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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承認議題公眾諮詢 FAQ1:基本概念和背景資料

性別承認諮詢甚麼

政府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在2017年6月23日發表《諮詢文件:第一部分:性別承認》(簡稱《諮詢文件》),這公眾諮詢將於2017年10月31日結束。本會呼籲公眾人士關注及回應,然而鑑於性別議題是很多香港市民不大熟悉,我們鼓勵市民在回應前先閱讀《諮詢文件》,[1]但由於問題相當複雜,本會在這裡為常見的問題(FAQ)提供簡略答案。

問題一:性別不是男就是女的嗎?「性別承認」究竟是甚麼東西?

答案一:對,絕大多數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能肯定自己是男或女,然而有少數人患有成人的性別焦躁症(Gender Dysphoria),他們的身體性徵與內心認知的性別長期不一致,對此狀況感到極度焦慮不安,甚至對自己身體極度厭惡,因此有變性訴求──透過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以貼近另一性別。這些人可稱作TS (transsexual)。「性別承認」(gender recognition)就是建議法律可用較嚴格或較寬鬆的標準容許市民更改他們的原生性別。

問題二:為何政府要這樣大規模地舉行這場諮詢?

答案二:事情可追溯到四年前,2013年5月,終審法院在W訴婚姻登記官案(W案)中裁定:「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士」可按其新性別與異性結婚;終審法院也提及變性人士所面對的困難,認為政府應參考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研究香港該如何解決變性人在所有法律範疇所面對的困難。為了跟進終審法院的意見,政府於2014年1月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經過幾年的努力,小組終於在今年發表《諮詢文件》,希望收集市民對性別承認的意見。

問題三:政府主要想諮詢市民的問題是甚麼?

答案三:《諮詢文件》共列出了16條諮詢議題,主要包括:1. 應否在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2. 申請更改性別所需符合的資格準則應是甚麼?就著這些變性的不同準則都有個別諮詢議題,例如議題2-6就分別問到需不需要「醫學診斷」、「實際生活體驗」、「賀爾蒙治療/或心理治療」、「性別重置手術」和「其他醫療規定」。其他議題包括「年齡下限」、「婚姻狀況」(議題8-9)等等。

問題四:現時香港政府容許市民變性嗎?能改「出世紙」嗎?

答案四:容許的,但有條件。不能改「出世紙」,但能改「身份證」。

問題五:那現時要變性的條件有那些?

答案五:醫院管理局會為患有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焦躁的人士提供多項治療方案,包括:初步的精神科評估;對該人士以其屬意的性別角色生活的能力(稱為「實際生活體驗」)作持續評估;處方異性賀爾蒙治療;及性別重置手術。雖然本港沒有設立性別承認制度,但一名接受整項變性手術的人士,可以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

問題六:現時香港社會對變性人包容嗎?

答案六:從政策而言,在香港進行變性手術,當事人只須支付每日住院費100元,政府會資助所有手術及藥物費用,開支至少是二、三十萬元,[2]而很多國家都不會用公費支付變性手術,再加上香港法庭已經承認變性人的結婚權,所以香港的公共政策對變性人其實是相當包容和支持。當然,改善政策的空間還是存在。然而,在社會文化層面,大多市民還是對TS了解不多,也可能感到他們奇怪或「不正常」,因此TS在工作、家庭中都可能面對不少困難。我們不一定贊成、更加不會鼓勵變性的訴求,但TS的存在是難以否認的事實,且是有血有肉的人,所以從愛心的角度看,我們固然不贊同解拆客觀的兩性制度,但也應同時關懷TS,以合宜的措施回應他們的訴求。

問題七:性別承認就是考慮變性的準則,那現時有考慮甚麼準則呢?

