1. 謊言:賣淫是性解放。
    事實:賣淫是性剝削。

賣淫過程的性行為,對嫖客或許是「解放」(雖然長遠而言,嫖妓對男人有害)。不過,娼妓告訴我們,賣淫過程的性行為,並不是她們享受的性生活。娼妓表示,在賣淫的過程中,身體雖然進行性行為,但心裡常常把自己從中抽離。對娼妓來說,賣淫其中一項長遠影響,就是摧毀她們的性生活。

  1. 謊言:女性自願賣淫。從娼賣淫入息豐厚,好過做低收入的工作,例如某些大型連鎖快餐店。
    事實:聲稱賣淫對那些女性是好工作,這種說法非常不公正。那些女性大部分出身貧窮、大部分是有色人種及少女。賣淫行業本質是剝削的系統,女性從娼仍舊貧窮(雖然有大量金錢收入,但最終流入皮條客、脫衣舞夜總會總理、酒保、的士司機、賭場主管及其他操控者的手中。)

女性應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可是,在美國和其他地區,房屋及教育供應皆存在不足的問題。種族主義阻礙有色人種獲得教育及工作機會,令到賣淫成為那些少女唯一生存的選擇。

賣淫活動不等同於任何工作,故此我們應參考瑞典的見解:賣淫業是性壓制的系統,或是對人權的侵犯。

即使娼妓合法化,賣淫的原因和非法時期一樣:是在沒有其他選擇下的求生出路。大部分娼妓,並非在有很多其他選擇下,自願選擇賣淫。她們不是有機會選擇,放棄成為醫生、律師、網頁設計人員或政治家的機會,而選擇賣淫。反之,她們的「選擇」,只不過是怎樣賺取足夠金錢維生及供養子女。如果賣淫真的是一個「選擇」,就不應該只有少無可少的機會,供那些人士「選擇」。正確來說,那些所謂「選擇」,不過是求生出路。

甚少法律分辦何謂「自願」,何謂「強迫」,其中一個例外是2006年美國佛羅里達州通過的法律,准許那些被強迫賣淫的弱勢婦女,控告嫖客及皮條客侵害罪。根據這項法律,強迫的定義包括:妨礙與別人聯絡及溝通;對條件發展障礙、認知不足、情緒障礙、或毒品使用人士的剝削;對性侵犯受害者的剝削;在製作色情物品過程的剝削;因人們對食物、房屋、安全及情緒需要,而出現的剝削。

婦女從娼,源於沒有足夠的教育及工作機會。大部分娼妓賣淫終老,只因沒有其他選擇。她們沒有穩定居所,迫切需要金錢養育孩子及供書教學,而她們本身教育水平較低或未曾受過教育。賣淫不是工作,是付款的性剝削,是付款的強姦,本質有害並帶來創傷。一個正常社會,不容許人們出售器官(例如腎臟),因為我們知道,只有窮人和弱勢社群,才會「選擇」為錢出售器官;其他人大概只會選擇更健康及更長壽的人生。有一個嫖客形容嫖妓是「租用性器官十分鐘」。為何我們假定有人真的願意租出自己的性器官?

從事賣淫的婦女,大都有相同背景:曾經遭受性侵犯、無人照顧及屬於弱勢社群。在孩童時期遭受性侵犯及暴力侵犯、離家出走、貧窮及無家可歸,都是她們從事賣淫之前的經歷。這些遭遇令她們難以逃離賣淫的處境。為了生存,她們學會逆來順受。對於那些遭受社會隔離、或有案底及曾坐牢、生活飄忽無定的娼妓來說,獲得公共福利非常困難,特別是房屋。

問及娼妓,平均90%都說希望即時轉行,可是決定權並不在她們手上,而是取決於她們的皮條客、丈夫、房東、毒癮、孩子生計上。多倫多一項街頭流鶯的研究顯示,大約90%的受訪人士想轉行,另一個五國研究顯示,92%的娼妓、男士及變性人士,希望得到協助,即時轉行。如果娼妓因為無法轉行而留下來,那就不是自願的選擇了。

