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下下、前前後後~認識同志釋經(三)
  李熾昌說:「縱觀舊約,在經文中沒有必然的贊成或反對同性戀的看法,因為在舊約這個問題未有構成關注的問題,舊約並沒有直接討論同性戀。」這完全漠視利未記十八章廿二節和二十章十三節明顯禁止同性性交的法令。
 

  根據同志釋經的傳統,認為這些不利同性戀的律例不能按字面去理解,譬如利未記二十章廿五節以沾染不潔淨的禽獸是「可憎惡的」,跟十八章廿二節和二十章十三節以同性性交為「可憎惡的」,同屬「禮儀上不潔淨」而已。亦有學者如Jacob Milgrom推敲上帝禁止同性戀的原因,提出「生育論」。因著這種性行為不能帶來生育,像禁止男子遺精下地,所以神禁止同性性交。然而無論是「禮儀論」還是「生育論」,結論都是一樣:同性性交的禁令只是時代限制下產物,與我們今天「文明先進」的基督徒無關。

  利未記的禁令,無論是十八章抑或是二十章,上文下理都記下不少連大部分現代人都感到髮指的行為:亂倫(十八6-18,二十17-21)、使兒女經火(十八21)和人獸交(十八23,二十15-17)等罪行,聖經作者將同性性交與這些罪行歸為一類,難道這些也是禮儀不潔的問題?十八章末說明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亦是神對迦南人的審判,因為他們作了以上這些惡事(包括同性性交),耶和華作為創造主也看不過眼,要逐他們出去,不是因他們禮儀上不潔(上帝不會因外邦人不守割禮、吃豬肉而懲罰他們),而是按他們根本的道德良知來判斷。

  至於Jacob Milgrom的生育論,因著這種性行為不能帶來生育,上帝禁止同性性交。筆者真想向他請教,難道上帝禁止男人與他的繼母、繼妹、媳婦、阿嫂、鄰舍的妻(十八8、11、15、16、20)等這些與他沒有血緣關係的人發生性關係,也是因為這類性行為不能帶來生育?若然不是,Jacob為何能夠洞悉天機,在上下文都沒有片言提及生育的情況下,認定這是耶和華禁止同性性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