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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的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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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香港家庭狀況                                                                                2     

聖經的婚姻制度與精神:一夫一妻                                                   4

一夫一妻制(Monogamy)的優點                                                         13

健康家庭對性教育的重要性                                                               21

家長性教育 –– 讓父母重拾管教職份                                          23

 

 

 

 

現今香港家庭狀況                                                                                                翟耀棠

 

  1. 婚姻概念

婚姻指一種制度或社會規範結叢(Complex),承認一對男女的最親密關係,使彼此在感情上獲得滿足,並且將他們約束於相互的義務與權利體系之中,使家庭生活得以運作。婚姻應是長時間的。(彭懷真,婚姻與家庭)

 

其他有關婚姻的概念

  • 浪漫派 - 強調激烈的感覺,只有這種感覺能令人嚮往天長地久的關係
  • 合約派 - 婚姻中的責任與權利必須由雙方以合約方式訂立才有效,沒有寫明 的,雙方都不須要遵守,沒有所謂的道德責任。
  • 激進派 - 反對傳統的婚姻對女性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提倡無性別的社會,多元婚姻制度

 

  1. 家庭基本概念

家庭是指一群有親屬關係且住在一起的人,而親屬關係包括婚姻、生育和收養。作為自然的單位,家庭是一種生物學群體,透過性別區分、繁殖和親屬關係去界定。作為社會的單位,家庭則是一個可以讓孩子出生、受保護、在經濟上和情感上得到照顧、被社化的地方。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是指居住在獨立地方的父母和其子女;當祖父母和其他親戚也同住時,這可稱為一種延伸家庭(extended family)。(Post, Stephen G, More Lasting Unions: Christianity, the Family, & Society)

 

3.     鬆脫了的香港家庭根基

3.1 以核心家庭為主,家庭支援減弱。約六成半香港的家庭屬於核心家庭,其數目由八一年只有68萬個上升至九六年118萬個,上升超過七成。而且家庭凝聚力弱,相處時間少,衝突多。

 

3.2  結婚率低(1990年47168宗,1999年31287宗)。離婚數字不斷上升,單親家庭數目增加。過去20年離婚數字上升超過5倍,現時每年離婚個案達一萬三千宗以上(1990年5551宗,2001年13488宗)。離婚率達42.2%,每2.3對情侶結婚便有1對以離婚收場。未婚懷孕的數目持續上升(2001年母親的抉擇1412,家計會2563)。單親家庭數目亦相應增加。

 

3.3 已婚婦女就業率上升。雖然過去20年女性的勞動力參與率沒有顯著改變,但已婚女性的勞動力參與率則從八一年40.9%上升至九八年45%。另一方面,家庭亦更多依賴社會服務或家庭傭工,負起照顧幼兒及長者的責任;香港的外籍家庭傭工達十七萬。

 

 

3.4 兒童缺乏愉快的成長環境。兒童成長過程中缺乏適齡玩伴,香港有九成半兒童在被訪時表示自己並不快樂,本地研究則顯示香港學校壓力大、父母工作時間長、父母與子女缺乏溝通了解,間接削弱家庭成員的關係。

 

3.5 長者扶養比率上升。由於香港人的平均預期壽命上升,而出生率則不斷下降,統計處估計長者扶養比率將在未來30年間增加一倍,反映香港人及香港的家庭對照顧長者所分擔的責任將會不斷增加。

 

3.6 家庭暴力上升,過去五年內上升一倍(1997年1200宗,2001年2370宗)。家庭暴力、虐兒、虐老、虐待配偶的事件不絕。從警方的資料顯示,平均每日有十宗傷人及嚴重毆打案、每十日有一宗兇殺案與家庭糾紛有關;社會福利署的有關系統則顯示,每日有超過一宗虐兒及三宗家庭暴力個案向其呈報,兩者均有不斷上升的趨勢;至於虐待長者的情況,近期不少團體及媒介亦反映許多令人難以相信的個案。

 

3.7  貧窮情況日益嚴重,直接影響兒童成長及家庭生活。根據社聯「社會發展指數」的數字顯示,整體香港市民中16.3%屬於低收入戶,而兒童及長者的比例則更遠遠超越此數,十五歲以下的兒童有23.1%屬於低收入戶,而長者比例更達到33.7%。另一方面,綜援個案數字在九十年代起即不斷上升,失業個案的升幅尤其突出。

 

3.8 自殺個案數字上升。自殺個案數字在過去幾年輕微上升,由九八年868宗上升至去年915宗,升幅5%。自殺個案中四成為失業者;長者自殺率在世界上一直排行甚高;家庭主婦自殺個案由九八年98宗上升至二零零年157宗;過去三年最少已有九宗牽涉父母及年幼子女的倫常慘劇,造成24人死亡。

 

4.  成因:

4.1 傳統家庭觀念的轉變

傳統女性對家庭觀念較牢固,較接受「從一而終」的觀念,現代人普遍接受同居關係及離婚。

 

4.2 兩性地位的觀念轉變

隨著女性就業率增加,女性在家庭中及社會上的地位近年有上升的趨勢,研究顯示,雙職家庭的婦女較只有丈夫外出工作的家庭更為平等。

 

4.3 兩代家庭觀念的差異

傳統思想認為家庭是最重要的社會制度,家庭的利益等同個人利益。隨著個人主義抬頭,家庭功能減低,大大減低年青一代組織家庭的意慾。

 

4.4 婚姻的穩定性轉變

現代家庭婚外情及離婚的情況較以前普遍,令婚姻的穩定性大大減低。

 

第四章、聖經的婚姻制度與精神:一夫一妻                      廖金源牧師

    根據聖經,性關係是涵蘊在婚姻意義之內。換言之,性行為不能獨立於婚姻關係之外進行。婚姻關係是一種神聖盟約的兩性關係。這種婚姻關係,最自然出現的制度,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但許多批評一夫一妻制的人士,指證基督教一方面強調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另一方面,卻無視聖經中多妻的情況。究竟一夫一妻是聖經中上帝對人類婚姻制度的心意,抑或是衛道之士,以己意加諸聖經之上所制定的婚姻制度?本節希望能對這批評略作回應。

一、對古代婚姻制度的歷史考察

  A 古代近東社會的情況

    根據Gordon P. Hugenberger的引述,古代近東、根據Nuzi泥版和古埃及歷史,無論是米所波大米亞、埃及、亞述等社會,多妻情況在社會上雖然仍有發生,但婚姻關係基本上是一夫一妻。猶太人的他勒目,基本上也傾向一夫一妻的婚姻。

    當時社會出現多妻,主因是妻子的不育或重病。另一種情況,就是發生在皇室或特別的社會階層,如富人,才會有一夫多妻的情況。(註20)

 

  B 聖經創世記的記錄:一個從以色列歷史角度的考察

    創世記是遠古歷史的記錄,扼要敘述著人類及以色列人列祖的故事。榮登榜上的,從亞當到約瑟,都是赫赫有名的重要人物。他們主要的成員,無疑都是一夫一妻的,如亞當、該隱及其家族,塞特到挪亞,亞伯拉罕的先祖,以撒和約瑟。這當中是有一夫多妻的記載,如拉麥、亞伯拉罕、雅各,和一些外族君王,如法老,或領袖,如亞比米勒。他們雖是一夫多妻,但強調一夫多妻的,大概只有拉麥一人而已(創4:19,23)。而其他人物的多妻,大都有特殊原因。

    Emmerson在【古代以色列女性】一書中提到,除列祖的故事和基甸、參孫的故事,舊約很少提到不是一夫一妻的情況。此外,就是王室的婚姻、撒母耳的父親,撒母耳記和列王記所提及的一夫多妻外,就沒有再提及一夫多妻。(註21)

