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的法、理、情系列(三)公平的迷思—何秀蘭論同性婚姻
何秀蘭旗幟鮮明支援同性婚姻,她知道有些人基於宗教信仰反對,但她認為「不能因為部分人的價值觀,便……壓抑同志的公民權利。」她相信同志依然備受歧視,特別在稅務方面,同性伴侶不可享有配偶免稅額。因此,「拒絕同志登記結婚,間接令同志受到經濟剝削,有違公義。」(〈同志被拒結婚 經濟被剝削〉,《明報》,二○○三年八月廿六日。)

  何秀蘭認為考慮公共政策時,各種「價值觀」都不相干,唯一的標準就是公平,這是自由主義者的典型盲點,她不覺察自己也有一套價值觀(公平是唯一價值),並非中立。她也假設了「同性戀沒有道德問題,且與異性戀在各方面都有相同價值」,卻沒有提出強而有力的支援論據。例如就婚姻制度而言,異性戀為社會和文化的延續作出不可替代的貢獻,同性戀則沒有,兩者的地位根本不同,那為何不可特別肯定前者呢?

  何秀蘭也是一位極端自由主義者,不少當代自由主義者(如Stephen Macedo)也承認一刀切地認為所有生活方式都平等,的確會導致社會問題叢生。何秀蘭卻完全忽略了社會的共同的善(common good),但這正是衡量婚姻制度的尺度,因為婚姻制度不是強制性的。社會鼓勵特定的婚姻形式,而排斥另外一些,為的是保障和促進社會的長遠發展。單單用簡化了的「公平」觀應用到婚姻制度上,會使社會後患無窮。這種抽離處境的公平觀是淺薄的,因為公平是有處境和所屬領域的。著名社群主義者Michael Walzer的「不同正義領域」(spheres of justice)和複合平等(complex equality)概念指出,不是甚麼事物都一律看待就是公平,例如在學校的處境,一律給學生同一個分數反而是不公平;對有相同價值的事物作出同等評價,因應事物的不同質素作出不同評價,才是公平。

  單單用公平角度看婚姻制度會產生很多難題:成年人可結婚但少年人卻不可,這是否不公平?又或者優待婚姻制度本身就不公平,例如我經常借錢給朋友,甚至長期資助他們讀書,為何我不可以有免稅額?應該讓任何「結義金蘭」或「仗義疏財」的好朋友關係都擁有免稅額嘛!而且將婚姻限制在「兩個人的結合」又公平嗎?包二奶三奶、二佬三佬又如何?社會也在經濟上剝削他們麼?為何不給他們雙倍或三倍的免稅額?一種泛公平主義只會導向吳敏倫倡導的多夫多妻制。

  要顯露泛公平主義的困難,我們更可以問:為何人不可跟心愛的狗註冊而享受免稅額?(花在狗糧、看獸醫的錢也不少啊!)為何把婚姻限於人,甚或生物:為何不能與心愛的沙皮狗或Hello Kitty結婚?若反駁說婚姻必然是二種生物的結合,婚姻的原意就是如此,那即是說婚姻有一定本質,不只是約定俗成。但只考慮「公平」,那就應該沒有界線。(那也不是說完全不考慮同性戀者應有的福利,其實很多權益都可用非強制的方法如立遺囑來解決,而不用動搖現在行之有效的婚姻制度。)

  何秀蘭的文章也流露極端自由主義者對傳統的輕蔑:婚姻制度如此重要,有如此悠久的歷史,同性婚姻是如此巨大的變化,他們卻看得輕鬆平常。難道這個時代一些激進分子的人權公平概念就一定正確,幾千年的人類經驗和智慧就一點參考價值也沒有?真正的保守主義自有其洞見和智慧,他們明白社會問題的複雜性,肯定悠久傳統的智慧雖然不是絕對,但也不可輕視。因此,他們比那些魯莽的極端自由主義者和平等主義者,更懂保存、承傳社會文化美好的一面。

  (同志關顧的法、理、情系列之三,由香港性文化學會供稿。)

(第八五一期,二OO三年十二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