有少數娼妓,表面上賺取大量金錢,所佔比例微不足道。一項經濟分析指出,以一生計算,對大部分婦女來說,賣淫是通往貧窮之路。在妓院的娼妓表示,她們須要付上高昂的生活費,既要付款給皮條客,也要付款給妓院,沒有隨意進出的自由。

在生活上、身體上及性反應上,娼妓必須一直說謊。說謊是生活的一部分,嫖客會問:「你享受嗎?」娼妓的存在,建基於一個謊言:「女人喜歡如此。」有些娼妓倖存者表示,離開賣淫多年後,才承認並非自願,只是當時為了生存,才不得不自我欺騙。

無疑,有少數娼妓,聲稱自願從娼,在公眾場合特別與賣淫業人士互相呼應。我們不知道,這些娼妓,每天接客多少;或者是否受到保護,與一般娼妓有所不同;我們也不知道,在這些發言人之中,有多少本身是皮條客。有些娼妓提倡者,就曾經因為扯皮條而被拘捕(例如:Robyn Few, Maxine Doogan, Norma Jean Almodovar and Margo St. James),當然,她們繼續聲稱自己是娼妓,而非皮條客。在2004年,一場大學辯論中,Carol Leigh(譯注:國際知名的娼妓提倡者)承認:「在我的朋友中,95%希望轉行。」

有些人選擇服用危險毒品,例如安非他命。不過,即使有人自願服食毒品,我們仍然認為對他們有害,而大部分人也不會尋求安非他命合法化。在這個例子上,我們判別事情的標準,出於對當事人是否有害,而非當事人同意與否。

一個女人受到伴侶的暴力虐待,即使當事人為他的行為辯護,大多數人仍會知道她並非甘心情願,也理解當事人的處境。如同一個受到暴力虐待的女人,如果沒有安全保障及其他的選擇,娼妓寧願隱瞞遭受侵犯的事實。

  1. 謊言:賣淫是沒有受害者的罪行(victimless crime)。娼妓合法化可以保護娼妓。
    事實:從事賣淫的人士都受到傷害。娼妓合法化並不保護娼妓免受傷害。

賣淫本身有害,問題不在乎合法與否。娼妓一日仍然賣淫(不論合法或非法),身心繼續受到傷害。

娼妓經歷嚴重的身體暴力及性暴力,包括言語侮辱、威脅及恐嚇 ─── 一項英國研究發現,63%的街頭流鶯和娼妓,曾經遭受暴力對待。出賣身體,假裝歡愉,對婦女有非常惡劣的影響。一項九個國家娼妓的研究發現,其中三分之二可謂有創傷後遺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可見她們一直飽受摧殘。

在兩項研究186個性剝削受害者的調查中,受訪婦女一致表示,賣淫場所甚少有保護她們,不論那裡是合法還是非法的。一位婦女說:「他們唯一一定保護的是嫖客。」

另一個類似研究,訪問五個國家146個人口販賣受害者,其中80%受訪婦女曾經遭受皮條客及嫖客的身體暴力。不論背景是人口販賣還是來自本地,那些婦女皆受到暴力傷害及性侵犯,身體因而出現後遺症。

內華達州合法妓院的研究顯示,合法化並沒有保護娼妓免受在非法時期所遭遇的身心傷害及侵犯,有時情形甚至適得其反。一項歐洲研究發現,在妓院規範化的地區,無論室內或是街頭,暴力問題仍然嚴重。自2000年開始,荷蘭實行娼妓合法化,然而政府正在檢討這個政策,因為越來越多證據顯示,娼妓仍然遭受虐待。

在荷蘭、內華達州及澳洲,娼妓合法化與有組織罪惡息息相關。荷蘭政府關閉阿姆斯特丹紅燈區三分之二的妓院,根據市長解釋,這是因為無法控制有組織的罪惡。

無論娼妓合法化與否,凌辱和虐待依舊存在。在伴遊中心及妓院裡,娼妓經常被強姦。絕大部分娼妓幼年曾經遭受強姦,之後才淪落從娼。亂倫和強姦是賣淫的溫床。一般婦女,如果遭受強姦和侵犯,可以報警求助;但很多娼妓,遭受強姦和侵犯,卻不敢報警求助,因為根據經驗,警方一樣惡待她們。