 

    除了歷史和文化的考察外,以下再從聖經的角度,先從反面入手,處理舊約一夫多妻的問題,然後再從正面談論聖經的婚姻觀。

二、舊約一夫多妻婚姻關係的考察

  A舊約一夫多妻情況的考察

    上文指出舊約的婚姻關係,基本上是一夫一妻,但仍有不少例外。以下就這些例外作一考察,並尋找出一夫多妻的可能原因:

 

    1 戰爭。

    由於戰爭帶來男性的傷亡,而使兩性出現不平衡。古代社會,婦女通常是以出嫁為取得合法社會地位的機會,因此,在男性稀少的日子,就出現多女嫁一夫的情形(賽3:25-4:1)。

    2 無後。

    對古人而言,後代繁衍十分重要。中國古語有云: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所以,在無後與多妻的兩害相權取其輕下,他們容許多妻存在。這裡有兩種情況:

     2.1娶妾生子。

      例,撒拉給亞伯拉罕娶妾,正因為她無法為亞伯拉罕生子(創16:1-4);撒母耳的父親有兩個妻子,也可能是因為哈拿不孕無後而發生的(撒上1:2-8)。

     2.2娶兄弟的妻子,為親屬留後。

      例,最早的案例,應是猶大要求他的次子,要與已過世但無後的長兄妻子他瑪同房,希望藉此使長子留後(創38章)。

    後來,上帝透過摩西在申命記立法,確定家族中的成員,要為離世的親屬,履行婚姻的責任(申25:5-10太22:24)。這個立法,不能視為對多妻的規定或容許,只能說,古代社會需要這種立法,讓某些人得到保護和照顧,並讓離世親友的名字,不會在宗族中除名。

 

    3 被騙或被強迫和爭寵。

    例:雅各二妻二妾。

    雅各在一夫多妻上是一個特別的例子。他原先並無娶兩個妻子的意圖,他一心一意為舅父拉班無條件工作七年,為的是要娶他心儀的拉結為妻。但他的舅父拉班斯騙他,在婚期的當晚,以偷龍轉鳳的方式,以長女利亞代替拉結。及後發覺,已經無法改變。只好又以七年工作的代價換取拉結為妻(創29:22-30)。

    後來雅各納妾也非他的原意,乃因為二妻爭寵而造成。他的愛妻拉結無後,硬將使女給雅各,希望生子歸在她的名下,這是她與姐姐爭寵或爭一口氣的結果(創30:1-7)。及後利亞因暫時停止生育,為了爭寵,又將她的使女給雅各為妾,形成一夫二妻二妾。雅各的多妻,原因可以說是,先是被騙,後是爭寵,而要有孩子,也是後來的一個重要因素。

 

    4 領袖。

    舊約中,多妻的主要人物是士師和君王。他們都是社會上的領袖人物:基甸、參孫、大衛、所羅門等。

    最誇張的是所羅門,他有七百妻,三百妾(王上11:3)。不過,這裡可能有誇大之嫌。

    以色列的君王多妻,原因之一,是他們效法當時列國的行為(參撒上8:5,19-20)。

    其他原因:傳宗接待、多樣選擇、外交結盟等,有時也是權力、財富和影響力的象徵。

    不過,無法諱言的是,君王多妻,往往與一般人民多妻不同,很多時候是基由他們自私的慾望。

    Mace(1953),君王與領袖的多妻,就以色人的良心而言,是有違百姓的最佳利益,而歸屬這一方式的好處,卻帶給人們很多麻煩。(註22)

    所以,對君王多妻,上帝對他們有所規範:不可多娶妻妾,免得他的心偏邪(申17:17)。

 

    5 有關妾(concubines)的問題:

    妾通常是戰爭中被擄獲的婦女或奴隸。主人有權和她們發生關係,但有責任照顧她們終生,確保她們一生衣、食和婚姻的權利(出21:7-11)。若當時社會不走一條革命的路,這種立法是最為人道,並且對富人也是一大警訊,他們不可持財持勢而對婢女為所欲為。

 

  B舊約中,與多妻相關的一些特殊立法條文

    1 兩個明顯規範多妻制的法律條文

    對比申命記禁止君王不可多妻,這兩條法律似乎容許兩妻制。

    1.1 一個男人不可同時娶兩姊妹(利18:19)。

    這可能與雅各娶兩姐妹而導致家庭不和有關,為了避免歷史重演,故立例禁止。但這例並無鼓例多妻的發生。

    1.2 禁止男人偏頗所愛之妻所生之子,而惡待非所愛之妻所生的長子(申21:15-17)。

    情況是,先娶之妻無後,因無後而再娶,而再娶之妻先生一子,後來前妻亦生一子。這樣,誰有長子繼承權?若立前妻之子為長子,這樣立幼為長,容易引起家庭不和。如,雅各立約瑟為長子,取代長子流便的地位,便引起兄弟相爭。(創37,48-49章)

    這條誡命,正防止兒子可免於因父親偏心所帶來的傷害。

 

    2  兩條暗示容許多妻的法律條文

    2.1 男若引誘或強姦未定婚之女性,就要娶她為妻。(出22:16)

    2.2 並且永遠不可與她離婚。(申22:28-29)

    這兩條條文是互相補充,在這種情況,無論男方是否已婚,都必須付出娶她的代價。這不是明文可以多妻,只是在這特殊的情況下,容許多妻。

    這是一個特殊的緊急情況,失去精操的女性,不能再與他人結合,所以,與她發生關係的男性要為她終生負責。

    不過,女子的父親有權不讓女兒嫁那男士(出22:17),但要面對女兒將來出嫁的問題。

 

    這些條文,亦包含上一節談到對君王和立妾的規限條文,和不少多妻的實況,以及聖經並無批評多妻的錯誤,舊約聖經確實容許多妻的存在。然而,多妻是否就成為希伯來人的理想婚姻模式?就是聖經清楚教導的婚姻制度嗎?我們可以堅定的說:不。因為聖經對婚姻有更為清晰而重要的教導,這是指向一夫一妻制的。並且,舊約所記載的一夫多妻,帶來嚴重的家庭和社會問題,下文將會談及。

    我們只能說,舊約中非一夫一妻的情況,是上帝智慧和恩慈的容許。就如主耶穌指出,摩西容許他們離婚,是因為他們心硬(太19:7)。我們只能說,在當時的大環境下,為了社會的平穩過度,不致有太多爭論而導致衝突分裂,變革不能太過激進,但又需兼容當時已有的風俗和人情,故在立法和做法上,就得有某種讓步。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做法,容讓某種程度的多妻存在,實在需要如此。

 

  C舊約一夫多妻的結果

    舊約清楚記載,一夫多妻帶來令人沮喪,甚至可悲的結果。

 

    1 為家庭帶來紛爭、甚至無法挽回的悲劇。

    撒拉為亞伯拉罕立妾,當妾懷孕後,就輕視她的主母,家庭就出現爭吵不休(創16:4-6)。及後,撒拉生了以撒,不久,撒拉就堅持要夏甲離開。

    以掃多妻,帶給父母許多厭煩和困擾(創26:34-35;27:46;28:6-9);而雅各多妻,帶來家庭的紛爭(創30:14-16),和他悲悲慘慘的生活了許多年。

    哈拿與比利拿的故事,因多妻造成怨婦,幸上帝幫助解開怨婦的心結(撒上1:6-8)。

    大衛多妻,王子們互鬥,攘成無法挽回的悲劇。長子暗姦污妹妹她瑪,她瑪的直系兄長儲心積累殺害長兄暗,並導致押沙龍的逃亡。(撒下十三章)

