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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情若是長久時,又豈分男男、女女?~認識同志釋經(四)

   新約聖經明顯提及同性戀的經文是羅馬書一章廿四至廿七節、哥林多前書六章九至十節和提摩太前書一章十節。江大惠在「新約與同性戀」(江大惠主講,陳偉光錄音處理,收於《釋》第十三期,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出版)總結時認為這三段經文「所指責的是強暴、侵犯未成年者、賣淫、放縱等行為」。對林前六章九節和提前一章十節,江氏採納傳統同志釋經的解釋,認為「親男色的」一字的原文是指孌童或召男妓等不對等的關係。至於羅馬書一章廿六至廿七節,江氏這樣解釋:「『因此,上主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一26~27),但我們必須注意『放縱』與兩個人真誠的關係是非常不同的。」
 

  首先,一章廿六節的原文根本就沒有「放縱」一詞,那是和合本加上去的!保羅針對的根本不是濫情與否,而是這種渴求的本質-同性吸引的激情,經文評之為下流(26節)、可恥(廿七節)。大部分的新約學者都同意,廿六節首先提到的是女同性戀,而廿七節「男人也是如此」,表示廿六與廿七節有一平衡的意義-女人怎樣按下流的情慾而行,男人也是這樣,反之亦然。那麼筆者不禁要問?難道第一世紀女士也去召妓、侵犯未成年者和強暴別人嗎?廿七節形容雙方是「慾火攻心、彼此貪戀」,更貼原文的翻譯應是「彼此慾火中燒」(《思高》譯本),原文的用詞表明是雙方兩情相悅,被對方吸引下而自願建立的情愛關係,並不是一位誘使或強逼另一位而作的性行為。

  在一章十八節一開首,保羅是在闡述神的觀點,指陳令神震怒的人性普遍的罪。江氏不經意地忽略羅馬書這段論述的普遍性,又那麼按和合本「字面」解經,難怪他誤以為經文只是針對「放縱」的問題,以至於在解釋一章廿六與廿七節不利同性戀的經文時,出現那麼多「無從確定」、「不得而知」了(然而總結時江氏卻可肯定這都不是針對成年人同性情愛關係!)另一方面,在新約只出現兩次的「親男色的」一詞,江氏就大作文章,非常確定這不是針對同性戀關係,江氏解釋聖經的邏輯,實令筆者感到無所適從,「無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