娼妓合法化或會執行身體檢查,但只限於娼妓,而男性嫖客則不用。從公眾衛生角度來看,要求娼妓身體檢查,卻不要求嫖客,此做法毫無道理。娼妓沒有受到保護,有機會從嫖客身上感染愛滋病毒。有一個研究顯示,婦女在妓院賣淫越久,越有可能感染愛滋病毒。

綜觀全球,一個又一個研究顯示,接近一半嫖客,在性交時候,要求或堅持不用安全套。沒有使用安全套的原因有很多:娼妓急需用錢;年老色衰的娼妓藉此吸引嫖客;與不用安全套的賣淫場所競爭;皮條客強迫不用安全套以賺取更多金錢;要賺取更多金錢買毒品及付款給皮條客;在賣淫場所裡無法主宰自己的身體。

即使賣淫場所規定必須用安全套,男人也想不用安全套性交。根據一項印度安全套使用的研究顯示,最貧窮的娼妓如果要用安全套,嫖客付款會減少66%-79%。

妓院的「安全措施」沒有保護娼妓。即使妓院聲稱會監管嫖客,並聘用了「打手」,娼妓仍然受到嫖客傷害;有時候,甚至來自妓院老闆及他們的朋友。即使偶然有人出手阻攔嫖客的惡行,娼妓依舊活在惶恐之中。

  1. 謊言:大部分賣淫活動,背後沒有皮條客。
    事實:大部分賣淫活動,背後有皮條客。據衛生服務供應者、收容所工作人員、娼妓倖存者及執法人士估計,65-85%的賣淫活動,背後由皮條客操控。

嫖客付款,把強迫娼妓服從的行徑,「外判」給皮條客。我們很難獲得娼妓背後有皮條客操控的數目,因為皮條客可能有另一個身份。皮條客可以是男朋友、丈夫、朋友,甚至是女朋友;皮條客也可以是司機、俱樂部老闆、脫衣舞廳東主、個人保鑣、按摩院經理、酒保,及其他靠娼妓賺錢的人。合法的皮條客有自己的妓院,操控娼妓的手法,和非法時期並無分別。

  1. 謊言:娼妓合法化可以保護受到性剝削的兒童。娼妓一旦合法化,持合法牌照的妓院老闆,就不會僱用未成年少女或人口販賣的婦女。
    事實:娼妓合法化增加兒童賣淫,造成更大的性侵害。

娼妓合法化,導致更多未成年少女賣淫。娼妓合法化,意味兒童賣淫的場所增加。有合法賣淫場所存在,就有五倍非法賣淫場所並存。故此,人口販子通常販賣兒童到合法賣淫場所或附近,因為嫖客在那裡出沒。

在英國,大約50%娼妓,在十八歲前便開始賣淫。在美國,開始賣淫(不論任何形式)的年齡平均是13-14歲。這個情況,由很多因素形成,包括當事人的家庭破裂或出現毛病、遭受性侵犯或暴力侵犯、中途輟學、離家出走、無家可歸並染上毒癮。不法份子,往往乘虛而入,提供「照顧」,逐步誘導這些少女賣淫。有時候,這些少女看似「自願」賣淫,但英國兒童慈善機構Barnardos指出,這不過是「被迫的選擇」,遭受性剝削的少女,往往際遇坎坷,以致皮條客有機可乘,控制她們。

在美國佛羅里達州制定有關法律的Margaret Baldwin承認,只要有人仍然孤苦無依,逼良為娼的現象將繼續存在。

皮條客的目的是賺錢,不會理會是否非法、未成年,或人口販賣。自2003年起,新西蘭實行賣淫除罪化,兒童因而缺乏保護。根據新西蘭賣淫除罪化的法律,警方無權進入妓院,也無權查核其中人士的年齡,結果,調查有否未成年少女賣淫,變得非常困難。當地警方表示,有關法律應該修訂。