 

    2 做成社會血腥爭鬥

    大衛多妻多子,不但造成不可挽回的家庭悲劇,更幾乎引發起兩次內戰。第一次為押沙龍發起,成功奪位,但終為大衛王的將領平復(撒下十五~十八章)。第二次是亞多尼亞與約押密謀取得王位,結果及時被識破,而不致發生流血衝突。(王上一章)

    基甸多妻,生了七十個兒子,但仍有一私生子亞比米勒。為爭奪統治的權利,亞比米勒竟然殺害他的七十位兄弟(士9:1-5),並帶來三年的血腥內戰。

    所羅門多妻的誇張程度,上文已有述及。他違反了上帝的吩咐,又為了討好外邦妻子,為她們在耶路撒冷廣建祭壇和偶像,並親身參與她們的祭拜。這使耶和華的震怒臨到,禍及自己、後代和國家(王上11:1-25)。自他以後,王國不單分裂,更常受所娶妻妾、拜其偶像之國家的欺凌。

 

    最後,必須一提的,就是那位多妻制的始作俑者:拉麥。他是聖經中第一位提及的多妻人士,他兩個妻子的芳名都銘記在聖經之上。他也是第一位使社會成為殺戮戰場的人。聖經記載:

    23拉麥對他兩個妻子說:「亞大、洗拉,聽我的聲音;拉麥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

    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或譯:我殺壯士卻傷自己,我害幼

    童卻損本身)。24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創4:23-24)

    有人稱這是劍之歌,實則是殺戮之歌,歌頌報仇殺戮。在拉麥身上,不單看見性與暴力又一的結合,亦看見個人在這種慾望心態下的自大狂妄。聖經對該隱系列的記載,到拉麥就停止,並轉而記載塞特的後代的敬虔生活。這是否意味著,人若走到拉麥的路上,不單乏善可陳,而這樣的放縱和殺戮,只能等待上帝審判的臨到。

 

    舊約聖經容忍多妻的存在,也設定一些規範,但多妻並不能帶給家庭的和諧與祝福。

    Stienstra說,多妻制或許是一種必需的邪惡,但它確實是一種邪惡。(註23)

 

    Mace引用他爾根的話,指首位路得的親屬不願娶她的原因,那人說:我不能救贖她的主要原因是我己經有一位妻子;而我又不想娶另一位,恐怕我家出現爭吵。(註24)

 

    但另一方面,我們亦可以看見,若持守一夫一妻,不因任何環境而有所改變,則有另類美好的結果。

    如,以撒沒有因為利百加近二十年都沒有生育而娶妾,反而為妻子向上帝禱告。上帝垂聽了他的禱告,而使利百加懷孕。(創25:19-21)

    新約聖經,施洗約翰的父親,也沒有因妻子直到老邁之年仍無所出而娶妾,仍然尋求上帝的幫助,結果他們的禱告蒙了應允。(路1:13:16)

    聖經強調,上帝是掌管生命與生育的主,祂開子宮(創30:3),祂關子宮(撒上1:5-6)。倚靠他、向祂求告,才是最無後患之解決問題的方法。

 

   從以上的事例,亦可證明,一夫多妻,並不是希伯來文化的習慣。

   Stienstra總結道:舊約時代,希伯來人婚姻的理想,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這樣,家庭較為和諧,小孩亦較為蒙福。容忍多妻制,但視之為一種必須的惡,除非無後,或某種特殊情況,如強暴,才會出現一夫多妻。君王或領袖是例外。這種情況明顯不會帶來幸福的人生。一夫一妻是蒙福的最佳選擇。(註25)

三、一夫一妻制的根基:創造的秩序

    若人是上帝所創造的,而人的性關係不應在婚姻以外發生,而婚姻意味著一夫一妻的共同生活,則這種婚姻意義之最後理據,必須從創造的秩序中得到確立。即一夫一妻的婚姻,是上帝創造人類時所設定的性關係的機制。這一機制不只是兩性性交的機制,更是促成兩性整全生命緊密結合的機制。即兩性的性關係,不應只是身體性的,而應是包含身、心、靈整全生命的性關係。因為人類的生命結構,不只是身體而已,更有心思和靈魂,這是人的整全生命。符合創造的婚姻機制,才能吻合人類生命的結構。在這樣的機制下,人類的生命才能因兩性的結合而得到成全。這一成全,不僅是繁殖後代,更包含人類心靈的成熟和滿足。

 

    1 上帝的創造與婚姻的設立

    聖經支持一夫一妻制,最有力的理據就是上帝創造的秩序和婚姻制度的設立。

    上帝造男造女:

    26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象,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裏的魚、空中

    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27神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乃

    是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28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

    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1:26-28)

 

    上帝設立婚婚:

    18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19耶和華神用土所造

    成的野地各樣走獸和空中各樣飛鳥,都帶到那人面前,看他叫甚麼。那人怎樣叫各樣的

    活物,那就是牠的名字。20那人便給一切牲畜,和空中飛鳥、野地走獸都起了名;只是

    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21耶和華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

    又把肉合起來。22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

    23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

    上取出來的。」24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25當時夫妻二人

    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創2:18-25)

 

    這段經文有幾個重點,

    1.1上帝所造的是一男一女。

    上帝造男造女,這是單數名詞,但究竟是單一名詞或集合名詞。若根據第創世記第二章的記載,應該是單一名詞。即上帝起初所創造的是一男一女,就是亞當與夏娃。

 

    1.2上帝所造的一男一女,地位上是平等的。

 

    1.3上帝所造的一男一女,他們是性的存有。

    這正如羅洛梅所說,我們既受造為男性與女性,彼此渴慕是自然的天性。男女二性渴求結合,好能互相補足,企求達致豐富和圓滿。(註26)

    巴特(Karl Barth)指出,任何推動力都必須在一特定結構中運行,而這結構是由聖靈所命定的。性慾──性的推動力──也是如此。當性慾貫注整個人時,就能發揮其一貫的力量,並在愛和道德目標的屬靈元素下成長。性慾作為一種生物的推動力,在性的聯合中才得以人性化。性慾是理解和尋索「你」(Thou)的印記。(註27)

    經文將亞當對夏娃的渴望清楚地表達出來: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

    上取出來的。」(創2:23)

    這種渴慕對方,而慾求與對方結合,最後所呈現的形式就是性關係或性行為。一男一女二性的性關係完全符合上帝的創造。換言之,從創造言,一男一女的性關係是正常的,是符合上帝創造時的設計,不是一男一女的性關係則是異常的,即不符合上帝創造時的設計。

 

    1.4男女是性的存有,一男一女的性關係,是在婚姻關係內進行。

    經文指出二性關係的發展,先由彼此的會面,到彼此的渴慕,然後是上帝婚姻的福證,最後是二人的連結,包含性的關係。聖經指這最後的關係,是二人成為一體的關係。以下的一節經文,可能是上帝在二人婚禮中證婚的重點: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

    上帝既是二人的創造者,就是二人的父母,這裡也是他們的證婚人。

 

    1.5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是盟約的關係,這是人與上帝盟約關係之延伸。

    Ray Anderson, On Being Human(1982)以盟約的概念建構一種神學的人學。他認為,作為存在的人性,乃受與上帝盟約的關係所決定(p.37)。他亦將盟約的概念應用至人際的關係,這包括夫妻關係、親子關係。他認為,在家庭中的盟約關係,乃是第二層面的秩序,這秩序乃因第一層面的秩序,即男性或女性之不同,才成為可能(p.52)。上帝在互補關係的模式中,創造了男性與女性,這計劃是要達致人與人之間互相倚賴和彼此合作互動之目的。(註28)

