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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法院維護一夫一妻 反對法官修改婚姻定義——歡迎周家明法官就MK案的判決

香港性文化學會聲明

緒言

在香港,MK的司法覆核揭開了推翻一夫一妻(制度化同性婚姻)和守護一夫一妻的法庭攻防戰的序幕。雖然守護一方勝了第一回合(2019年10月),但還有第二回合(上訴庭)和決定性的最終回合(終審庭)。我們非常憂慮在兩年內案子到達終審庭後,香港便走上同性婚姻制度化的不歸路──但反對的香港市民連表達機會也沒有!MK的辯護律師認為無論基本法論到「婚姻」的原意如何,香港的情況已經改變(如絕大多數已接受同婚),所以可以對基本法提供新解釋,而終審庭甚至曾說:大多數人的共識也是「毫不相干」!香港人必定要發聲,讓法官和律師都清楚知道還有很多香港人堅定支持一夫一妻制,且決不贊成法庭在這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的重大議題上,把香港人的發聲權取消!

為此,香港性文化學會發出以下聲明,讓更多人(包括法官)聽到我們的聲音,並挑戰那些法庭中常見的虛假論點!

「支持法院維護一夫一妻   反對法官修改婚姻定義」聲明

A) 現時,香港婚姻制度正面對前所未見、空前巨大的挑戰,這也是對香港社會的嚴峻挑戰。MK與她的女同性戀伴侶是企圖透過司法覆核推翻香港婚姻法和制度化同性婚姻的第一個案例,類似的司法覆核案還會接踵而來。所以,香港很有可能不容任何公民表達反對下走上同性婚姻制度化的不歸路。

B) 幸好,高等法院在MK案初審判決仍然堅守一夫一妻制,我們非常歡迎周家明法官的判決,認為他的觀點合情合理:[1]

  1. 政府拒絕同性伴侶根據香港法律締結婚姻,以及未有為他們提供民事結合等承認同性關係的法律框架,並沒有違反他們的憲法權利。
  2. 現時香港婚姻法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是清晰可見的,而《基本法》第37條賦予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明顯所指的是男女婚姻,原因包括《基本法》頒布及生效時的歷史脈絡(本地與國際)、《香港人權法案》和國際人權文憲(如ICCPR和《歐洲人權公約》)的一致解釋。所以,《基本法》第37條不能衍生出保障同性伴侶結婚權的結論。
  3. 為MK辯護的律師未加論證就假定了「同性伴侶能結婚」是基本人權,這犯了乞題謬誤(begging the question)。
  4. MK辯護的律師認為《基本法》是活文件,其解釋可配合需要和環境的改變而被賦予「更新的解釋」。周官卻認為若要為法律提供更新的解釋,必須向法庭提供強而有力和令人信服的本地原因,但在香港的處境我們卻沒有這種強而有力的理由。
  5. 政府並沒有法律責任主動提供民事結合等法律框架,好讓同性伴侶與異性已婚伴侶享有同等權利和福利。民事結合等本質上是立法事宜,不應由法庭透過司法權力去制訂。再者,我們必須先考慮同性伴侶領養能否保障幼兒的權利等重大問題。

C) 然而,終審法官過往有關婚姻的判決包括變性人婚姻(W案)、QT案和梁鎮罡案,都深受同運的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影響,已大大削弱和衝擊香港的婚姻制度(如首次在一些法例裡把「丈夫」與「妻子」的稱呼取消,一律以「配偶」取代」)。我們對這些判決相當保留,認為他們的推理包含謬誤、一些主張理據不足和所倚賴的價值觀甚具爭議。[2]該等終審庭法官是把他們的個人價值強加於香港社會,而不是單單按照法理判決。我們反對這種過分的司法干預。

D) 我們非常憂慮,在約兩年內出現案子到達終審庭,最終的判決會變相制訂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周官在MK案所採取的是純粹法律的進路,但我們認為法律判決對社會和文化也有深遠影響。固然從法律角度看,香港有理由維持一夫一妻的自然婚姻,我們亦認為從價值觀、社會共善(common good)和下一代與原生父母連結的福祉等角度,應堅決反對同性婚姻的制度化,特別反對幾位法官繞過公民社會的討論和立法程序去改變香港婚姻的定義:

  • 推翻自然婚姻和制度化同性婚姻,不能抽離當代的社會處境和文化思潮去理解。這種變革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也不是中立的,而是對LGBT意識形態與性解放思潮的認同和推波助瀾。我們認為這些思潮有不少流弊,對香港社會帶來的長遠影響是負面的。
  • 一夫一妻制有自然基礎和規範框架,對孩子的成長、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都有不能替代的巨大貢獻。法庭若貿然把它推翻,恐非社會之福。無論如何,推翻一夫一妻制會對香港市民帶來衝擊(教育、逆向歧視、孩子的成長、文化劇變等),法官在未有社會共識的情況下把這些強加於市民,對他們殊不公道。
  • 自然婚姻有奠基於自然的客觀性,明顯對社會共善有貢獻,有強大社會共識,並與世界各大道德、文化與宗教傳統吻合。相反,同性婚姻建基於主觀感覺(容易帶來婚姻制度的混亂),沒有對社會共善作出相應的貢獻,有極大爭議性,且與世界各大道德、文化與宗教傳統(包括中國傳統)有衝突。因此,改變婚姻定義和制度化同性婚姻,實在問題重重。
  • 健全和可持續的婚姻制度對下一代的幸福不可或缺(這對社會的長遠發展也非常重要),而制度化同性婚姻恐怕會危害(最少一些)下一代的幸福。無論如何,在排除這可能性之前,我們不應貿然把下一代的幸福當作實驗或賭注。[3]

E) 我們逼切呼籲,既然香港婚姻制度的瓦解或許已逼在眉睫,那麼:

  • 香港各界支持自然婚姻的人士和團體,應竭力發聲,支持自然婚姻、反對同性婚姻制度化。
  • 香港政府在法庭訴訟中應盡最大的努力確立一夫一妻婚制的獨特地位。
  • 香港法庭(特別是終審庭)應行使司法克制,不應以司法力量強行改寫婚姻關係和親子關係的定義。

 

香港性文化學會  2019年12月

注釋:

[1] 英文判辭,請在此下載: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4943&currpage=T。我們也為英文的裁決作出中文撮譯,請參https://bit.ly/2DNmSgJ。亦有一系列文章解釋此判決的論據和相關論點:https://blog.scs.org.hk/category/同性婚姻/mk案初審判決/
[2] 參網上文章的詳細分析:
梁鎮罡案:https://blog.scs.org.hk/category/公務員福利案/
W案:http://kwankaiman.blogspot.com/search?q=W案
[3] 有人會說社會科學的研究已證明了同性撫養沒有問題,我們並不同意,請參關啟文對梁啟智的回應(http://kwankaiman.blogspot.com/2014/06/blog-post_4952.html),和《同性與變性》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