答案七:工作小組在比較各地司法管轄區關於性別承認的處理,列出性別承認的四種模式(《諮詢文件》,頁76-77):

  1. 「自我聲明模式」:准許申請人聲明自己屬某一性別便可更改性別身份,而不設任何醫療干預或個人身份的限制,也不涉任何複雜的程序。
  2. 「無需手術模式」:無須接受變性手術,但需一些醫學證據,如性別焦躁的診斷及「實際生活體驗」證明等;
  3. 「規定手術模式」:規定須接受變性手術,但較少其他醫學證據方面的規定;
  4. 「較多限制模式」:要求已進行性別重置手術、提交醫學診斷證明及排除已婚人士的申請等。

現時香港的模式大概是以上第三種。

問題八:噢,有好幾種模式,那現時政府有沒有傾向那種模式呢?

答案八:《諮詢文件》多次說政府沒有既定立場(如6.2段),即是說不排除任何一個模式,這也是說今次諮詢的結果可能對政府有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

問題九:「自我聲明模式」看起來好像怪怪的,真的甚麼條件都不需要嗎?

答案九:「自我聲明模式」基本上是「當事人說了算」,甚麼客觀證據和條件也不需要,可能有點匪夷所思,但現時已有一些真實例子:

  • 阿根廷(2012)、丹麥(2014)、馬爾他(2015)、愛爾蘭(2015)、挪威(2016)、法國(2017)及比利時(2017)
  • 丹麥已採納自我聲明模式,「申請人只需作自我聲明屬何性別,該聲明不會被質疑。沒有醫學專家的介入,也不會對申請人的心理和身體健康作評估。」(《諮詢文件》,頁98)只需要半年時間等待,這「等候期是避免人們因倉卒決定而後悔莫及」。
  • 挪威的方案容許小至六歲兒童,在父母同意下改變性別身份,超過16歲則可隨自己意願改變,不用醫療證明,而且網上已可辦理,手續簡便猶如改名。

問題十:我可以諒解TS,但「性別」總有一點內容吧,真的不明白為何可以讓當事人說了算。

答案十:這就要理解除了TS的變性訴求外,廣義的跨性別運動中還有「性別自主訴求」:他們認為性別是個人選擇,社會應該肯定和接受他們的選擇,亦應以公共制度立法配合他們的選擇。他們背後的假設就是男或女的性別都是完全主觀,這代表了「性別解構」的觀點。他們也會爭取解構兩性,例如增設第三性別,這類人可稱作TG。他們「把性別過渡視為個人創造的自主性行為」(《諮詢文件》,頁146),並把這提昇到「人權」的高度,所以認定任何對他們性別認同的限制都是侵犯他們的人權。一些國家採納了這種觀點,自我聲明模式也變得順理成章!

問題十一:你提到「跨性別運動」,這又是甚麼來的?

答案十一:廣義而言,跨性別人士認為其性別身份不應被其原生性別規限,他們包括TS、TG和其他人。而跨性別運動就是透過社會運動和政治方式改造社會,爭取跨性別人士的權益。近年跨性別運動席捲歐美社會,其中有三大趨勢:[3]

  1. 性別主觀化:取消性別身份的客觀標準,以主觀的心理性別認同取代;
  2. 變性低齡化,將變性的年齡不斷降低,甚至侵害父母的教育權;
  3. 反歧視訴訟:以反歧視訴訟方式,不斷擴大跨性別權利,打壓不認同人士。

部分跨運活躍人士的目的就是要徹底改變社會固有兩性規範的政策及法律,並將社會推向性別解構的終點。

事實上,提倡性別承認法者往往有以上遠大的目標,例如Robyn Emerton就明言「立法是唯一肯定而全面的改革途徑……兼顧手術後變性人士以外的跨性別人士的權利……包羅更多類別的跨性別人士」。(《諮詢文件》,頁136)言下之意,不需要進行變性手術也可以有新的「性別承認」,這是朝性別解構的目標邁進。而「去精神疾病化」的目的正是要提倡「多樣化性別人士」的權益(《諮詢文件》,頁152),但問題是:假若性別焦躁不是疾病,那變性手術與整形手術的本質一樣,都是個人的選擇,為何政府要以納稅人的錢結賬呢?跨性別運動連「實際生活體驗」的要求也反對,原因是「該政策只會加強人們對男性和女性行為的偏見和公式化的觀念」(《諮詢文件》,頁155),和「侵犯個人選擇自由」(《諮詢文件》,頁156)。此外,他們要「讓公眾明白現時的二元性別分類有不足之處。」(《諮詢文件》,頁189)這在在顯示跨性別運動的目標不單是讓社會接納變性人,也要大眾接納性別解構的意識形態。

問題十二:自我聲明模式這麼激進,或許在香港登陸的機會不會很大吧,何況現時香港的立法會這麼保守!或許我們不用過於憂慮?

