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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與同志運動系列(十三)香港的同志運動

   西風東漸
 
  這幾十年的同志運動在西方風起雲湧,劇烈衝擊西方的社會和道德,這種西洋風也漸漸吹襲香港。在一九八三年,政府首次提出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並不能通過,但時移勢易,終於在九一年七月通過了。今天同志運動在香港相當蓬勃,有很多活躍的組織,如十分一會、彩虹行動、智行基金會、性權會等。(但似乎積極分子來來去去都是那幾十個。)我還記得約六年前出席一個關於同性戀的論壇,除了我之外,發言的全都是這些組織的代表和同志運動的同路人,我當天登時做了「炮灰」。自此沈痛的一役,我才猛然醒覺香港的同志運動實在不可小覷。
 
  反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議
 
  現在同志運動的主要目標,除了同性婚姻,還有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這法例會把任何對待同性戀者的行為,若它與對待異性戀者的行為有差異時,就一律視作違法。例如一僱主因僱員是同性戀者而將他解僱,就會受到法律制裁。
 
  在一九九四年初,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提出一個《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就包括禁制性傾向的歧視。這個草案範圍極廣,引發不少爭論,「平等機會」、「反歧視」等精神已成為香港社會的主流,我們經常在電視機上可聽到:「歧視不存在,世界更可愛。」
 
  立法會成立了一個小組「探討」應否訂立反性傾向歧視法,它傳召政府官員作「諮詢」(或「質詢」),及分別在二○○○年十二月和二○○一年八月進行了兩次公開聆訊,「收集」社會人士的意見。兩次聆訊中,都是支持反性傾向歧視法的聲音是大多數,並且獲得傳媒友善和同情的報道。三位立法會小組成員(劉慧卿、何秀蘭和陳偉業)似乎都已堅決站在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一方,她們更在開會時不客氣地教訓那些反對反性傾向歧視法的人,但反對者的論據卻沒有認真聆聽。
 
  種種跡象顯示,反性傾向歧視法和同性婚姻的法案遲早會提交到立法會,教會要在這些課題上早作準備,不能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