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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結合」是解決同性婚姻爭議的出路嗎?

隨著歐美愈來愈多國家制度化同性婚姻,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近年亦有聲音要求改革婚姻制度,加入同性婚姻,更有專門為推動同性婚姻而成立的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然而,畢竟香港是一個以華人為主的社會,大部分香港人仍未能接受同性婚姻,譬如平機會在2015年做的問卷調查顯示,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只有29.1%(反對佔42.4%)。雖然不接受同性婚姻,但面對同性伴侶親密關係的生活需求,如獲授權處理對方的遺產、醫療探視權、死後合葬、聯名申請公共房屋和領養兒童的權利等,有人提出用「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方式處理。意即賦予同性伴侶猶如婚姻關係的待遇,包括權利和福利,只是名份上不會稱為「婚姻」。部分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亦接受這安排,認為是爭取同性婚姻的第一步。

 

麼,「民事結合」是解決同性婚姻爭議的出路嗎?我們一直留意歐美社會同性婚姻發展的趨勢,我們認為「民事結合」並非解決同性婚姻爭議的出路,相反「民事結合」最終會導致同性婚姻,社會不應繞過討論應否制度化同性婚姻而設立「民事結合」;「民事結合」既不能阻擋同性婚姻的訴求,更可能在婚姻制度以外,另行設立一個不以彼此委身為目標的異性及同性伴侶關係制度,長遠影響社會穩定。再者,不認同的意見亦會逐漸被邊緣化,侵犯異見人士的基本權利。有見及此,我們提出反對「民事結合」的理由,期望引起社會更多討論。

以下先提綱挈領列出我們反對的重點,下面再進一步闡明我們反對「民事結合」的理由:

  • 民事結合與同性婚姻本質上沒有分別,是不當地以公權力嘉許一種極具爭議的關係;
  • 民事結合會導致同性婚姻,而同性婚姻將引致社會的種種問題;
  • 民事結合難以避免一些孩子接受同性撫養(same-sex parenting):
  • 有一些兒童是經過人工生殖產生,這不單剝奪他們被親生父母養育的權利,且會加劇人工生殖的種種倫理問題;
  • 一些兒童可能是被領養,但同性撫養不能同時提供爸爸和媽媽給孩子,這對他們的成長相對不利;
  • 民事結合影響異見人士的言論自由、良心自由、宗教自由和教育自由等;
  • 民事結合若包括異性關係,將進一步削弱市民委身進入婚姻關係的意願,影響家庭結構。
  • 民事結合可能導致婚姻關係的混亂化:難以解釋為何民事結合只限於二人,而不擴充到三人甚或多人的民事結合。
  • 民事結合與同性婚姻本質上沒有分別,是不當地以公權力嘉許一種極具爭議的關係

「民事結合」是政府在婚姻以外,承認另一種猶如婚姻的伴侶關係,是政府代表全體市民對同性關係的認可與嘉許;訂立「民事結合」後,納稅人別無選擇,他們所納的稅款同樣會用於肯定同性關係,如免稅額及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共房屋等;僱主亦要被逼肯定同性關係,提供猶如異性婚姻的福利;不認同同性婚姻的人士,亦不能按其價值觀拒絕服務同性結合禮。然而,同性性關係在社會上仍極具爭議,政府若透過「民事結合」的制度強逼所有市民接受並嘉許同性性關係,對不認同些種價值觀的市民並不公平。

在現行婚姻制度之下,任何市民只要達到法定年齡,均可進入婚姻制度,這亦是國際人權公約肯定的婚姻權,譬如《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現時社會只透過婚姻制度嘉許男女雙方自願終生結合而排他的關係,但市民同時有自由選擇婚姻以外的生活方式,如獨居或同居──不管異性、同性或是多人,大家都有自由,並沒有誰受到法律禁止。假若同性戀者認為政府應同時認可或鼓勵同性伴侶關係,須要提出理據說服市民支持。

  • 民事結合最終會導致同性婚姻,而同性婚姻將引致社會的種種問題

設立「民事結合」後,同性戀運動的訴求不會停止,他們會繼續爭取制度化同性婚姻。事實上,大部分設立了「民事結合」的地區均已制度化同性婚姻。

可見,「民事結合」並不能阻擋同性婚姻,相反更為同性婚姻打開方便之門,因此,社會不能迴避討論應否制度化同性婚姻。有些人認為傳統婚姻制度只是父權文化的產物,應該一併廢除。然而,無論婚姻制度如何,男和女都會結合並生孩子,政府的選擇只是規管婚姻或放任不理;從多個角度看,政府都有理由規管婚姻,這樣可鼓勵想組織家庭的伴侶委身於婚姻關係,並保障孩子盡量在親生父母照顧下健康成長,這是社會對兒童的重大禮物,也促進社會的長遠發展。反之,兩個人相愛,若不涉及下一代,其實是私人事務,政府毋須插手規管;同性戀者在香港(或台灣)可自由戀愛並同居,沒有法律禁止,若同性伴侶希望處理彼此的後事,可循授權書途徑爭取。另一邊廂,同性婚姻對兒童權利和宗教自由的負面影響亦不應忽視。