    Ray Anderson與Dennis Guernsey合著的On Being Family,將盟約的概念發展成一種家庭的典範。Balswick夫婦在The Family: A Christian Perspective on the Contemporary Home一書中,綜合過不同作家的討論,並整理出一個以成熟盟約為中心的家庭關係的神學基礎。這一盟約關係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從委身開始,需要靠賴上帝的恩典作為過程中的動力,以增強彼此的親密度,最後達至以成熟的盟約為中心的家庭關係。(註29)

 

    這種以盟約來解釋上帝與人,人與人之最親密的關係,在創世記的經文脈絡中,是清晰可見的。這種關係,若從整本聖經來看,更為清晰易明。

 

    2盟約的關係

  2.1上帝厭惡離婚──創世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回響。(瑪2:10-16)

    舊約聖經中有多妻的記載,也有離婚的制度,這似乎破壞著所謂的盟約婚姻。實情是上帝並不喜悅離婚,並且明白指出那些為另娶而離婚的人。

 

    我們不是同有一位父麼?不是同一位上帝創造我們麼?為什麼我們各人對自己的兄弟不

    忠,褻瀆我們列祖的約呢?猶大人行了詭詐,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作了可憎的事;因

    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愛的聖所,娶了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行這事的,無論是主動

    的,或是附從的,連那獻禮物給萬軍耶和華的,耶和華必把那人從雅各的帳棚除掉。你

    們又行了這事:使眼淚、哀哭和呻吟蓋滿了耶和華的壇,因為耶和華不再垂看禮物,也

    不喜悅從你們手中收納。你們還問:「為甚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年輕時所娶的妻子

    中間作證;她是你的伴侶,是你立約的妻子,你竟對她不忠!一個還有靈性的人,是不

    會這樣作的。他會作什麼呢?他會尋求上帝的子孫。所以要謹守你們的靈性,不可對年輕

    時所娶的妻子不忠。(15節和合本譯作: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

    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

    幼年所娶的妻。)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說:「我恨惡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子。」萬軍之

    耶和華說:「所以要謹守你們的靈性,不可行詭詐的事。」(瑪2:10-16)

 

    休妻破壞了上帝創造時所定立的婚姻制度:這制度,夫妻的關係是盟約的關係,這盟約的關係就是夫妻二人要成為一體的關係。上帝先創造了一個男人,後來從這這個男人身上,又創造了一位女人,並撮合他們。這是一夫一妻最強有力的理據。先知瑪拉基在此將上帝的心意,再次確立。

 

    2.2舊約中上帝與祂子民的盟約關係

    上帝與人類盟約的關係,最直接反映在祂與以色列的盟約關係之上。在舊約有一連串的經文作為這方面的直接支持(註30)。除卻上文提及先知瑪拉基的教導外,最突出的應當何西阿先知的經歷和信息。另外,就數被擄時期以西結先知的教訓和體會。

 

    (1) 何西阿先知與其妻的關係,正表示上帝與以民的關係。

    上帝要求先知再次迎娶犯姦淫的妻子,表明以色列人雖然對祂不忠,但祂仍向不忠的百姓顯明祂的忠實。這正是從另一角度強調婚姻的神聖(何1-3章)。聽上帝藉先知所說的話:

    我必聘你永遠歸我為妻,以仁義、公平、慈愛、憐憫聘你歸我;也以誠實聘你歸我,你

    就必認識我耶和華。(何2:19-20)

 

    (2) 以西結先知更清楚將上帝與以民盟約的關係表達出來。

    主耶和華如此說:你這輕看誓言,背棄盟約的,我必照你所行的待你。然而我要追念在

    你幼年時與你所立的約,也要與你立定永約。你接待你姊姊和你妹妹的時候,你要追念

    你所行的,自覺慚愧;並且我要將她們賜你為女兒,卻不是按著前約。我要堅定與你所

    立的約(你就知道我是耶和華),好使你在我赦免你一切所行的時候,心裏追念,自覺抱

    愧,又因你的羞辱就不再開口。這是主耶和華說的。(結16:59-63)

    雖然以色列和猶大離棄上帝,拜偶像,犯姦淫,違背與上帝所立的約。上帝因公義的緣故,必然要審判他們,但在審判的同時,祂仍追念祂與他們曾立的約,並要堅定所立的約。

    雖然以色列人不忠,然而上帝仍要與他們重新立約,不因他們破壞盟約而放棄他們。

 

    從創造故事的分析,聖經的婚姻觀是神聖而盟約。神聖,不單指婚姻的制度是上帝所設立,更指婚姻之下二人成為一體的關係,不只是肉體的給合,更是上帝所撮合。盟約,夫妻的關係是一生之久,任何人都不應加以破壞。所以,離婚或一夫多妻,都是違返婚姻的神聖而盟約的關係。故此,從創造來看,一夫一妻應是婚姻的基本原則。

    3 新約中的婚姻觀:舊約的延續

    新約多次提及創世記的婚姻觀: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

 

    3.1主耶穌的教導

    主耶穌直接反對離婚,而且態度相當強硬,以致門徒聽完耶穌的教導後,認為不結婚比結婚好(太19:10)。耶穌反對休妻的理由,正是創世記的情況。祂說: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

    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

    的,人不可分開。(太19:4-6可10:5-9)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正好表明婚姻的神聖、不可分離的終身關係。

 

    當有人進一步追問,為何摩西准許休妻呢?耶穌直指,摩西是因為他們心硬,才准許有條件地休妻。而有條件地休妻,在這墮落的社會,為了公平和公義的緣故,是被容許的。所以,休妻是上帝的容許,是犯罪後的結果。

    7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8耶穌說:摩西因為

    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9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

    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7-9)

 

    這與舊約的教導一樣,離婚是在墮落社會下不得不有的惡。但這惡不應助長,而應更嚴格的規限,以色墮落的罪性加速漫延。

 

    3.2保羅的教導

    保羅提出一夫一妻更具體的教導。特別對那些在作教會長老的,他要求一夫一妻。

    他說,教會的長老,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3:2多1:6)。

 

    在對寡婦的照顧上,他要求一夫一妻:

    受照顧的寡婦,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提前5:9)。新約的女先知亞拿,可能在這方面有美好的榜樣(路2:36-38)。對於這類寡婦,教會有責任終生照顧。

 

    另外,當保羅提到淫亂的處理時,他要求一夫一妻。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7:2)。

    夫妻關係的意涵,就是每人都各有自己的妻子和丈夫。

 

    保羅反對淫亂的最主要理由,就是性關係是二人成為一體的關係。每個人的一生,基本上應該只跟另一位異性成為一體,不可與另外的異性成為一體,不然,就是犯了姦淫或淫亂的罪行(林前6:16-17)。當然,同性戀行為完全為聖經所禁止。

 

    這裡只有一種例外的情況,就是原先的配偶已經離世,因為死亡已將雙方的婚約解除。

    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2就

    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3

    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

    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羅7:1-3)

    制的(林前7:1-16提前3:2長老5:9寡婦;多1:6長老)

 

    3.3從救贖中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基督與教會

    25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26要用水藉著道把

    教會洗淨,成為聖潔,27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

    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28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

    了。29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30因我們是

    他身上的肢體(有古卷加:就是他的骨、他的肉)。31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

    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32這是極大的奧祕,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33然而你們

    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5:25-33)

 

    我為你們起的憤恨,原是神那樣的憤恨,因為我曾把你們許配一個丈夫,要把你們如同

    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林後11:2)

