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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曲同聲」性別承認法公開論壇後感

陳婉珊(香港性文化學會研究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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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0日,中文大學學生會政治與行政學系系會主辦的論壇:「異曲同聲-性/別小眾討論會-性別承認法刻不容緩?」(圖片取自學生會臉書專頁)

2018年11月10日,筆者出席了一場由中文大學學生會政治與行政學系系會主辦的論壇:「異曲同聲-性/別小眾討論會-性別承認法刻不容緩?」,討論應否訂立性別承認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討論的對手為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議員及教育大學高級講師莊耀洸律師,並由時事評論員蘇敬恒先生擔當嘉賓主持。筆者的拍檔則是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先生。幾位名人前輩珠玉在前,筆者第一次出席公開的論壇,事前難免忐忑,但回想起也是一個非常難得的經驗。[1]

葉太很有風度,先禮後兵,作為首位發言嘉賓,她沒有擺出強硬的態度,相反,她明白問題的爭議性。雖然她個人支持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生活方式,但立法還是要經社會及立法會仔細研究和詳細討論。她揚起手上最新出版的《經濟學人》,表示變性的議題在英國引起不少爭議,包括使用洗手間的問題、治安問題、執行問題,甚至影響兒童的問題等等。葉太又引述《經濟學人》刊出的數字,英國於2004年訂立《性別承認法》,至今只有5千人申請證書,取得新性別的法律地位;政府估計跨性別人口約為整體人口的1%,算上來大約65萬人,比例出乎意外之外地低,但原因不明。是申請的成功率太低,所以數字偏低嗎?相信不是,因為根據性別承認法的諮詢文件,只有為數極少的申請宗數被撤回。

莊律師隨即補充,如果是人權的話,一個人的人權也應受保障。但如果不同人的權利互相衝突呢?難道不應該先探討平衡各方權利的政策嗎?

性承法主角:一小撮想申請變性,但不想做手術的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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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陳婉珊女士、蔡志森先生及蘇敬恒先生(圖片取自學生會臉書專頁)

到筆者發言的時候,筆者先澄清性別承認法的爭議重點,希望雙方的討論可以更聚焦。在討論性別承認法時,坊間有一種說法,表示香港沒有性別承認法,跨性別人士即使完成性別重置手術(gender reassignment surgery,俗稱變性手術)也沒有法律保障。筆者留意到主辦單位在宣傳這論壇時,也包括這種說法。嚴格來說,這說法不能說錯,但卻非常誤導,彷彿變性人士在香港全沒保障。然而這不是事實,情況剛好相反。事實是,香港一直用行政措施處理變性的問題,只要完成變性手術,便可向入境處申請新身份證。在香港,身份證是主要的身份證明文件,所以變性人士只要拿著新身份證,日常生活已十分便利。再者,由見精神科醫生開始,到變性手術,求診的跨性別人士只需付低廉公營醫療費用。變性手術的費用由政府支付,動輒十數萬或以上,不少外國的跨性別人士還要自掏腰包做手術。可見香港對變性人士的需要有一定承擔。

其實對於患有嚴重性別焦躁症(Gender Dysphoria, GD;前稱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GID),討厭自己身體,因而要做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而言,現時措施已可應付他們的基本需求。譬如由男性身份轉變為女性身份的Omena,她表示只想做一個普通的女性。她接受訪問時表示:「我們做的這件事,其實是很性別二元,只是想做回男子、女子。」[2]所以她明言反對多元性別,以及反對不用做變性手術也可改變性別身份。這也不難理解,試想想,他們經歷痛苦磨人的變性過程,也只是想以渴望的性別身份生活,又怎會希望有人擾亂性別的定義?

因此,最想爭取性別承認法的,其實是一班不想做變性手術,但又想改變性別身份的人。但這樣會帶來社會很大衝擊,以及影響婦女和孩子的權利。正如Omena所言:「如果你是覺得手術如此痛苦,即是說你都不覺得這個身體討厭。如果你不覺得身體討厭,照樣過生理及心理性別不一致的生活皆可。」社會真的要為一班為數極少的,可做可不做手術的跨性別人士,犧牲其他大部分人的權利嗎?

