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的法、理、情系列(四)讓兒童當白老鼠,對他們又公平嗎?──淺談同志撫養(On Homosexual Parenting)

年西方有一些研究聲稱成長於同性戀家庭中的兒童,表現與傳統家庭的無異。其中Silverstein and Auerbach(1999)指出,看不見兩種家庭對兒女的成長有何分別;一位活躍於女同志運動的心理學者C.J. Patterson(1995)亦表示,沒有證據支持同性戀者不適合作父母。不過她承認有關的研究仍非常之少,而且研究的方法論及抽取樣本的方法,亦受到學界多方的質疑。所以我們有理由懷疑其有效性。

  一、抽取樣本太少:由於同志撫養仍屬極少數,有關研究根本難於得到可接受的樣本數目,不少學者都指出其樣本數目太少,根本難以作出統計上的分析,及數據上的解釋及結論。

  二、抽樣程序並非隨機(Lack of Random Sampling):研究做到抽取樣本夠多及隨機抽樣,研究結果才有廣泛的代表性。只是同志撫養的研究都是主動到同志團體作抽樣,而且預先聲明調查的目的,L. Lott-Whitehead and C. T. Tully(1993)於女同志母親的研究中也承認,在研究方法及抽樣本身出現不少的缺點。

  三、參與者沒有匿名:這尤其影響同志撫養研究的真實度,M. B. Harris and P. H. Turner(1985)指出大部份參與的同志父母都活躍於同志活動,他們極關注同志撫養的問題。其後Harris and Turner所做的匿名調查,參與者則較願意報告一些同志撫養的困難及問題。

  四、參與者自我報告的偏誤(self-presentation bias):研究的內容都是由同志家長自己報告提供的,在缺乏隨機抽樣及匿名的條件下,參與者可能存在很多主觀的偏向,提供一幅符合本身態度及意見的圖畫,以及避開一些不符合參與者利益的資料。P. Belcastro et al.(1993)更指出這些研究都缺乏外在的有效性(external validity)──即缺乏其他外在的證據作支持或檢查,單憑那些高度支持同志撫養的家長所提供的資料,實難以考究其真實性。N. Gartrell et al.(1996)發現十九個同志撫養的研究中有十八個都出現「參與者自己表達偏誤」的問題。Harris and Turner亦指出,同性戀者極之踴躍地主動願意成為參與者,他們可能特別對這些課題有興趣,甚至於受訪中特別偏向於他們與小孩正面的關係,因為他們覺得研究的結果將會影響他們日後對兒童的監護。

  過往已有不少研究顯示同性戀的生活方式是與撫養兒童的客觀條件相違的,最明顯的是同性戀的關係非常不穩定,基本上不能提供安穩的成長環境。例如不少調查都直接或間接地指出同性戀者普遍較為濫交,特別是男同性戀者。有些人認為給予他們婚姻的制度有助他們建立忠誠的關係,但在David McWhirter和Andrew Mattison以非隨機抽樣調查了一百五十六對「委身」的男同性戀伴侶,發現當中沒有一對擁有排他性的性關係多過五年。他們解釋一般男同性戀伴侶都只是強調情感上的忠貞,而非身體上的。再加上多個研究指出不少同性戀者(尤其女同性戀者)有長期的抑鬱及悲傷情緒,很多還有濫用藥物、酒精等情況,以及較高的自殺傾向。甚至有小量報告指出同性戀關係中比傳統家庭存在較高比率的暴力問題。同志社群中透過性接觸傳染性病的比率亦明顯偏高。

  筆者陳述這種種問題並非要煽動仇恨,只想指出種種證據都反映同志伴侶並不適合撫養或領養兒童,若社會只為政治正確而於領養政策上允許同志領養,只是將兒童的成長拿來作賭注。領養制度首要是為兒童尋找合適的家長,而非為家長尋找他想要的兒童,更非為肯定同志的社會地位,將本身沒有選擇權利的兒童捲入仍極具爭議的生活模式,對他們並不公平。

  其實,選擇同性戀,已是選擇了一種不會有下一代的生活模式,若反過來又認為養兒育女是他們的「權利」,實在有點矛盾。

  (同志關顧的法、理、情系列之四,系列完。由香港性文化學會供稿。)

(第八五二期,二OO三年十二月廿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