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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與同志運動系列(三) 同性婚姻與我何干?

  最近同性婚姻的議題激發了不少爭論。有些人認為這是大是大非的問題,一定要反對到底,但另一些人則認為容許同性戀者結婚沒有甚麼大不了,反正這是他們兩個人的私事,與我們無關。甚至有一些自命開明的人,認為同意同性婚姻才是前進、寬容,反對同性婚姻就是守舊、不寬容。這種看法在香港的知識分子中相當普遍(史文鴻就認為梵帝岡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是回到中世紀),但真的對嗎?
 
並沒有人不准許同性戀者長相廝守
  有些人以為不准許同性婚姻,等於說不允許同性戀者長相廝守,這樣干涉別人的私生活,豈不是相當不人道嗎?這可是天大的誤解,因為同性性行為在香港早已非刑事化多年,今天兩個同性戀者若兩情相悅,隨時可以山盟海誓、住在一起、永不分離,甚至可以大宴親朋(幾年前台灣作家許佑生就這樣做)。朋友若然喜歡可以以夫婦稱呼他們,若有機構願意,也可以給予他們夫妻般的福利。沒有人或法律會阻止人們如此做,所以同性結合的自由在香港已經存在。那究竟爭取同性婚姻者是在爭取甚麼呢?
 
同性婚姻關乎社會制度,並非私人問題
  他們所爭取的其實是將同性婚姻制度化,這意味著傳統一夫一妻制的顛覆,和社會整體對同性戀的全然認同,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分別將會完全泯滅。這必然帶來社會制度、價值觀念和整體文化的改變,在道德上並非中立,也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所以不單是同性戀者的自由的問題(他們已有很多自由)。對同性婚姻的肯定代表某種價值觀,一旦同性婚姻制度化,這種價值觀就會強加於每一個人,無論他認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例如一個不認同同性關係的僱主就會被強逼賦予同性伴侶同等的福利。
 
  這樣看來,同性婚姻對所有人都有影響,那我們當然應該關注和有權表達意見。我們也應從社會的整體利益來衡量同性婚姻是否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