在荷蘭,支持娼妓合法化的其中一個論點,就是可以停止兒童賣淫。可是,在九十年代期間,兒童賣淫數目急劇上升。一間阿姆斯特丹兒童權利機構估計,兒童賣淫的數目,1996年是4000個,至2001年是15000個,增加了三倍多。

澳洲的維多利亞州實行娼妓合法化,相比全國其他沒有合法化的地區,當地兒童賣淫數目增長。在澳洲各州及各地區之中,維多利亞州的兒童賣淫數目最高。ECPAT(國際終止童妓組織,End Child Prostitution and Trafficking)對澳州的兒童賣淫進行研究,發現有組織的兒童性剝削活動增加。

  1. 謊言:娼妓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行業。
    事實:奴隸、扯皮條和農業才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職業。

娼妓並非最古老的行業,奴隸買賣才是。這個謊言,暗示我們無法廢除娼妓──美國奴隸買賣高峰時期,人們也是用上類似藉口。這種想法仇視女性,認定娼妓問題揮之不去,暗示男性不用為性剝削的嫖妓行為負責,而且也逃避不了,因為娼妓的出現,最終錯在那些狡猾、妖媚及邪惡的女人──她們想欺騙男人。

  1. 謊言:社會污名化對娼妓是最大的傷害。
    事實:對娼妓最壞的事情,並非來自社會污名化,而是嫖客及皮條客的強姦、勒殺、毆打、言語暴力並其他暴力。

即使合法化,女性仍然不想賣淫,從娼的羞愧及恥辱,並沒有消失。儘管註冊以後,可以享有退休金,荷蘭的娼妓仍然沒有註冊成合法娼妓,因為不想別人知道她們的身份。即使可以有合法地位,娼妓寧願轉行,也為此感到羞恥。試問娼妓應份受到輕視及侮辱嗎?當然不。可是,娼妓無可避免地成為洩慾工具。

在德國,服務聯會為娼妓提供會員身份,可以享有衛生保健、法律援助、一年30天有薪假、五天工作、聖誕及假期花紅。據估計,全國有四十萬娼妓,但只有一百個加入聯會,即是0.00025%。這個現象(不加入娼妓聯會),同樣在荷蘭發生。合法化非但沒有為娼妓除去污名,而且情況更壞,因為她們要暴露身份。

  1. 謊言:如果你試圖禁娼,它只會轉入地下經營。
    事實:這種威脅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這個謊言假定男人有權嫖妓,更假定如果失去這種權利,他們會對良家婦女做出更壞的事情(指強姦)。

這個謊言暗示:相反而言,要「管理」娼妓,只有合法化或規範化一途。這也是不對的。一旦社會容忍或國家批准,合法或非法的娼妓會增加,人口販賣也會增加,而嫖客則理直氣壯地尋花問柳。

在存在暴力的情況下,以強姦數目會增加為威脅,影響公共法律的制定,實非公民社會運作的方法。再者,娼妓合法化不能制止賣淫活動中的暴力。在合法化下,受害者更難証明自己被逼賣淫,而非法賣淫的數目也會增加。

  1. 謊言:賣淫有助減少性罪行。
    事實:研究指出,賣淫與強姦數字增加有關。

論者聲稱,賣淫提供公眾服務,可以減少強姦數目。不過,沒有證據支持這個看法。首先,想想在賣淫裡遭受強姦的婦女。娼妓是世上最受到強姦的一群婦女。賣淫婦女告訴我們,賣淫不過是「付款的強姦」。即使已付上金錢,但賣淫裡的性行為仍是難以忍受,帶有侮辱及貶低人性的。

內華達州和澳洲實行娼妓合法化,來自那裡的證據顯示,娼妓合法化助長「娼妓文化」,損害所有的婦女及兒童,造成更多的性騷擾。澳洲的維多利亞州(實行娼妓合法化的地區),家暴及兒童娼妓的數目,為全國各州之冠。