 

    最後要提的是羔羊的婚筵(啟19:7),這是基督與教會終極永恆、完全結合的開始。由於婚姻正預表著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婚姻之神聖而奧秘的意義,在這裡得到圓滿的實現。

 

一夫一妻制(Monogamy)的優點                                                                   黃潤珍

 

  1. 方法論
    1. 就基督徒而言,能用較絕對或普遍的角度肯定一夫一妻制作為一種道德理想,主要是基於信仰:上帝的創造秩序有普遍性。
    2. 然而對沒信仰的人來說,我們要提供一般性的論點支持一夫一妻制,主要有兩方面:一、一夫一妻制的效益良好(甚或比其他制度都好);二、一夫一妻制與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價值(最)吻合。(我們可觀察,一夫一妻制似乎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主流,很多原本不是實施一夫一妻制的社會,在轉向這制度時都沒有很大困難。)
    3. 這種論證一夫一妻制的方法有限制:
      • 訴諸效益所得的結論很多時都沒有絕對的普遍性,有例外的情況出現。
      • 社會的道德價值也沒有完全的共識,若有些人執著單一的價值(如性自由)並把其絕對化,不惜任何後果,那也很難說服他。
    4. 但這種論證一夫一妻制的方法也有需要和用處:
      • 它至少為信徒與大部份非信徒開拓對話的空間, 讓他們明白贊成傳統性觀念的人不一定是盲目和封閉的「衛道之士」。
      • 絕對化單一價值的人其實不是很多,大部分人都較溫和,是可以游說的。
      • 其實很多社會制度都不是絕對的,但在權衡利害之後我們可能發現:有制度比完全混亂好,太複雜的制度不能運作,某制度是在眾選擇中最好的;那在這情況下可合理地實施那制度。例子:十八歲以上才可投票;車輛要靠左駛;九年強逼教育;強積金等等。
    5. 現時的一夫一妻制有一些特點,以致我們不需要絕對證立它,能提供實質的支持即可:
      • 一夫一妻制只是社會認可和鼓勵的制度,沒有強制性。組成家庭後有一些社會認可的益處(但其實不是太多),但不結婚不會被懲罰。另類結合的方法實質上是可以存在的,所欠的只是社會的認可。例如兩個男子(或一女兩男)可以終生廝守,沒有人禁止。
      • 一夫一妻制在香港已實施,而且有甚強的民意基礎,Time (March 19, 2001) 刊登了一個亞洲青少年性觀念調查的結果(pp. 33-47) ,香港青少年認為一夫一妻制是重要的,男的有88%,女的有98%。
      • 假若現存一持之有效並有共識的社會制度,那任何改變都會有社會代價,證明的責任在革命分子一方,他應證明他提出的新制度明顯比舊的好。
  2. 婚姻與家庭制度有多種重要社會功能:
    1. 婚姻有助個人的成長:「婚姻乃是個人生理、心靈、情緒、精神及其成熟素養的社會性表現。婚姻是使一個男孩成為丈夫及父親,使一個女孩成為妻子及母親的重大轉變,而且,連帶改變了他(她)們的社會地位、特殊權益和責任。」(索羅金,頁4-5)家庭能令夫婦在道德上和性格上成長,這對社會的穩定也極為重要。作父母的經驗很獨特,沒有東西可以相比,雖然有些人會失敗,但不少人成功地學習到怎樣作負責任和有愛心的父母,甚至他們的道德和靈性都會因而復甦。這對男性特別重要,若不是婚姻把男性的能量導引向兒女的養育和終生的委身,那這些能量或許會以反社會的方式表達。
    2. 婚姻使男和女緊密地連結在一起:「對大多數的男女而言,婚姻是肉體、心靈與精神最需要、最親密、最完全的融合,融合成一個被社會容許,而無法分割的『我們』。一個美好的婚姻,使兩個自我合成一體。某一方的歡樂和悲愁,變成對方的歡樂和悲愁。他們的一切價值、期待及生活經驗,彼此完全分享。彼此無條件向對方保證忠誠,直到死亡拆開他們。婚姻的連繫力是絕對神聖,不可解除的。… 像這樣無所不包的結合,是克服孤寂最有力的解藥。」(索羅金,頁5) 所以家庭使夫婦的道德情操高尚,是發展愛情,表達愛情的最佳及最尊貴的方式。
    3. 家庭也是孩子獲得社會化的最佳地方:「家庭是使新生嬰兒獲得知識,讓嬰兒養成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人格的最重要場所。」(索羅金,頁5)孩童有擁有完整家庭的權利,只有當家庭制度受到尊重時,這種權利才會得到保障。婚姻制度保證子女有一對有清楚身分和責任的父母,他們住在一起用兩雙手維護兒女的幸福。沒有婚姻制度就沒有父親(或母親),只有無名字、無身分和無責任的捐精(或卵)者,他們並不會把精力和資源投資在孩子上。透過婚姻,性愛被轉化為生育的愛,激情變為利他主義。友誼可因為十萬個理由告終,但婚姻應是持久的,在一切都不穩定的世界裡為生命提供穩定的錨。
    4. 婚姻和家庭生活也能激發人的潛能:「互愛的培養,以及教育子女的工作,都會激發夫婦最佳的創造力。」(索羅金,頁5)「婚姻是發展每個人的創造潛能的最普遍,最平等的途徑。創造力可能是人類最特出的標誌,而實現此創造力,乃是人類幸福的絕對必要條件。」(索羅金,頁6)
    5. 家庭制度確保社會和文化的承傳:「做雙親的人,足以完成許多崇高的工作。……透過婚姻,他們使自己、祖先們及他們的社群,得到一種社會性的不朽。他們將自己的姓氏,價值、傳統及生活方式傳給他們的後代。」(索羅金,頁6)
    6. 家庭制度既有重要的社會功能,在我們還未找到可發揮同樣功能的另一種制度前,貿然把它摧毀(或讓它崩潰),實屬不智,對社會也有災難性結果。

 

  1. 家庭制度被破壞的不良後果:
    1. 歷史例證

溫敏(J. D. Unwin) 曾比較文化與社會組織較進步與較不進步的初民社會,及比較歷史上出現過的社會,在其成長時期與衰落時期的差異。[1]索羅金根據這些人類學研究,指出「較進步或較富創造力的初民社會,比起較原始或較缺乏創造力的團體,更會克制、更會調和其性生活。……在她們文化與社會成長的時期,該國度的性生活差不多都是處於一個非常調和的狀態下,而當她們衰落時,性混亂的情況便很顯著。」(索羅金,頁111)婚前的貞潔與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至少對女人是如此要求,最能大幅減少性自由的現象。那些長期維持嚴格性生活規律的文明社會,都達到高度的文化層次。

 

「巴比倫人、埃及人、雅典人、羅馬人、早期的阿拉伯人,以及盎格魯撒克遜人,在他們社會擴展,文化成長的初期,都有一套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度。父親對其家庭成員的權威,丈夫對妻子的權威是無限的。只有結婚的人才能有性生活,社會風俗呈現一片貞潔與節制。……限制性行為,使得這樣的社會聚積了無數的活力,而將之投入創新、成長的工作行列 - 這類工作,包括了思想、美學、宗教與社會各方面。因此,這樣的社會能夠有力地擴展,並以驚人的能力抵禦外侮。」(索羅金,頁116) 「一旦統治集團與整個社會都放鬆它的規律,則在三代之內,文化便會沒落下去,例如:巴比倫、波斯、馬其頓、蒙古、希臘和羅馬文明的後期,以及埃及古王朝、中王朝、新帝國的末期和托勒密王(Ptolemaic)時代。」(索羅金,頁115)