答案十二:對的,或許在短期內立法會通過這種性別承認法的可能性也不是很高,我們不用誇大性別解構對香港社會的即時挑戰。然而,這激進的模式在《諮詢文件》中所佔的篇幅甚多,在討論各條諮詢問題時,政府都會把支持自我聲明模式的論據列出來,而且提出這些論據的一方包括很多有國際地位的組織(如歐洲或聯合國的人權組織),和本地學者(如Sam Winter)。看來自我聲明模式已對工作小組和政府某些人士發揮實質的影響,雖然自我聲明模式的法例還未登陸香港,但其論述卻已經登陸

我們不能小覷性別解構與跨性別運動的威力,自我聲明模式近年迅速發展,《諮詢文件》用很多篇幅研究的英國性別承認法也正在檢討中,也有可能從現時的「無需手術模式」演變到自我聲明模式。所以,若不杜漸於微,我們預期香港會逐步靠攏性別解構。因此,一,我們要用理性指出自我聲明模式的種種問題;二,我們要透過市民的回應讓政府知道民心所向。一方面我們希望社會大眾必須留意跨性別運動的深遠影響,並積極向政府表示我們的不贊同,但另一方面也鼓勵我們的同道須用理性和論據說服其他社會人士。

問題十三:你們這樣針對跨性別運動,真的有關注跨性別人士需要嗎?

答案十三:有的,我們要記得TS和TG的分別,我們所建議的是「規定手術模式」或「較多限制模式」,而事實上我們曾與TS面談,知道他/她們是歡迎通過嚴謹程序才可變性。一般而言,對於跨性別人士,本會認為必須關心他們的需要及生活空間,在行政措施上更多回應他們的訴求;政府也應在相關輔導及研究方面,投放更多資源,尤其是研究告訴我們:越早對跨性別人士提供輔導,對他們越有幫助。[4]此外,因應他/她們的訴求,我們建議修例,讓入境事務處以真實生活測試為由,給TS發出一張印有有效日期的身份證明文件(狀如臨時身份證或「行街紙」)。該文件表面應不易於讓一般人辨識其變性身份,但特定政府機關(婚姻登記處、警察、懲教、入境等)能夠在系統中識別其原生性別身份。且在修改相關法例中列明該臨時證件的新性別的權限(例如,不能以新性別進行婚姻登記)。臨時身份證明的目的是希望便利參與測試者在日常生活(例如:租借單車、找工作或申報學校、使用性別區隔措施等),減少在證件上披露變性身份以致對測試造成障礙。

問題十四:有必要制訂一條性別承認法嗎?

答案十四:沒有必要,我們可以完善現行機制而不立新法。香港既有一套處理跨性別人士需要的行政措施,本會建議應該改善現行機制,而非另立新法,疊床架屋構造一套複雜及社會代價昂貴的制度。何況在我們亞洲的處境,用性別承認法處理的國家其實不多,連泰國「至今並無訂立性別承認制度或實施相關行政程序」(《諮詢文件》,頁93),我們香港真的有需要弄一條性別承認法出來嗎?

香港性文化學會

2017年9月

注釋:

[1] 可於工作小組的網站閱覽諮詢文件:www.iwggr.gov.hk/chi/index.html
[2]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090826/00176_003.html
[3] htttps://blog.scs.org.hk/2017/03/31/綜覽跨性別運動的三大趨勢-主觀化、低齡化和
[4] htttps://blog.scs.org.hk/2017/05/08/四歲也變性?變性低齡化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