  • 影響兒童權利

不少地區的「民事結合」會包括兒童的撫養權,包括領養兒童和使用人工生殖科技產下與其中一個伴侶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然而,兒童最適宜由親生父母撫養長大,除了是幾千年來人類的共同體驗外,亦獲大量社會科學數據支持;因此,在未有確切數據顯示同性撫養的孩子成長,與穩定的異性雙親家庭孩子沒有分別時,應拒絕設立一個令孩子注定缺少親生父親或親生母親的制度。我們相信,文明社會應優先考慮兒童的最佳利益。

再者,設立同性「民事結合」後,除了被領養的兒童失去獲得父母雙親自然家庭照顧的機會外,待領養孩子亦將不能優先配予異性夫婦家庭,必須對同性「民事結合」伴侶家庭的申請一視同仁,否則將違反歧視條例。換言之,兒童失去優先被父母雙親自然家庭領養的機會。

  • 衍生人工生殖的倫理問題

若「民事結合」包括人工生殖權,將導致逐步全面開放生殖科技,令同性伴侶可以養育下一代。然而,假若不當使用人工生殖科技,或會產生難以想像的倫理問題。現時本港的生殖科技由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規管,只容許已婚不育的異性夫婦使用,背後的理念是尊重生命,令藉生殖科技所誕生孩子的福利得到保障。

若容許同性伴侶使用人工生殖科技,除生出注定被剝奪親生父親或母親的兒童外,亦衍生商業代孕母的倫理問題,以及捐精者、捐卵者或代孕母與委托同性伴侶雙方爭奪撫養權的爭議。簡言之,這是一個為了遷就同性戀者個人願望,而放棄保障藉生殖科技所誕生孩子福利的政策。

 

  • 影響言論自由、良心自由、宗教自由和教育自由

外國設立「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後,很多不認同同性婚姻的市民基本權利被侵犯,譬如不能拒絕服務同性結合禮或婚禮,包括婚禮蛋糕、攝影、場地佈置或租借等,不認同的店主只能結業或結束所有婚禮生意以避開歧視檢控;此外,小至幼稚園已開始同性戀教育,家長無權反對。另一邊廂,不認同同性關係的人被攻擊和邊緣化,連主張孩子需要父母也被標籤為「恐同」,甚至失去工作。

英國便有一名家事法官因為主張兒童最適宜由父母兩性撫養而被撤職,理由是歧視同性伴侶;此外,英國一名社工碩士生在社交媒體引用聖經經文反對同性婚姻,被校方開除學籍。簡言之,若社會透過制度肯定同性關係,加上歧視法,一切不利同性關係的意見會被打壓,異見人士將被邊緣化,各項基本權利受侵犯;甚至在同性家庭長大的人士,基於個人經歷反對同性婚姻,也被標籤為「恐同」。

  • 若民事結合包括異性關係,將進一步削弱市民委身進入婚姻關係的意願,衝擊婚姻制度

為免性別或性傾向歧視,「民事結合」不單接受同性伴侶申請,也要容許異性同居者申請。一些異性伴侶不想承擔婚姻伴隨的責任,但又想享有婚姻的福利,「民事結合」將是他們的理想選擇,如台灣的「伴侶盟」提出的「民事結合」就可單方面地隨時解約,而且雙方並不存在「一體」的關係。然而,在婚姻之外設立一個不以永久忠誠和排他為目的的關係制度,將會對關係中較弱勢的一方不利,通常是基層女性和小孩,因為很多時他們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伴侶關係破裂意味失去另一方的經濟支援。

雖然婚姻制度容許離婚,同樣不利經濟較弱勢的一方,然而,進入和離開婚姻的程序──如離婚要先分居一年,給雙方一個冷靜期──正是表達了婚姻的嚴肅,以及社會對長期婚姻關係的期望。相反,不願進入婚姻制度,亦意味著雙方對關係缺乏委身,最受影響的很可能是這些關係中的兒童,長遠影響社會穩定。可見,「民事結合」是一個影響整個婚姻家庭制度的政策。

  • 民事結合可能導致婚姻關係的混亂化:難以解釋為何民事結合只限於二人,而不擴充到三人甚或多人的民事結合

支持「民事結合」者大多會問:不用制度保護,又如何能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呢?我們上面已指出,同性伴侶已被法律寬容,他們的自由權已被保障──這正如三人或多人關係一般。若「權益」指的是福利,我們認為這代表一種嘉許,只應給予有高度共識是值得嘉許的關係。若要一視同仁(不論是否爭議性、也不論價值),那為何三人行(三男、三女、二男一女、二女一男)的福利就要忽略呢?又為何要歧視更「博愛」的多元結合(或多人成婚、成家)呢?接這邏輯看,「民事結合」不單限於二人,而應擴充到多人!這只會帶來婚姻制度的混亂,當然同性婚姻也有類似問題。

基於以上各點,我們不贊成「民事結合」制度。在多元自由社會,不同的生活方式應受尊重(容許但不鼓勵原則);然而基於共善(common good)的考慮——保障所有市民的基本權利以及關注兒童權利,政府應維持和鞏固現行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至於同性伴侶希望在有需要時處理對方的事宜,包括遺產或探視權等,可循授權書方向爭取,不一定要通過婚姻或「民事結合」制度才能獲得,而且爭議較少,應能更快實施。

如希望進一步探討支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公共理據,可參:

Girgis, Sherif, Anderson, Ryan, & George, Robert. (2012). What Is Marriage? Man and Woman: A Defense. New York: Encounter Boo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