作出基本重點澄清後,筆者呼應葉太提到英國的變性爭議,即時補充最新的調查數字:(2018年)9月,英國《泰晤士報》根據資訊自由法例向市政府取得的資料顯示,2017-18年間,在市政府轄下公眾泳池及體育館的更衣室共收到134宗風化案報告,當中近九成(120宗)在不分男女的更衣室發生,只有14宗在男或女更衣室發生。數字反映性別友善廁所對女性並不友善。

哪種權利?誰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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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正方的葉劉淑儀議員及莊耀洸律師(圖片取自學生會臉書專頁)

莊律師主要從人權的角度主張必須立法,他不認為立法可以解決所有問題,但卻是一個必要的起步點。他經常強調人權是不需要大多數人的共識,文明社會基本人權要獲得保障。

然而,筆者認為人權論十分值得商榷,因為各大國際人權公約,也沒有自我聲明性別認同這種人權。縱使曾經有國家提出要將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明文加入受保障的特徵,但都被聯合國最高權力機構——聯合國大會所否決。雖然莊律師後來回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建議香港訂立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但別忘記,我們當時討論的,是性別承認法例。連最開放的歐洲人權法院,也未有案例解釋自我認同性別,乃是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何況包括亞洲、非洲等較保守國家的聯合國?

自我聲明性別是人權的講法,也許源自一份名為《日惹原則》的文件。這份文件是廿多個人權專家和倡議者聯合簽署的一份聲明,既不是聯合國的官方文件,也沒有法律地位。但《日惹原則》受到聯合國人權報告員、人權組織及歐洲一些法官追捧,倒是在過去十年在歐洲發展出一種跨性別權利,更稱之為「國際人權」。所以,這種所謂的人權其實是甚有爭議的,如果我們不加批判便承認這種人權,只是將歐洲某項人權標準強加於我們身上。

其實8月(2018年)香港高等法院也有一宗跨性別權利的法庭判例。一名菲籍跨性別人士因販毒被囚。其後該名人士投訴被懲教署囚禁於男性監獄、被男性人員搜身,以及被拖延接受荷爾蒙治療等。但法官指出,該名人士仍未做下身手術,「故懲教人員擔心容許申請人與其他女囚犯同囚,會對女囚犯構成危險,是合乎常理;但同時為免她被男囚犯騷擾,安排她獨立囚禁並在洗澡等事宜上獲特別安排,亦是合理不過。」[3]法官認為,為保護申請人及其他女囚犯,署方的做法不涉及性別歧視或殘疾歧視。法官同時提到,讓女警為跨性別者搜身,或會對女警不公。我們認同法官的裁決,一方面他指出申請人未做下身手術,不宜囚於女子監獄;強逼女警為申請人搜身,亦有機會對女警不公。另一方面,法官亦建議警方訂立客觀指引,平衡不同人士的人權。

莫說自我聲明性別是人權的講法問題重重,退一步,假設它真是一種人權,但人權並非只有一種,還有婦女和兒童的私隱權和安全權、言論自由、平等權利呢?這些正正是各大人權公約明文保障的權利,為何人權論的倡議者只關注某種人權和某些人的權利?本港曾有跨性別人士投訴使用女性洗手間時,被警員查問感覺受辱;當時警員發覺這位跨性別人士在商場先後進出兩層的女洗手間,因而上前查問。[4]如果立法後,質疑可疑人士可能招來歧視的投訴,還有人敢質疑嗎?試問,誰是受害者?還不是失去了保護屏障的女性嗎?還有那些不依從跨性別意識形態而被解僱的人呢?與跨性別女性(生理男性)作國際賽的女性呢?種種「逆向歧視」例子在外國罄竹難書,他們的人權難道不用理會?[5]

無論是莊律師還是蘇敬恒先生,都似乎傾向將種種問題歸咎於執行的問題,彷彿只要處理得宜,不同權利之間的衝突可以消解。但當外國發生衝突的情況與日俱增,他們的回應顯得軟弱無力。事實上,無論是性傾向還是性別認同的問題,其實都十分複雜,牽連甚廣(請參最後一段);即使是跨性別人士也有不同需要,十分多元,強推性別承認法只是將他們的問題看得過於簡化,恐會適得其反,忽視了最需要獲得社會幫助的跨性別人士。