 

概略而言,「在二百五十個未開化或低度開化的社會中,有百分之七十允許相當程度的婚前性行為自由。……這些自由可能是這些社會仍停留在原始狀況,而無法創造偉大文化的原因。」(索羅金,頁171)「半原始種族,在這向上的路途中,通常都是禁止婚前或婚外性關係的。」(索羅金,頁172)

 

  1. 當代例證:俄國的經驗

「在革命初期,共黨領袖蓄意破壞婚姻與家庭制度。自由做愛(Free Love)受到官方『一杯水』(Glass of Water)理論的推崇:如果某人口渴……他用什麼杯子取水解渴都沒什要緊;同樣的,他如何滿足其性飢渴,也沒什麼要緊。……共產黨的法律,另提到男、女雙方為了滿足其慾望而『訂盟』(Contracts);至於維持『盟約』的時間,可以是永遠,亦可以是某一段時間 – 一年、一個月、一週,甚至只有一夜。一個人可以任意結婚、離婚多次。丈夫或妻子毋需通知對方便能離婚。『結婚』甚至不必去登記。重婚或多婚在新訂定的條款裏是被認可的。公立醫院施行墮胎手術。婚前性關係受到讚揚,婚外的性關係被認為是正常的。」(索羅金,頁115-116)

 

「幾年之內,一大群野孩子變成了蘇俄的真正威脅。成千上萬的人,尤其是少女,被毀了;離婚和墮胎急劇增加。多婚制度下的夫妻,彼此間的怨恨與衝突迅速增高,心理失常的人數也快速增加。國營工廠的工作情況怠惰不堪。… 整個結果是那麼駭人,迫使政府不得不改變政策。宣佈『一杯水』理論是反革命的,不得再加以宣傳,官方重新推崇婚前的貞潔與婚姻的神聖。一九四五年以後,除非母親的健康情況有問題,或是類似的情況發生,否則,禁止墮胎。離婚的自由驟減;一九四四年七月十四日頒布的法令,使得大部分公民不可能率爾離婚。現在,惡性循環的現象已告終止。」(索羅金,頁118-119)

 

回顧整個過程:「從一九一八到一九二六,當性自由受到鼓勵時,蘇維埃政府簡直就是顢頇無能,俄國無法在積極的重建工作上獲得太多的成就,也無法推動文化的成長。」(索羅金,頁119)「一九三O年以後,當遏制性自由的工作大致完成時,政府無能的情況開始了轉機,建設工作獲得動力。工業化與經濟的成長、建軍、學校、醫院、研究機構的迅速發展,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的興起。」(索羅金,頁119-120)

 

  1. 經驗數據:離婚的影響

很多研究指出,離婚的壞影響是嚴重和持久的。如Judith S. Wallerstein自1970年代早期開始做縱向研究達15年之久,她指出以前我們往往假設夫妻的衝突和不和諧會比離婚使兒女更痛苦,所以離婚很多時是不得已的惡,但這假設與她的研究結果不符:

  • 離婚後只有10%的子女感到更好。
  • 五年後,超過三分之一有憂鬱症(clinical depression) 。
  • 十年後,很大比率在學業上不成功。
  • 十五年後,很大比率仍然缺乏安全感,難以維持穩定的人際關係。

 

Paul R. Amato和Alan Booth的研究也印證以上的結果,他們也是作縱向研究,用四方面的指標(心理健康、自我形象、社化過程和教育成就)衡量離婚的影響。他們研究了全國數目相當大的樣本,發現只有25-33%的離婚令子女更好。按他們的分析,因為過高的個人期望使人們對本來不太壞的婚姻不滿意,所以只有小量衝突的婚姻也經常以離婚告終。他們的結論是:既然是父母把兒女帶進世界,那要求他們為了子女的幸福忍受一個不十全十美的婚姻,並非過分的要求。

 

離婚和其他文化因素塑造很多單親家庭,很多時是有母親、沒有父親的家庭。在2000年,美國的孩童有40%是婚外生的,大終其中四分之一是由於女性故意選擇作單親。近30%孩童活在單親家庭裡,他們差不多有一半在窮困和乏人照顧的環境下長大,他們社化程度和紀律性會較低,也會經堂想究竟父親去了那裡。他們比較容易被學校留堂、離家出走、患憂鬱症和自殺。其實離婚為孩子帶來的損失是不難明白的,不是同住的父親難以在經濟上和感情上照顧孩子,在養育孩子的過程,有兩雙手總比一雙手好,只要想想父母日常承受的壓力就不難明白:換尿片、孩子發脾氣、孩子生病、去買奶粉…當男孩缺乏有責任的男性的榜樣,和女孩缺乏了一個有委身與關愛的男性形象時(這可能影響她將來的擇偶),母親就要獨個兒承受身體和情緒的壓力。自1994年,40%孩童沒有和父親同住,其實核心家庭的核已破裂了!青少年暴力相信也和此有關,因為失去父親的孩子缺乏自制力,和心存怨憤。我們不能讓監獄取代父親的角色!

 

有些人會指出離婚後再婚也相當普遍,所以不用過份憂慮離婚的影響。然而不少研究指出,子女在有後父母的家庭(stepfamilies)中的適應甚為困難和複雜。如Martin Daly和Margo Wilson分析了大量數據,得出這樣的結論:

  • 後父母對子女的關懷,比親生父母的低很多。
  • 在stepfamilies裡,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一百倍,不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四十倍。仙履奇緣(Cinderella) 和香港的粵語長片等故事原來也有事實根據的!

 

另外,Sara McLanahan和Gary Sandeur的研究指出,被後父母養育的子女,比完整家庭的子女

  • 有行為與情緒問題的機會大2-3倍
  • 有成長與學習問題的機會大2倍
  • 更大機會不能高中畢業
  • 更大機會成為單身青少年媽媽
  • 更難維持穩定的工作

 

最後,離婚不單對兒女有壞影響,對成人也很不利,離婚始終是高壓事件。如離婚者(特別是男人)比常人更易得精神病,婚姻破裂也使死亡率提高。Judith S. Wallerstein和Joan Berlin Kelley開始研究時,預期成人在離婚後一年便會康復,但她們發覺有些人在十五年後仍很受影響。另外,根據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離婚與身體和精神疾病有最大相關性:

  • 離婚男士的死亡率(包括自殺率)高多了
  • 離婚女士的自殺率高不少
  • 離婚女士有意外和嚴重或長期疾病的比率較高
  • 分開或離婚的男或女酗酒的機會率高4.5倍

由此可見,就算從解決成年人的問題的角度看,離婚也絕不是萬應靈丹。

 

  1. 小結:一樣東西的價值往往當我們失去後才覺察,家庭制度的價值也如是,因為當我們對家庭的存在習以為常,那它的好處我們不會注意,反而它的不完美之處顯得突出。有一些人埋怨家庭制度限制了人的性自由,然而歷史經驗顯示那些有高度性自由的社會就算沒有嚴重的社會問題(如俄國的例子),也停滯不前,事實上性解放分子歌頒的性樂園多是原始部落或封閉的社會。另外,現代社會雖然接受了一夫一妻制,但性解放令這制度大大削弱,後果也是有目共睹的。以上資料從反面帶出穩定的家庭制度的重要性。

 