在內華達州,娼妓合法化沒有降低強姦數目。事實正好相反,內華達州的婦女遭受強姦的比率,是紐約的兩倍,比美國平均數字高出四分之一。相比紐約市,拉斯維加斯市的婦女,有三倍遭受強姦的風險。

內華達州的大學男生,比其他州的同輩,較有可能光顧娼妓、上脫衣舞俱樂部及按摩院。內華達州的大學生,傾向把性剝削合理化,而如果日後的兒子光顧娼妓,他們認為可以接受;日後的女兒有可能成為娼妓,他們也認為可以接受。

  1. 謊言:色情和脫衣舞不是賣淫。
    事實:色情、脫衣舞/豔舞/膝上舞基本上都是賣淫。

如果以金錢換取性行為是賣淫,那麼,用攝錄機拍下過程,便是拍攝賣淫活動。人們或會稱那些女性為「色情女星」,從而讓自己良心好過一點,因為他們是付款給第三者拍攝賣淫過程。色情女星與賣淫婦女,往往有很多相同背景,例如出身貧窮、曾經遭受性侵犯及染上毒廳。

脫衣舞俱樂部、色情物品、情色餐廳、出租新娘、網絡交友,以及其他賣淫活動,都是性剝削,而非「工作」。在一個研究中,受訪的脫衣舞孃,一致地表示:光顧脫衣舞俱樂部的男人,都視她們為娼妓。光顧脫衣舞俱樂部的男人,皆視其中的女人為娼妓。在脫衣舞俱樂部中,脫衣舞孃的所謂「工作」,放在別處不過是性騷擾。

  1. 謊言:娼妓合法化是獨立事情,與人口販賣無關。
    事實:人口販賣最終目的就是賣淫。娼妓合法化加劇人口販賣。

賣淫與人口販賣息息相關。人口販賣發生在對娼妓有需求,及嫖妓不用受罰的地區。娼妓合法化消除賣淫的罪名,使到人們忽視人口販賣的禍害。一時間,黑錢合法,非法勾當合法。一夜間,皮條客成為合法商人,成為正當生意。之前不曾考慮嫖妓的男人會想:「唔,如果這是合法,那一定沒有問題。」

把娼妓合法化為性工作的政府,往往希望從中獲利,因為可以向賣淫業抽稅。這將促使政府為了庫房收入,越加依賴賣淫業。如果娼妓被視作「性工作者」,政府便可推卸責任,不用為她們提供正當及較好的就業職位。

在內華達州,婦女主要被人口販賣到非法的賣淫場所:脫衣舞俱樂部、性伴遊服務中心,及色情按摩院。不過,一些報導顯示,有婦女被人口販賣到內華達州內的合法賣淫場所。

男性接觸女性身體的慾望,直接導致婦女被人口販賣至賣淫場所。在娼妓合法化的地區,賣淫業擴張,需要更多女人賣淫,因此吸引人口販子及其他不法份子,為了金錢而侵害女性。娼妓合法化,如同一塊磁鐵,吸引人口販子,令到更多女性受到侵害。娼妓合法化同時,非法賣淫也一樣增加,澳洲有大量證據顯示這個事實。

自1999年起,一些報導指出,在荷蘭至少有80%娼妓,是從人口販賣而來。在2009年,荷蘭政府關閉阿姆斯特丹約三分之二的合法妓院,因為無法控制人口販賣及有組織的罪惡。

到90年代中期,德國75%的合法娼妓,來自其他地區,當中大部分從東歐人口販賣而來。亞洲婦女人口販賣至澳洲的問題,備受美國國務院關注。

  1. 謊言:即使未能做到完美,娼妓合法化至少令娼妓好過一點。
    事實:娼妓合法化增加非法賣淫活動,並不改善娼妓的生活。

協助娼妓「好過一點」的難度,不下於協助家暴受害者「好過一點」。娼妓告訴我們,她們希望在生活需要上,和別人一樣擁有:一份體面的工作、安全的居所、醫療保健(包括心理輔導)。她們應份擁有這些事物,而不是僅僅接受愛滋病毒測驗,只為確保她們是「乾淨肉體」,供嫖客光顧;或符合聯會要求,確保嫖客在付款性騷擾、性剝削並甚或強姦她們的時候,會打賞多一兩塊錢。