後感

首次出席公開論壇,即場未及反應,也沒有把握總結的時間好好整理我方的論點,這是筆者要檢討之處。蔡志森先生一貫的淡定,指出要區分因為患有嚴重性別焦躁症,而想做變性手術的跨者,(簡稱TS)以及不想做手術,希望憑個人認同取得性別身份的跨者。(簡稱TG)面對前者所受的焦躁感或不安感的折磨,蔡生認為社會應增撥資源照顧他們的需要;但對於未做手術,卻想取得生理性別以外的性別身份,他認為會導致很多荒謬的結果,更是強逼其他人指鹿為馬。另一方面,訂立性別承認法並非幫助最受性別焦躁症折磨的一群變性人士,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政府應該首先照顧TS的需要,將資源投放在加強醫療服務及手術後身心健康的跟進之上。

完場後收到一些現場聽眾的意見十分正面,令筆者備受鼓舞。起初,他們原以為反對方的論點可能會稍弱一點,但結果卻恰好相反,反對訂立性別承認法一方的論點往往更深入,以及能提供更多研究數據支持論點,令他們感到意外之餘,亦對性別承認法有更多思考。之後收到莊律師友善的電郵,有點受寵若驚,縱使彼此立場相左,但心裡非常受落。

話說回頭,事後筆者找來葉太揚起的《經濟學人》報道,發覺該報道簡單概括了跨性別認同引起的爭議,是很好的入門讀物。[6]加上這刊物並非保守立場,某個意義上更值得有興趣人士參考。只是網上不付費只看到一篇文章,原來的附屬報道便看不到。這短短的附屬報道講及一宗在加拿大發生的爭議:一名跨性別人士要求專為女士服務的美容中心提供「巴西式」脫毛服務——那是一種私處的脫毛服務。美容中心得知查詢者是一名男性——縱使他自稱跨性別人士,紛紛拒絕服務,結果前後共有15間美容中心被投訴性別認同歧視。[7]到底擁有男性器官的跨者是男性定女性?拒絕為他們提供私處的脫毛服務是歧視嗎?立法的支持者不能聲稱他是男性,否則便是自打嘴巴;那麼,也許要硬著頭皮聲稱要尊重他的性別認同,因此拒絕服務的女性是歧視,她們的偏見應該改變云云……是這樣嗎?筆者拭目以待哪位立法的支持者心口一致地捍衛這名跨性別人士的「人權」。

【編註】我們對性別承認立法的立場和看法,請參:https://blog.scs.org.hk/性別承認諮詢/#booklet

注釋:

[1] 論壇片段可於中大校園電臺臉書專頁重溫,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cuhkcampusradio/videos/314549429370276/。由於當日較早時有另一場討論會,筆者參加的環節由片段的2:24:10時間開始。
[2] Simon Liu,〈跨性別女生Omena:切除性器官方獲承認性別 可免倫理衝突〉,《立場新聞》,2017年8月2日。取自:https://thestandnews.com/lgbtq/定義男女-4-跨性別女生omena-切除性器官方獲承認性別-可免倫理衝突/
[3] 〈申訴獄中遭不人道對待 菲籍「男跨女」覆核部分勝訴 官倡警設跨性別者搜身指引〉,《明報》,2018年8月4日,頁A02。
[4] 〈跨性別者:警截查促盡快變性 上女廁惹疑搜手袋看手機感受辱〉,《明報》,2016年6月26日,頁A12。
[5] 不斷更新的「逆向歧視」例子請參我們的資料庫:https://blog.scs.org.hk/category/逆向歧視/;以及小冊子:http://www.scs.org.hk/downloads/消失的性別界線.pdf
[6]網上版文章(可免費閱讀一篇):https://www.economist.com/briefing/2018/10/25/transgender-politics-focuses-on-who-determines-someones-gender
[7] 湊巧這宗新聞我們有報道,可參考:https://blog.scs.org.hk/2018/11/13/抱歉-不設男士服務-加拿大跨性別人士提15宗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