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及新聞稿

香港性文化學會對家庭暴力修訂條例意見書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先生及各立法會議員鈞鑒:


訂立《同住暴力條例》,保障非婚姻、非親屬「同住暴力」問題,而非修改《家庭暴力條例》
──香港性文化學會對家庭暴力修訂條例意見書


香港性文化學會是由一群關注香港性文化的市民組成。本會參閱近日立法會
CB(2)1948/07-08(01)號檔,知悉政府擬於下個立法年度就《家庭暴力條例》提出修訂,把同性
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範圍之內,我們對此深感關注。
根據去年政府發放給各委員的檔(立法會 CB(2)2739/06-07(01)及 CB(2)330/07-08(02) ,政
府明確列出以下三點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涵蓋範圍內理據:
i. 在香港, 根據《婚姻條例》(第 181 章)締結的婚姻, 在法律上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
女自願終身結合。本港的法例反映政府的政策立場, 即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伴侶關係或
任何同性關係
。認同同性關係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的課題。此政策的改變,會對社會帶來
重大影響。除非社會上已達成共識或得大多數意見支持,否則不應改變此政策立場;
ii. 目前, 根據相關法例, 不論施虐者和受害人有何關係, 任何暴力行為均會受到刑事制裁。
在現行的刑事法律框架下,同性關係人士與異性關係人士均獲得相同程度的保護; 以及
iii. 《條例》旨在為指明類別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額外的民事補救方法。在《條例》涵蓋範
圍以外的人士可繼續根據民事侵權法或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轄權尋求保護。受伴侶施虐的同
性關係人士仍有途徑尋求法律補救。
然而,在數月內,政府一方面沒有公開諮詢市民,又沒有提出任何新理據的情況下,突然
提出《家庭暴力條例》(《條例》)的保護範圍應擴大至涵蓋「同性同居者」(CB(2)1948/07-08(01)
號文件第 5 項),本會感到十分震驚。
對此我們有以下意見:

 

  1. 政府必須向市民提供實質理據以說明上述政策轉變的原因;
  2. 政府必須解釋清楚「受伴侶施虐的同性關係人士可尋求其他法律保護途徑」是否已經失效,否則,為何需要透過進一步的修訂家暴條例草案來達致同樣的效果。
  3. 政府計劃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中,會令社會以為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亦屬家庭關係的一種,如同暗地裡更改家庭及婚姻的定義。家庭作為社會天然及基本的群體單位,更改家庭及婚姻定義,無疑在進行一場龐大的社會工程,政府不應在社會沒有共識的情況下,暗暗地將其修改。
  4. 我們同意,社會不應容忍任何暴力行為,同性同居者中間的暴力行為亦需要正視,但有關的重點不是在於是否「家庭」暴力,而是「同住」下的暴力。「相見好、同住難」,無論同住者之間是否親屬、有沒有性關係,同住本身就較易產生磨擦,同住者亦時有出現暴力對待的情況。故此,本會建議政府應訂立一條名為《同住暴力條例》,保護範圍應覆蓋所有同住者,如宿友、家傭、同住長者等,以保障所有在本地法律下非婚姻、非親屬關係的「同住暴力」問題,而不是以修改《家庭暴力條例》的方式處理。

香港性文化學會謹啟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