准許精神健全、頭腦清醒的人士,按自己意願出賣器官,道理似乎說得過去。然而,假如買賣器官的大門打開,那些逼於無奈的人,才會出賣器官,而非大部分中產階級的白種男性。器官買賣操控者,將藉此剝削窮人。或許某些人自願出賣器官,但禁止器官買賣的做法,阻止弱勢社群受到大規模的剝削。

促進婦女的平等地位,而非婦女賣淫,才是帶來真正進步的法律。在1999年,瑞典一項法律指出,賣淫是侵犯女性人權。瑞典政府明白,賣淫雙方存在社會地位及法律身份的巨大差異,因此,瑞典政府罰嫖不罰娼。自從瑞典執行這項法律,人口販賣和娼妓數目直線下降。

如果你不願受到皮條客操控,一天接客十至二十次,為何你認為別人會願意呢?[男性如果不明白的話,可以這樣想:你在監獄中受到皮條客操控] 娼妓不想繼續留在合法妓院裡:內華達州合法妓院裡,81%的娼妓迫切渴望轉行。

政府支持合法化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希望把街頭流鶯移入妓院或俱樂部,因為政府認為她們在那裡較受保護;另一方面,市容也較為整潔。不過,許多婦女「選擇」成為街頭流鶯,是不想受到皮條客的控制及剝削(在合法化下,他們變成「性商人」)。其他婦女則不想註冊及定時身體檢查,因為某些合法化的地區需要如此。在意大利,Esohe Aghatise(譯按:一間保護人口販賣受害者機構的創辦人)反對娼妓合法化的提議,她指出,妓院其實把街頭流鶯僅有的保護也奪去,因為妓院把娼妓困在一個封閉的空間,以致沒有甚麼機會接觸外展社工,或可幫助她們轉行的人。

在荷蘭,娼妓表示,娼妓合法化或除罪化,並沒有為她們除去污名。這是因為她們必須註冊而暴露身份,容易被人知道是娼妓,要到處帶著這個身份生活。故此,大多數娼妓並不註冊,繼續非法賣淫謀生。有些荷蘭國會議員,原本支持合法化,以為可以解放娼妓,但後來發現合法化實際上更加壓迫娼妓。在2008年十二月,荷蘭關閉阿姆斯特丹50%的合法妓院。為甚麼呢?因為荷蘭的娼妓合法化,成為有組織罪惡的溫床,政府甚至無法控制人口買賣及皮條客。國際犯罪組織,逐步控制城市。曾經從娼的阿姆斯特丹女議員卡琳娜•斯哈珀曼(Karina Schaapman)指出,在警方一份80個暴力皮條客名單中,只有三個在荷蘭出生;阿姆斯特丹大約8000至11000個娼妓中,75%來自東歐、非洲和亞洲。

蘇格蘭格拉斯哥一名總督察蘭斯波洛卡(Nancy Pollock),在1998年為當地賣淫婦女,成立街頭聯絡小組。波洛卡指出,娼妓合法化或除罪化是「……把女性遺棄在世上最低賤的處境」。波洛卡駁斥合法化提供娼妓安全環境的說法,她指出在桑拿浴室的娼妓,舉例來說,「更加沒有權選擇提供甚麼服務。」

合法化規管賣淫業,消除犯罪成分的論點,已經証實錯誤。在娼妓合法化以後,澳洲的非法賣淫數目增加。澳洲維多利亞州的娼妓合法化,造成賣淫業大肆擴張。維多利亞州有一年非法妓院增長了三倍。娼妓合法化同時,其他的性剝削活動,例如桌上跳舞、性虐待中心、偷窺表演、色情電話和色情物品,比非法時期,收入大幅地增加。在澳洲維多利亞州,賣淫業成為旅遊和賭場蓬勃發展的主因,在當地妓院甚至可以兌換賭場的籌碼。

