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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性文化學會對變性人改身份證性別案的聲明—輕率打開潘朵拉盒子 深遠影響誰人來承擔

2023年2月6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由女轉男的變性人在保留子宮和卵巢的情況下,仍可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案件編號:FACV Nos. 8 & 9 of 2022 ;訴訟各方:TSE HENRY EDWARD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Q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法庭認為,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是用於核實身份,而非確立法律上的性別;要求變性人接受完整變性手術的規定違反人權。我們對這裁決深表質疑,認為法官所提供的理據有欠充分,他們對「人權」的理解也遠離香港社會和文化的現實。(有關論據將會以文章和講座交代。)

從歐美經驗看放寬變性政策對社會的的五個深遠影響

我們認為,終審庭的裁決再次輕率地打開香港跨性別運動的潘朵拉盒子(上一次是他們有關變性人婚姻的裁決),將來勢必引起更多要求放寬變性政策的司法覆核挑戰。因此這案件值得教育工作者、父母和社會大眾留意,特別是關注青少兒童及女性權益及隱私的人士。

在社會影響方面,法庭斷言政府一方提出不要求全套變性手術也能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造成的實際社會問題是「誇大、沒有說服力、高度做作、幻想、罕見的例外」(段80, 81, 82, 99)。香港性文化學會多年來搜集及分析跨性別運動在西方社會的影響和案例數量十分多,新聞媒體有時也有報導,社會大眾已略知一二。奈何法庭對跨性別在西方造成的社會影響幾乎隻字不提。是次判決將帶來眾多法庭沒認真考慮的影響,簡略分為五點如下。

1. 變性政策勢必急劇變化和自由化

是次判決雖只關乎女變男,但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相關「權利」幾乎一定擴及男變女。而且法庭今次使用的論據同樣適用於男變女(甚至也能支持最激進的「自我聲明模式」,即不需要變性手術或其他醫療干預也能更改性別)。外國的經驗告訴我們,將兩者分開處理的國家並不存在,相信香港亦不例外,即使政府有意分開處理亦必然會再受司法覆核挑戰。

2.不公和安全問題接踵而來,女性權益被漠視

在歐美各國寬鬆的變性政策已帶來種種問題,如生理男性可進入女廁,威脅女性及女童安全和隱私; 男跨女的運動員參加女子組賽事,造成不公; 跨性別強姦犯進入女性監獄繼續傷害女性;女性庇護所必須接收男跨女,反令原本應受保護的婦女和女童必須離開。

3. 「男人」生仔,劇烈衝擊性別身份和家庭觀念

在新的規定下,女跨男還保有子宮和卵巢,故原則上仍有懷孕能力,令外國出現「男人」懷孕的情況。然而,法庭以這些例子是「罕見的例外」(段99)便無視這個影響。事實上,這些例子在西方並不是罕見的例外,甚至逐漸成為主流文化。澳洲健康部門公布,單是2013年澳洲便有 54名「男人」產子案例,2016年更有75人。2021年Unicode聯盟(The Unicode Consortium)正式確認Emoji 14.0 的新增內容,加入「懷孕男人」(Pregnant Man)及「懷孕者」(Pregnant Person)作全新的表情符號,可見「男人」生仔的概念已融入大眾的日常生活。奈何法官仍覺得這是匪夷所思,其實他們看看自己手機上Whatsapp的表情符號也可知悉

 

。這類「男人」產子的情況,生母以父親的身份走進孩子的世界,令兒童承受身份危機,也大大衝擊了正常的性別和身份觀念,對兒童影響尤深。

4. 兒童性別焦慮問題急升,西方開始檢討

外國出現性別焦躁症(gender dysphoria)問題的兒童急遽上升。由2017年到2020年,美國的病患數字急升一倍;英國自訂立《性別承認條例》十年後,有關個案增加百倍。瑞典國家衛生與福利委員會(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and Welfare)曾公布,13-17歲少女診斷為性別焦躁症,在2008年至2018年間上升1,500%。本會近年也接觸多了有性別混亂的香港年青人。有些LGBT倡議者堅持數字上升只因大眾的了解增多,但醫學界、兒童權益組織已開始呼籲正視問題。例如意大利精神分析協會近日發表公開信,關注性別疑惑兒童的醫療方式。蘇格蘭近日有新法准許按心理感覺決定性別,但英國政府憂慮威脅婦女權利或提出挑戰。2022年,本身是變性人及曾幫逾百青少年變性的美國資深臨床心理學家Erica Anderson也承認,西方現時變性門檻太低,情況過火了!正當西方不少人正經歷跨性別運動的負面影響及開始檢討時,香港法官似乎仍一概否認放寬變性政策對社會的負面影響。

5.加重醫療負擔,後悔變性個案增加

跨性別人士需長期服用荷爾蒙,較其他人更容易出現各種健康問題。混亂的性別身份亦不利醫護人員斷症,更有可能因錯認原生性別而開錯藥、錯劑量;最終令醫療系統百上加斤。現時西方出現愈來愈多的「後跨」群體(detrans),他們後悔變性,有些甚至控告醫生專業疏忽。這些都是放寬變性政策帶來的長遠後果。

終審庭法官應扮演跨性別運動的先鋒嗎?

近年終審庭在有關婚姻與性別的案件中,多次和一致地作出相當激進的判決,幾乎是促進LGBT議程的先鋒和大功臣。他們的理念以人權為名,但實質上與LGBT活躍分子的意識形態相差無幾──但這些意識形態在香港最少是有極大爭議性的。我們質疑,聊聊數位法官真的有權去把他們的理念強加於數以百萬計的香港人嗎?最少,先容讓公民社會或立法機關有更多和更充分的討論,不是更好的辦法嗎?

參考資料:

1) 更多跨性別運動對西方社會的影響,參本會的「性文化資料庫」(不斷更新):
https://blog.scs.org.hk/category/%e8%b7%a8%e6%80%a7%e5%88%a5/

2) 有關變性的問題和對終審庭變性人婚姻裁決的批判,請參:關啟文,《同性與變性》,香港:宣道,2015年6月。

3)香港性文化學會電子書小冊子:《消失的性別界線——「性別認同」立法之逆向歧視你要知》,https://issuu.com/hkscsbooks/doc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08a1f1bbdda4f3

4. 以上聲明的「懶人包」已上傳到Instagram:https://www.instagram.com/p/CoW_4VXhrER/

注:
雖然社會形容此案件時有時用上「跨性別」字眼,但我們在聲明用的字眼是「變性人」,英文是Transexual,簡稱TS,是跨性別Transgender(TG)類別下的細分類。有時也會統稱為「跨性別」Transgender(TG),因此兩個詞語有時是互用。但變性人(TS)特別指尋求醫療援助進行性別重置療法,例如性別肯定激素治療和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像今次案件的人士)。而「跨性別」(TG)指一些認同自己的性別為非生理性別的人士,而他們不一定尋求醫療援助。基於以上分別,我們用上「變性人」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