  1. 一夫一妻制還是另類家庭?
    1. 歷史上家庭制度有多種形式,有需要堅持一夫一妻制嗎?為甚麼不一夫多妻、多夫一妻或多夫多妻?
    2. 從歷史上看,一夫多妻制常是男性運用權力和暴力的後果,所以一夫一妻制與自由、平等和公義的價值更吻合,它是道德上較進步的制度。一夫多妻制給社會的訊息,就是女人的地位比男人低,她就好像男人的財物一樣,這難以確立和促進女性的平等尊嚴。同樣,一妻多夫制難以確立和促進男性的平等尊嚴。或謂平等只需要夫妻的數目相等,不一定是一夫一妻制,「N夫N妻制」也可(N>1)。這構想邏輯上是可以,但似乎從來沒有人認真提倡,其實它在概念上和實踐上都很困難,不多談了。
    3. 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和單親家庭制都必會使大量成人沒有配偶和作家長的機會。例如有些社會,很多兄弟同聚一妻,為的是使家產不致外流,但因此很多女性不能結婚。當配偶數目不平均時,往往是窮人和社會的邊緣人找不到配偶,因此一夫一妻制對他們有更大保障,也更符合社會平等的精神。
    4. 一夫一妻制更吻合人的心理需要,特別是對女性而言。女性一般不認為性愛可以分開,而且愛有特定單一對象,所以與別人共享一個丈夫難以滿足女人的心理需要。男人在這方面與女性不同,較多男性會接受濫交和愛多於一人,然而這是就他自己而言,不見得男性喜歡與別人分享他的配偶和接受妻子濫交。也要指出很多男性接受一夫一妻制的理念,並不接受自己可以濫交和愛多於一人。
    5. 一夫一妻制是促進穩定而相互的委身的最佳制度,那個丈夫或妻子樂於見到他人分享他/她配偶的愛和忠誠?常見的後果是嫉妒、齟齬和怨憤,而不是配偶應享有的愛與尊重。[2]不忠和多重的親密關係其實是在貶低你的配偶。
    6. 若同時容許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那難以理解為何不容許多夫多妻制。而多夫多妻制似乎只會產生混亂:它並不能有效達成家庭制度的功能,如教養子女。從心理角度看,委身於一個配偶,無條件地愛和支持他/她已不簡單,何況是同時委身幾個配偶?假設現有三男二女的家庭,每一個人要委身於另外四人,而且總共有十種「雙邊關係」,這是否太複雜和困難呢?

 

  1. 同居與結婚有分別嗎?[3]

在美國,最近統計資料顯示,有400萬對男女同居,是1970的數字的8倍。年青的男女中差不多有三分之二會先選擇同居而不是直接結婚,所以曾經同居的男女的數字應超過400萬。現在很多人都認為同居和結婚沒有分別,但事實是否如此呢?

<同居與結婚:一般性問題>

首先我們要明白,為何一對男女會選擇同居而不是結婚嗎?除了少數特殊因素之外,這正正是因為同居沒那麼多正式的限制和責任,所以比結婚「輕鬆」,要分手時也較方便。然而這表示同居主要是吸引那些不願意有太大委身的男女,這種心態也產生不少後果。

  1. 同居的男女比結婚的夫妻更易分手。
  2. 同居的男女通常不會為對方擔負起經濟的責任,他們也不會把各自的資源匯合在一起使用。
  3. 因為同居的男女對關係的穩定性和長期性不確定,所以感到任何投資在關係中的努力都要冒較大風險。由於結了婚的夫妻預期有長遠的關係,他們的功能可以專門化,一方培養某方面技能,另一方發展另一些才能,互相配合及補足。而同居的男女為了確保自己的安全,每樣事都要親力親為。因此一般而言,同居的男女所生產的比結婚的夫妻少。
  4. 同居的男女各自的父母和親屬也感到難以投入精神和心力去支持他們的關係,例如若父母太疼愛孩子的同居者的兒女,那很易受傷害,所以實屬不智。
  5. 同居的關係在困難時期也不能提供很強的支援,因為那對男女通常期望對方「自己攪掂」。若你對同居者有太高期望,會產生很大壓力,可能會直接危害關係。
  6. 同居的關係也不是教養孩童的最佳處境,例如一個人對同居者的孩子有多大的責任和權利呢?實在難以說得清楚。沒孩子的一方通常是男性,他對女方的孩子沒有明文的法律、財務和監護的責任和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對孩子的教導和管教是甚困難的。

<同居與結婚:調查結果>

  1. 同居的男女比結婚的夫妻更易因口角而動手:前者有16%,後者只有8%(以調查之前一年內計算。) 論到較嚴重的「擊打和擲物」的機會,前者是後者的3倍。若嚴格地剔除教育、種族、年齡和性別的可能影響,有暴力性爭執的機會,在同居者中仍是夫妻的1.8倍。
  2. 出現暴力事件的機會:同居是結婚的2倍。似乎對關係的委身可減少暴力。
  3. 差不多所有同居男女都希望雙方的關係是忠貞的,然而同居男女比夫妻更易偷情。Renata Forste與Koray Tanfer在National Survey of Women中發現,有第二位性伴侶的女性的比例在以下情況分別是:已結婚:4%;在同居:20%;在拍拖:18%。可見只有結婚能真正促進忠貞的關係(而這亦是同居男女和戀人的期望) ,同居只和拍拖差不多。
  4. 在有孩子的家庭中,同居男女的平均財富最少(與單親母親家庭差不多) ,完整的雙親家庭最富有,而排第二位的單親父親家庭與此也有一段距離。
  5. 同居男女的心理健康比結婚的夫妻差,例如前者較多說他們感到沮喪和對生命不滿意。似乎同居關係的不穩定性對人的精神有所拖累 。根據社會學家Susan Brown,有孩子並與人同居的婦女,特別會因憂慮關係破裂而感到困擾。她也進一步分析,指出同居男女的心理困擾不是起因於同居前的因素,而很可能是同居的關係所產生的焦慮所致。
  6. 同居後結婚的夫妻比直接結婚的有更大機會離婚。

<小結>

Linda Waite在概覽了各種證據後,這樣作結論:就社會制度而言,結婚比沒有委身的同居優勝。同居中的男人通常對那關係委身程度不大,而同居中的女人(特別是有孩子的) 通常對未來沒有信心。他們關係中出現暴力的機會較高,而孩子在各方面的表現會較差勁。總而言之,同居關係對男性、女性、孩子和社群的益處都是較少的。她同意1950年代及之前的家庭制度的確太死板及有歧視女性,所以對它作出批評或反抗都是可理解的。然而今天美國有把嬰孩與洗澡水一同倒掉的危機,所以她認為為了令更多人可經驗到婚姻制度的好處,我們要重新開始強調婚姻的優先性。

 

  1. 結論

為何婚姻要成為一種制度,而不只是一種私人選擇呢?因為家庭制度的任何重大改變,都包含重大的後果,及影響了社會的未來。此外,若希望婚姻和家庭制度能正常發揮它的社會功能,缺少了社會的支持是不成的。例如家庭的目的是讓兒女得到父母的愛護和照顧,並讓夫婦在忠誠與信任的處境中,在彼此的愛中成長。婚盟只是一旅程的開始,要走完這路程可要很多關心、尊重、自我犧牲、忍耐、仁慈、寬恕和盼望。這些過程都極不容易,只有當家庭與婚姻是社會共同認可的安排(這就是制度的意思),父母和夫妻才能有清晰而獨特的角色和責任,也只有這樣,以上的艱鉅任務才能有效完成。

 

參考書目

索羅金著,邱義仁譯,《美國性革命》,臺北:綠園,1976。

Clapp. Rodney. 1993. Families at the Crossroad: Beyond Traditional & Modern Options..  Downers Grove, Illinois: InterVarsity.