  1. 謊言:娼妓合法化能規範色情行業。
    事實:娼妓合法化/除罪化,只會擴張賣淫業。

在2000年,荷蘭通過扯皮條合法化及妓院除罪化,十年之內,賣淫業增加25%。在澳洲,自從娼妓合法化以後,出現同樣的增長。

娼妓一旦合法化,之前不敢冒險光顧娼妓的男人,將會嘗試。法律關卡拆除以後,保護女性不被視作性貨物的社會道德防線,將隨之失守。娼妓合法化向新一代的男人及男孩子發放信息:女性是性商品,嫖妓是無傷大雅的樂趣。

  1. 謊言:娼妓合法化帶來巨額稅收,有利資金短缺的地區。美國內華達州的農村受惠於娼妓合法化。
    事實:娼妓合法化的地區,反而對經濟有不良影響。

皮條客欺騙賣淫婦女:「你會發達!每週賺15000美元!」皮條客也欺騙內華達州的居民,告訴他們,妓院有利於農村。事實正好相反,農村資助妓院。合法化以後,治安及其他開支,由州政府負責,而大部分合法化地區的妓院,僅僅收支平衡。

治安開支抵銷了合法化帶來的稅收,而事實上,娼妓合法化的地區,吸引有組織的罪惡,引致警方治安開支大增。眾所周知,皮條客懂得「洗黑錢」,隱瞞賣淫所得的收入。皮條客不會因為合法化,即時如實交稅。內華達州的妓院蒙斯坦(Mustang Brothel),就是因為合法的老闆/皮條客逃稅而關門。皮條客不會老實交出從性剝削行徑中,所獲得的巨大利潤。

大型企業避免在內華達州開辦事業,因為很多地區鄰近娼妓合法化的紅燈區。

娼妓合法化後,在紅燈區選址上,幾乎皆引起高昂的法律訴訟,因為沒有人希望紅燈區在其家門或孩子學校附近。最後,紅燈區通常安置在窮人區附近,因為他們不能支付高昂的法律費用,無法抵擋紅燈區安置在家門附近。

  1. 謊言:如果你反對娼妓合法化,你即是說,娼妓應該被拘捕。
    事實:瑞典的法例,可供參考:對娼妓除罪化,但懲罰相關得益者:嫖客、皮條客和人口販子。

極度貧困、遭受性虐待或性剝削的娼妓,錯不在她們。然而,嫖客、皮條客及其他性剝削者的所作所為,傷天害理,應該受到適當懲罰。

娼妓合法化是失敗的社會實驗,而瑞典有非常成功的經驗:一方面懲罰嫖客,同時協助娼妓轉行。自從2000年,瑞典實行有關法例(拘捕嫖客),人口販賣至瑞典,幾近完全絕跡。

  1. 謊言:如果你反對娼妓合法化,你就是個死板的道德打壓分子,企圖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在與你想法不同的人身上。
    事實:人們有權按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表達意見。我們反對賣淫活動,是基於確實證據。調查研究、衛生服務供應者及執法人員皆指出──賣淫有害。

娼妓合法化是失敗的試驗。我們現在有很多證據,說明娼妓合法化對個人和社會不利。無論娼妓合法化與否,在室內或街頭賣淫也好,賣淫侵犯女性的人權,帶來嚴重禍害。

資料參考:

1) S.M. Berg “Frequently-Asked-Questions” on Genderberg
2) Melissa Farley “Legalization Fact Sheet” from Nevada Coalition Against Sex Trafficking
3) 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and Exploited Children. “Female Juvenile Prostitution: Problem and Response" © 1992
4) Janice G. Raymond “Ten Reasons for Not Legalizing Prostitution And a Legal Response to the Demand for Prostitution” in Prostitution, Trafficking, and Traumatic Stress (M Farley(ed) 2003)
5) Sexual Violence Policy Monitoring Sub-group of the Women’s National Commission – U.K. February 2008

原文出處:http://www.prostitutionresearch.com/Myths%20&%20Facts%20Legal%20&%20Illegal%20ProstitutionMelissaFarley3-09.pdf

本文作者及版權持有者是Prostitution Research & Education。

香港性文化學會已獲授權翻譯及公開發表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