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做壞事的同志釋經

 

些接納同性戀的基督徒,為了證明兩情相悅的忠貞同性性關係蒙神悅納,作了所謂的「同志釋經」,其結果往往令人啼笑皆非。

 試以羅馬書一章24-27節為例,同志釋經會這樣解釋︰

  一、這裡貶抑的是異性戀者所作的同性性交,由於有違本身的性傾向,所以是「逆性」。

  二、這裡與林前六:9和提前一:10都只是指孌童罪而已。

  三、同性戀homosexuality或同性愛homoeroticism這些字要到十二世紀的文獻才出現,新約時代根本沒有現代「同性愛」的觀念,經的矛頭不是指向現代兩情相悅的成年同性愛行為。

  四、這裡針對的是「放縱」,與兩個人真誠的關係是非常不同的。

  其中第四點最莫名其妙︰因為「放縱」兩字是中文聖經所加的,原文根本就沒有「放縱」一詞!保羅針對的根本不是濫情與否,而是這種渴求的本質︰順著同性性吸引的激情而發展的同性性關係。

  至於第一和第二點,26節首先提到的是女同性戀,難道第一世紀的異性戀女士也會偶一為之地找同性去泄慾,發展她們「逆性」的用處?難道保羅是指成年女士與少女發生性關係?27節形容雙方是「慾火攻心、彼此貪戀」,更貼原文的翻譯應是「彼此慾火中燒」(思高譯本),表明雙方都被對方所吸引,是兩情相悅的,並無誘使或強迫成分,也不是在祭祀偶像情況下所作的性交。

  關於第三點,學者已指出,第一世紀的希羅世界不單接納孌童行為,也接納成年男子同性戀,情況普遍,常見於當時的人物傳記和小說中。除了亞歷山大大帝與Macedon斷袖分桃的「佳話」外,最近考古學家更發現了第一世紀末一位羅馬皇帝為他的男愛妃所興建的神廟!沒有homosexuality/homoeroticism這些字,不等於沒有這些字所定義的情愛關係,正如當時也沒有異性戀heterosexuality這個字,你總不能因此就推論出當時沒有兩情相悅的異性情愛關係吧!

  保羅寫羅馬書第一章時,是以創世記的創世故事作背景的。上帝創造人,原是要人敬拜祂這位創造主,但人卻以罪性「取代」本性(23、25、26節,和合本作「變為」),使到神的憤怒臨到世人。前兩個「取代」(以偶像代替神的榮耀、以虛謊代替神的真理)都表明上帝創造的秩序和心意,就是要人類作為敬拜獨一上帝的敬拜者;同樣,26節的「逆性」並不是指乖離當時社會的文化傳統,而是乖離上帝創造性別的原意。羅一:26-27分別用「羞恥的」和「可恥的」兩詞(更傳神的翻譯是「下流」和「賤格」)來形容男與男、女與女彼此按著激情而作的同性性行為,表明這不單得罪神,也是羞辱自己、違反人倫良知的可恥行為。

  保羅將為主造像、敬拜偶像和同性戀這三樣事情並列一類,獨立處理,有別於羅一:29-31所提及當時一般人認同的惡行,乃因這三者在當時一般人心目中都不算是惡行(皆「不會傷害他人」),但保羅卻視它們為最得罪神,背離創造主原意、貶低人性尊嚴的典範性罪行!這一觀點,完全與當時社會比較開放的性道德標準背道而馳!換言之,當性道德愈來愈開放,人們愈來愈將同性戀視為正常時,我們就愈來愈接近羅馬書的時代背景,那就表示羅馬書對同性戀定罪的信息對今天的信徒更具適切性!

  同志釋經迴避上帝的觀點,視得罪神的性關係為蒙神悅納,這樣的教導真的能幫助在同性戀掙扎的基督徒嗎?這真是福音想要表達的重價恩典嗎?還是只是潘霍華所言「不用罪人稱義而罪得了直」的廉價恩典的翻版?

  (同志關顧的法、理、情系列之二。由香港性文化學會供稿。)

(第八五○期,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