Collins, Gary. 1996. I Believe in the Family. London: Hodder & Stoughton.

Gairdner, William D.1992. The War against the Family: A Parent Speaks Out. Toronto: Canada.

Gallagher, Maggie. 1996. The Abolition of Marriage: How We Destroy Lasting Love. Washington, D.C.: Regnery Publishing.

Post, Stephen G. 2000. More Lasting Unions: Christianity, the Family, & Society. Grand Rapids, Michigan: Eerdmans.

 

 

健康家庭對性教育的重要性                                                         梁麗娟博士

 

引言:

近日報紙新聞 – 法庭審理兄長強姦妹妹案件

顯示:       1. 家庭制度已無法保護女性不受性侵犯(兄長、父親、其他親友等);

                2. 家庭成員之間的傳統道德約束力瓦解;

                3. 父或母無法招架社會上縱慾的風氣以啟導子女;

                4. 家庭作為人格及道德傳遞的角色褪去,淪為純粹經濟組合;

5. 家庭作為子女成長及情感所繫最重要群體,在當中若受到傷害創傷亦必最深。

 

一般香港家庭的困局:

  1. 經濟壓力 – 雙職父母、負資產、貧富懸殊,生活壓力迫人
  2. 工作壓力 – 最高工作壓力城市、長時間工作、少與家人親密接觸時間
  3. 養而不教 – 假手於人(菲傭、祖父母、媒介、學校),以物質補償時間不足
  4. 個人主義 -- 父母看重自己享受多於子女利益,不願為子女犧牲,甚至認為他們是個人自由的負累,當全職工作比教養子女有更大的成就感
  5. 現代的子女愈來愈難教 – 育兒方法、媒介、朋輩的影響
  6. 缺乏愛與委身的城市 – 單親家庭、手足相殘、鄰舍無法守望相助、學校是競賽搏鬥場、政府對家庭建設缺乏承擔

 

如何定義健康家庭?

  1. 家庭建立者(男女雙方)必須要有健全人格及良好自我形象,有決心維繫家庭的長期穩定;
  2. 有愛心的家庭 – 父母彼此相愛、令子女在受愛護的環境下成長
  3. 對子女教養認真的家庭 – 願意對此作出承擔並負上代價,例如時間、學習
  4. 培育子女身心靈健康發展,令他們可以融入社會,愉快的成長 
  5. 健康家庭非因緣際會組合而成,而是要各成員之間努力經營
  6. 健康家庭需要有共同信念/理想,作為推動及維繫子女性(格)教育的力量

 

健康家庭對性教育的重要性:

  1. 性(格)教育不是與生俱來,而是家庭教育及後天環境發揮很大的陶鑄力;
  2. 子女表現是家庭關係的一面鏡子,對性的態度亦是雙親關係的反映;
  3. 西方性教育經常將性需要視為個人選擇的問題,事實上不是存在選擇與否,而是有沒有能力/條件作出選擇(例如:沒有受過體育訓練的人能否選擇當運動員?沒有自制力訓練的人能否在性衝動時尊重伴侶的意願?);
  4. 性教育本質上是一種人格道德的教育,家庭作為人類成長最基要群體,具有策略性位置作為兒童的道德權威及承擔紀律他們的責任;
  5. A man in the home is worth two in the street. (Mae West, p.250) 對子女性教育成長至為重要(子:多自制少學壞學業成績較好;女:較少情緒問題、自毀傾向及延遲對性行為的追求)
  6. Study after study has shown that children who are raised in an environment of strong values tend to thrive in every sense. (Louis Sullivan, p.252)
  7. For the youngest and most ender plants the best environment is a greenhouse. It gives them a head start: upon being transplanted, such plants are larger, stronger and more resilient to disease than other plants. Children need similar protection and nurturing environment for healthy moral (sexual) development.

Psalms (144:12) ‘Our sons in their youth will be like well-nurtured plants.’ The child brought up in a good home environment will be stronger, healthier, and more resistant to the various moral diseases circulating in the larger culture. (p.256)

 

如何培育子女?

  1. 愛與紀律結合:以馴服子女的放任及學習尊重權威(只有愛及縱容的父母會令子女缺乏自制、自發及抵抗能力);
  2. 強化好習慣,對某些行為設定界線(當子女面對朋輩壓力時有更大意志不去跟隨;有助加強子女對父母的尊敬);
  3. 學習處理家務(哈佛大學有研究顯示,男孩子從小協助家務的,長大後會更快樂,所得的工資較高,更有工作滿足感,更美滿家庭及人際關係,體格亦較好;心理學家解釋是因為在家中及社群掌握個人工作能力,與及體會自己的存在價值;
  4. 學習幫助有需要的人,訓練對社會有貢獻;
  5. 家庭是小教堂、小聯邦而不是小酒店,應建立一些獨特的禮儀(奉獻)及異象(行善)
  6. 過沒有電視的生活(看電視幾乎是大部份現代家庭的禮儀,電視內幾乎沒有宗教活動,性行為除了在婚姻關係以內幾乎無處不在,電視所宣揚的價值與健康家庭價值對立);
  7. 重返傳統道德基礎:閱讀 -- 製造有建設性的話題,豐富孩子的想像力、建立智慧、道德模範、延續傳統文化火炬。

 

總結:空間及位置之戰

         社會上:家庭與學校性教育有何空間?

       小朋友心目中:父母及老師有幾重要?他們的意識被甚麼意念佔據?   

 

資料來源:William Kilpatrick (1992) Why Johnny Can’t Tell Right From Wrong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 New York: Touchstone

 

家長性教育 –– 讓父母重拾管教職份

[色情文化、性教育組]

吳浩然

 

 

  • 個人性觀念的建立,受著︰
  1. 家庭教養
  2. 宗教背境
  3. 社會文化

 

  • 最好的性教育,是︰

 

  • 社署資料套中列出家長必先認識的四個觀念︰
  • 家庭性教育應由零歲開始,

 

  • 家庭性教育是要培養幸福的婚姻,

 

  • 家長應了解青少年的心性發展,

 

  • 與子女找出彼此接納的性價值,

對家庭性教育的反思

儘管道德標準不同,卻要建立一個共通觀念︰

「性」是          上的        !

「愛」是          上的        !

「婚姻」是        上的        !

 

「愛」使人生更有意義,

「性」提供了吸引,

「婚姻」則加強關係的穩定性!

亞洲性學聯會副主席晏涵文

 

 

在色情文化中,家長應先認識的三個觀念︰

  • 性價值觀的重建!
  • 了解今天的社會文化!
  • 怎樣教導子女?

 

 

 

對性價值的重建

  • 傳媒一直是性知識的主要來源!
  • 父母有責任向孩子宣示婚姻的意義和價值,教導孩子們恰當地扮演「男人」、「女人」的角色!

 

對社會文化的認識

  • 否定歷史
  • 標榜多元性
  • 以情緒、直觀了解事物
  • 消費主義
  • 真理都是相對的

 

對教導的反思

  • 父母甜蜜婚姻關係的保鮮!
  • 孩子從父母關係中感受甚麼是和諧?甚麼是夫婦間的恩愛?
  • 讓子女從和諧、愛的婚姻關係中成長!

 

 

[1] J. D. Unwin, Sex and Cultur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4)

[2] 不少非基督徒也同意這點,參石琪,〈也談一夫一妻制〉,《明報》,2001年2月20日。

[3]這部分的資料主要來自以下文章:Linda J. Waite,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Cohabitation,” The Responsive Community, Volume 10, Issue 1, Winter 1999/2000. 可在網上找到: http://www.gwu.edu/~ccps/rcq/wait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